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立法尋租
- 外文名:rent-seeking
- 定義:直接的非生產性尋利
- 方法:不正當手段干預公權力
問題的提出
(一)放寬新聞審查制度,要加強新聞媒體對國家立法活動的宣傳和監督,要通過媒體使國家立法活動暴露在陽光之下,亦即所謂的“陽光立法”。 立法活動本身並無秘密性可言,理應接受公眾的監督,只有徹底的公開,才能有有力的監督,最近由新聞媒體不斷披露的關於有關部門爭權奪利,控制立法主導權的報導是個很好的開端。就是要讓這些部門暴露於公眾視野中,接受公眾批評和譴責。只有這樣,才能使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為受到監控,並且因此得到糾正。對於國家的立法活動和草案,應該允許人們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自由的發表意見和看法,並且應該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反饋制度,以使民間的聲音及時傳達上去,以便立法者做出恰當的選擇。新聞媒體負有溝通民眾和立法者的重任。
(二)對於現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組成可以做適當調整,要讓人民代表大會真正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讓各個階層都能有它們的立法代言人,以平衡各方利益。同時應該充分發揮各種協會和民眾團體的作用,要形成一種可持續的公開的立法干預,讓政權外的各種群體的利益都可能得到保障。
另外,從中國現階段的情況看,人民代表在名義上已經具有相當大的廣泛性,但人們都很清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組成人員事實上是缺乏選舉基礎的,所謂的“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的理念並沒有得到落實,這些所謂的各界代表,基本上都是“養尊處優”,超然於人民之上的,特別是那些社會低階層的代表,基本上已經脫離它所代表的群體。因此如何更有效的加強人民代表和人民之間的聯繫和溝通,讓他們確實真正的聽到基層民眾的呼聲,並願意為其爭取最大化利益,則是人們確切需要做的事情。
(三)構築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也是學術界的一大熱點,呼籲了這么多年也不見有什麼動向。現行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的規定無疑是地方、權力部門“立法尋租”的一種保護傘,只有讓法規規章接受司法審查,通過司法程式來監督地方、權力部門的立法“圈利”活動,用公權力去干預公權力顯然比用民眾去干預公權力有力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