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尋租

“尋租”這個話題大家都不陌生,但“立法尋租”這樣一個隱蔽性強但對人們日常生活乃至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影響極大的問題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和批判。在經濟學界,“尋租”(rent–seeking)又稱“直接的非生產性尋利”(DUP)。“尋租”活動就是非生產性追求利益的行為,是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阻礙生產要素在不同產業之間自由流動和自由競爭的辦法來維護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為。在中國,“尋租”的概念是和腐敗聯繫在一起的,各種利益集團或個人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干預公權力,以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立法尋租
  • 外文名:rent-seeking
  • 定義:直接的非生產性尋利
  • 方法:不正當手段干預公權力
問題的提出
立法尋租
(一)放寬新聞審查制度,要加強新聞媒體對國家立法活動的宣傳和監督,要通過媒體使國家立法活動暴露在陽光之下,亦即所謂的“陽光立法”。 立法活動本身並無秘密性可言,理應接受公眾的監督,只有徹底的公開,才能有有力的監督,最近由新聞媒體不斷披露的關於有關部門爭權奪利,控制立法主導權的報導是個很好的開端。就是要讓這些部門暴露於公眾視野中,接受公眾批評和譴責。只有這樣,才能使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為受到監控,並且因此得到糾正。對於國家的立法活動和草案,應該允許人們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自由的發表意見和看法,並且應該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反饋制度,以使民間的聲音及時傳達上去,以便立法者做出恰當的選擇。新聞媒體負有溝通民眾和立法者的重任。
(二)對於現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組成可以做適當調整,要讓人民代表大會真正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讓各個階層都能有它們的立法代言人,以平衡各方利益。同時應該充分發揮各種協會和民眾團體的作用,要形成一種可持續的公開的立法干預,讓政權外的各種群體的利益都可能得到保障。
另外,從中國現階段的情況看,人民代表在名義上已經具有相當大的廣泛性,但人們都很清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組成人員事實上是缺乏選舉基礎的,所謂的“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的理念並沒有得到落實,這些所謂的各界代表,基本上都是“養尊處優”,超然於人民之上的,特別是那些社會低階層的代表,基本上已經脫離它所代表的群體。因此如何更有效的加強人民代表和人民之間的聯繫和溝通,讓他們確實真正的聽到基層民眾的呼聲,並願意為其爭取最大化利益,則是人們確切需要做的事情。
(三)構築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也是學術界的一大熱點,呼籲了這么多年也不見有什麼動向。現行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的規定無疑是地方、權力部門“立法尋租”的一種保護傘,只有讓法規規章接受司法審查,通過司法程式來監督地方、權力部門的立法“圈利”活動,用公權力去干預公權力顯然比用民眾去干預公權力有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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