《立法後評估工作指南》正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立法後評估的基本理論,包括立法後評估的概念、原則、特徵、功能等。第二章我國立法後評估實踐,主要介紹我國立法後評估的緣起、實踐發展和總結。第三章立法後評估的主體、範圍和內容,主要介紹如何明確立法後評估主體、確定立法後評估範圍和評估內容。第四章立法後評估標準和指標,主要介紹立法後評估標準的內容和指標的選取運用。第五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流程,詳細介紹實施立法後評估工作的步驟和環節。第六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的組織和相關保障,包括制度保障、組織保障和技術經費保障。第七章國外立法後評估的理論與實踐,主要介紹美國、英國等國家立法後評估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立法後評估工作指南》附錄部分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有關立法後評估的規定選編,包括國務院有關立法後評估的規定、地方和部門立法後評估規定。第二部分為評估報告示例,包括立法後評估工作方案、專題分析報告、立法後評估報告等。第三部分為立法後評估有關文書格式彙編。
基本介紹
- 書名:立法後評估工作指南
- 類型:立法學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349834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作者:袁曙宏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299頁
- 開本:16
- 定價:68.00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袁曙宏主編的《立法後評估工作指南》正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立法後評估的基本理論,包括立法後評估的概念、原則、特徵、功能等。第二章我國立法後評估實踐,主要介紹我國立法後評估的緣起、實踐發展和總結。第三章立法後評估的主體、範圍和內容,主要介紹如何明確立法後評估主體、確定立法後評估範圍和評估內容。第四章立法後評估標準和指標,主要介紹立法後評估標準的內容和指標的選取運用。第五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流程,詳細介紹實施立法後評估工作的步驟和環節。第六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的組織和相關保障,包括制度保障、組織保障和技術經費保障。第七章國外立法後評估的理論與實踐,主要介紹美國、英國等國家立法後評估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本書附錄部分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有關立法後評估的規定選編,包括國務院有關立法後評估的規定、地方和部門立法後評估規定。第二部分為評估報告示例,包括立法後評估工作方案、專題分析報告、立法後評估報告等。第三部分為立法後評估有關文書格式彙編。
第一章立法後評估的基本理論,包括立法後評估的概念、原則、特徵、功能等。第二章我國立法後評估實踐,主要介紹我國立法後評估的緣起、實踐發展和總結。第三章立法後評估的主體、範圍和內容,主要介紹如何明確立法後評估主體、確定立法後評估範圍和評估內容。第四章立法後評估標準和指標,主要介紹立法後評估標準的內容和指標的選取運用。第五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流程,詳細介紹實施立法後評估工作的步驟和環節。第六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的組織和相關保障,包括制度保障、組織保障和技術經費保障。第七章國外立法後評估的理論與實踐,主要介紹美國、英國等國家立法後評估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本書附錄部分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有關立法後評估的規定選編,包括國務院有關立法後評估的規定、地方和部門立法後評估規定。第二部分為評估報告示例,包括立法後評估工作方案、專題分析報告、立法後評估報告等。第三部分為立法後評估有關文書格式彙編。
作者簡介
袁曙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
北京大學法律系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法學博士。
北京大學法律系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法學博士。
圖書目錄
第一章立法後評估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的概念、特徵和意義
一、立法後評估的概念
二、立法後評估的原則
三、立法後評估的特徵
四、充分認識立法後評估的意義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的功能
一、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及時發現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
二、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準確查找法律法規執行中的問題
三、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擴大公眾參與立法的程度
四、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第二章我國立法後評估實踐
第一節我國立法後評估工作的緣起
第二節我國立法後評估的實踐與發展
一、地方的立法後評估實踐
二、行政法規的立法後評估實踐
三、法律的立法後評估實踐
四、國務院部門的立法後評估實踐
第三節立法後評估實踐總結
一、主要成效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後評估質量的思路
第三章立法後評估的主體、範圍和內容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的主體
一、立法後評估主體的種類
二、確定立法後評估主體的模式
三、立法後評估的實施主體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的範圍
一、各地確定立法後評估範圍的實踐經驗
二、確定立法後評估範圍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立法後評估的內容
一、全面評估與部分評估
二、法律制度本身的評估與制度實施效果的評估
第四章立法後評估標準和指標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標準
一、合法性
二、合理性
三、執行性
四、實效性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指標體系
一、立法後評估指標體系的概念及特徵
二、建立立法後評估指標體系的原則
三、立法後評估指標體系的結構
四、立法後評估各級指標的設定和權重
第五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流程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的準備階段
一、立法後評估內容的確定
二、評估工作機構的組建
三、評估人員的培訓
四、收集與評估有關的資料
五、立法後評估方案的制定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的實施階段
一、定性調查
二、定量調查
第三節立法後評估的評估報告形成階段
