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盜賣未分產業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立契盜賣未分產業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方文亮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
案件經過
南宋年間,方文亮有三男,長彥德,次彥誠,為前妻黃氏所生。幼雲老,妾李氏生。彥誠已死,有男仲乙,雲老年方二歲,家業盡系長男彥德主掌。而彥德狀告子仲乙非理賭博,盜賣田產。官府受理此案後,傳到仲乙,據仲乙供述並參考族長所畫宗枝圖,乃知仲乙非彥德之子,實為其侄。彥德卻屢稱曾抱養仲乙為子,官府認為,“以子為侄,於理雖順,但彥德已自立一男,名仲二,仲乙親父彥誠又無他子,豈應無故變亂宗枝,絕滅彥誠繼嗣”。這其實是彥德懷有包並弟產之心,故意指侄為兒,造成仲乙破盪家產的結果。胡元十、祝萬五等人乘伯侄間之嫌隙,引誘仲乙賭博,輸錢達七百餘貫,私自立下賣田和借貸契約。將三張未經印契的契約呈官府查驗,確係仲乙等籤押。審理此案的翁浩堂限據方文亮喪服尚未期滿,雲老的生母李氏尚在的情況,決定按照“淳佑七年敕令聽看詳到平江府陳師仁分法”,撥一部分為贍養李氏所用,余田均作三份,各自立戶,以杜所爭。仲乙雖承父有分,但私瞞尊長典賣田業,依法勘杖一百,追錢入官,通知巡檢司三日內將未到庭的關係人及借貸的文約追索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