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戶稅

窗戶稅又稱“窗稅” 。一種以窗戶為課徵對象的稅,屬於房屋稅的性質。1696年英國正著手改鑄貨幣,臨時需要巨額費用,於是開徵了窗戶稅。當時法令規定,凡房屋有窗10個以下者,課稅2先令; 有窗10個至20個者,課稅6先令; 有窗20個以上者,課稅10先令。由於此稅只就窗戶數課徵,不考慮房屋的面積與價值,也不顧及納稅人的納稅能力,負擔畸輕畸重極不合理。

在徵收過程中流弊很多,納稅人為逃避納稅,有的將“明窗”改作“暗窗”,有的在房屋上少設或不設窗戶,以致阻礙室內的陽光透射和空氣流通,直接影響了人體健康。因而遭到激烈的反對,在社會輿論的抨擊下,終於1851年取消了窗戶稅,而代之以按房屋租賃價格為計稅標準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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