一、立法後評估報告初稿的起草
二、立法後評估報告送審稿的形成
三、立法後評估報告的定稿
第四節立法後評估成果的運用
一、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二、完善配套制度
三、改進行政執法
第六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的組織和相關保障
一、完善立法後評估相關制度
二、加強組織領導
三、強化隊伍、技術和經費保障
第七章國外立法後評估的理論與實踐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的概念
一、先行立法效果評估
二、跟蹤立法效果評估
三、事後立法效果評估(立法後評估)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制度產生髮展的歷史背景
一、“政府失靈”現象引發了評估政府公共政策的社會需求
二、行政民主化推動了公共政策效果評估和立法後評估的發展
三、“政府再造”運動確立了立法後評估的法律地位
四、新的管理理論和管理技術為立法後評估的興起提供了理論和技術支持
第三節立法後評估制度的法律依據
一、法律
二、總統令
三、部門規章
四、有關國際組織的指導性檔案
第四節立法後評估的主要程式和方法
一、有關國家立法後評估工作概述
二、立法後評估工作的基本程式
三、立法後評估的主要方法
第五節國外立法後評估的實踐給我們的啟示
一、立法後評估工作要與立法前的成本效益分析相結合
二、注意評價立法項目造成的經濟影響
三、注重日常的非正式的立法後評估
四、更加廣泛地動員社會公眾參與立法後評估
五、不斷創新立法後評估的方法
附錄一有關立法後評估的規定
一、國務院有關檔案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節錄)
《國務院工作規則》(節錄)
《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節錄)
二、部門和地方規定
《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後評估辦法》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
《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
《廈門市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
附錄二評估報告示例
《愛滋病防治條例》立法後評估報告
《愛滋病防治條例》立法後評估定性調查報告
《愛滋病防治條例》立法後評估定量調查報告
《專利代理條例》立法後評估媒體反映報告
附錄三有關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定性調查和定量調查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訪談提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調查問卷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訪談提綱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狀況調查問卷(專業版)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狀況調查問卷(公眾版)
後記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的概念、特徵和意義
一、立法後評估的概念
二、立法後評估的原則
三、立法後評估的特徵
四、充分認識立法後評估的意義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的功能
一、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及時發現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
二、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準確查找法律法規執行中的問題
三、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擴大公眾參與立法的程度
四、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第二章我國立法後評估實踐
第一節我國立法後評估工作的緣起
第二節我國立法後評估的實踐與發展
一、地方的立法後評估實踐
二、行政法規的立法後評估實踐
三、法律的立法後評估實踐
四、國務院部門的立法後評估實踐
第三節立法後評估實踐總結
一、主要成效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後評估質量的思路
第三章立法後評估的主體、範圍和內容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的主體
一、立法後評估主體的種類
二、確定立法後評估主體的模式
三、立法後評估的實施主體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的範圍
一、各地確定立法後評估範圍的實踐經驗
二、確定立法後評估範圍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立法後評估的內容
一、全面評估與部分評估
二、法律制度本身的評估與制度實施效果的評估
第四章立法後評估標準和指標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標準
一、合法性
二、合理性
三、執行性
四、實效性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指標體系
一、立法後評估指標體系的概念及特徵
二、建立立法後評估指標體系的原則
三、立法後評估指標體系的結構
四、立法後評估各級指標的設定和權重
第五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流程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的準備階段
一、立法後評估內容的確定
二、評估工作機構的組建
三、評估人員的培訓
四、收集與評估有關的資料
五、立法後評估方案的制定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的實施階段
一、定性調查
二、定量調查
第三節立法後評估的評估報告形成階段
一、立法後評估報告初稿的起草
二、立法後評估報告送審稿的形成
三、立法後評估報告的定稿
第四節立法後評估成果的運用
一、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二、完善配套制度
三、改進行政執法
第六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的組織和相關保障
一、完善立法後評估相關制度
二、加強組織領導
三、強化隊伍、技術和經費保障
第七章國外立法後評估的理論與實踐
第一節立法後評估的概念
一、先行立法效果評估
二、跟蹤立法效果評估
三、事後立法效果評估(立法後評估)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制度產生髮展的歷史背景
一、“政府失靈”現象引發了評估政府公共政策的社會需求
二、行政民主化推動了公共政策效果評估和立法後評估的發展
三、“政府再造”運動確立了立法後評估的法律地位
四、新的管理理論和管理技術為立法後評估的興起提供了理論和技術支持
第三節立法後評估制度的法律依據
一、法律
二、總統令
三、部門規章
四、有關國際組織的指導性檔案
第四節立法後評估的主要程式和方法
一、有關國家立法後評估工作概述
二、立法後評估工作的基本程式
三、立法後評估的主要方法
第五節國外立法後評估的實踐給我們的啟示
一、立法後評估工作要與立法前的成本效益分析相結合
二、注意評價立法項目造成的經濟影響
三、注重日常的非正式的立法後評估
四、更加廣泛地動員社會公眾參與立法後評估
五、不斷創新立法後評估的方法
附錄一有關立法後評估的規定
一、國務院有關檔案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節錄)
《國務院工作規則》(節錄)
《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節錄)
二、部門和地方規定
《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後評估辦法》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
《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
《廈門市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
附錄二評估報告示例
《愛滋病防治條例》立法後評估報告
《愛滋病防治條例》立法後評估定性調查報告
《愛滋病防治條例》立法後評估定量調查報告
《專利代理條例》立法後評估媒體反映報告
附錄三有關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定性調查和定量調查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訪談提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調查問卷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立法後評估訪談提綱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狀況調查問卷(專業版)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狀況調查問卷(公眾版)
後記
文摘
著作權頁:
保證立法後評估工作的實效,需要對立法後評估工作中普遍適用、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基本規則作出規定,以指導實踐,有所遵循。目前,我們正在研究制定《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立法再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對立法後評估的組織實施、基本原則、主要標準、基本程式、評估成果的運用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從而推動和規範立法後評估工作。同時,鑒於立法後評估工作在我國剛剛起步,實踐經驗還不夠豐富,立法後評估工作量大,需要在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大力穩步推進。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的功能
立法後評估制度是我國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系統評價立法能力和水平,評估行政法規、規章的科學性、合理性與可操作性並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一、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及時發現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
立法者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時的初衷,總是希望所立之法能夠儘可能地完善。但考慮到時代變遷和形勢變化,以及立法者本身的認識水平和能力有限等因素,其制定的制度有些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有些在適用性、有效性等方面難免存在缺陷和不足。這就需要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來克服這種立法的有限性,解決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立法後評估制度,可以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採取修改、廢止、出台配套制度等措施完善相關立法。
二、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準確查找法律法規執行中的問題
執法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法律法規能否得到全面正確實施,關係到經濟社會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維護,關係到人民民眾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護,關係到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實處。
保證立法後評估工作的實效,需要對立法後評估工作中普遍適用、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基本規則作出規定,以指導實踐,有所遵循。目前,我們正在研究制定《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立法再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對立法後評估的組織實施、基本原則、主要標準、基本程式、評估成果的運用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從而推動和規範立法後評估工作。同時,鑒於立法後評估工作在我國剛剛起步,實踐經驗還不夠豐富,立法後評估工作量大,需要在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大力穩步推進。
第二節立法後評估的功能
立法後評估制度是我國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系統評價立法能力和水平,評估行政法規、規章的科學性、合理性與可操作性並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一、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及時發現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
立法者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時的初衷,總是希望所立之法能夠儘可能地完善。但考慮到時代變遷和形勢變化,以及立法者本身的認識水平和能力有限等因素,其制定的制度有些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有些在適用性、有效性等方面難免存在缺陷和不足。這就需要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來克服這種立法的有限性,解決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立法後評估制度,可以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採取修改、廢止、出台配套制度等措施完善相關立法。
二、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利於準確查找法律法規執行中的問題
執法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法律法規能否得到全面正確實施,關係到經濟社會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維護,關係到人民民眾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護,關係到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