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

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採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等的應急監測。本標準不適用於核污染事件、海洋污染事件、涉及軍事設施污染事件、生物、微生物污染事件等的應急監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
  • 外文名: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Monitoring in AbruptEnvironmental Accidents
  • 本標準適用於: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
  • 本標準不適用:核污染事件
  • 領域:地表水、地下水等
  • 學科:環境評價
  • 目的:防止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
適用範圍,引用的檔案,採樣與布點,布點,採樣,現場監測,採樣監測安全,樣品管理,目的,樣品標誌,樣品保存,樣品運送交接,樣品的處置,質量保證,監測和分析,監測項目,分析方法,記錄及結果,質量保證控制,數據處理,監測報告,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採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等的應急監測。
本標準不適用於核污染事件、海洋污染事件、涉及軍事設施污染事件、生物、微生物污染事件等的應急監測。

引用的檔案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規範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T 1 93 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技術規範
HJ/T 194 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採樣與布點

布點

a布點原則
採樣斷面(點)的設定一般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其附近區域為主。同時必須注重人群和生活環境,重點關注對飲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動區域的空氣、農田土壤等區域的影響,併合理設定監測斷面(點),以掌握污染髮生地狀況、反映事故發生區域環境的污染程度和範圍。
對被突發環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應設定對照斷面(點)、控制斷面(點),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還應設定消減斷面,儘可能以最少的斷面(點)獲取足夠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時須考慮採樣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b布點方法
根據污染現場的具體情況和污染區域的特性進行布點。
對固定污染源和流動污染源的監測布點,應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產生污染物的不同工況(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別布設採樣點。對江河的監測應在事故發生地及其下游布點.同時在事故發生地上游一定距離布設對照斷面(點);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靜止,可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層採樣;在事故影響區域內飲用水取水口和農灌區取水口處必須設定採樣斷面(點)。
c 對湖(庫)的採樣點布設應以事故發生地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並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層採樣,同時根據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適當距離布設對照斷面(點);必要時,在湖(庫)出水口和飲用水取水口處設定採樣斷面(點)。
d 對地下水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根據本地區地下水流向採用格線法或輻射法布設監測井採樣,同時視地下水主要補給來源,在垂直於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設定對照監測井採樣;在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的取水處必須設定採樣點。
e對大氣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在下風向按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並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採樣,同時在事故點的上風向適當位置布設對照點;在可能受污染影響的居民住宅區或人群活動區等敏感點必須設定採樣點,採樣過程中應注意風向變化,及時調整採樣點位置。
f 對土壤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按一定間隔的圓形布點採樣,並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採樣,同時採集對照樣品,必要時在事故地附近採集作物樣品。
g 根據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對易沉積於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時布設底質採樣斷面(點)。

採樣

(1) 採樣前的準備
a採樣計畫制定
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初步制定有關採樣計畫,包括布點原則、監測頻次、採樣方法、監測項目、採樣人員及分工、採樣器材、安全防護設備、必要的簡易快速檢測器材等,必要時,根據事故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更詳細的採樣計畫。
b採樣器材準備
採樣器材主要是指採樣器和樣品容器,常見的器材材質及洗滌要求可參照相應的水、大氣和土壤監測技術規範,有條件的應專門配備一套用於應急監測的採樣設備。此外還可以利用當地的水質或大氣自動線上監測設備進行採樣。
(2) 採樣方法及採樣量的確定
a 應急監測通常採集瞬時樣品,採樣量根據分析項目及分析方法確定,採樣量還應滿足留樣要求。
b 污染髮生後,應首先採集污染源樣品,注意採樣的代表性。
c 具體採樣方法及採樣量可參照HJ/T91、HJ/T164、HJ/T194、HJ/T193、HJ/T55和HJ/T166等。
(3) 採樣範圍或採樣斷面(點)的確定
(4) 採樣頻次的確定
採樣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污染狀況確定。事故剛發生時,採樣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污染物變化規律後,可減少採樣頻次。依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功能和事故發生地的污染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採樣頻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樣品,既滿足反映環境污染程度、範圍的要求,又切實可行。
(5) 採樣注意事項
a 根據污染物特性(密度、揮發性、溶解度等),決定是否進行分層採樣。
b 根據污染物特性(有機物、無機物等),選用不同材質的容器存放樣品。
c 采水樣時不可攪動水底沉積物.如有需要,同時採集事故發生地的底質樣品。
d 採氣樣時不可超過所用吸附管或吸收液的吸收限度。
e 採集樣品後,應將樣品容器蓋緊、密封,貼好樣品標籤。
f 採樣結束後,應核對採樣計畫、採樣記錄與樣品,如有錯誤或漏采,應立即重采或補采。
(6) 現場採樣記錄
現場採樣記錄是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第一手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並在現場完成,內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規例行監測表格進行規範記錄,至少應包括如下信息:
a 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污染事故單位名稱、聯繫方式。
b 現場示意圖,如有必要對採樣斷面(點)及周圍情況進行現場錄像和拍照,特別註明採樣斷面(點)所在位置的標誌性特徵物如建築物、橋樑等名稱。
c 監測實施方案,包括監測項目(如可能)、採樣斷面(點位)、監測頻次、採樣時間等。
d 事故發生現場描述及事故發生的原因。
e 必要的水文氣象參數(如水溫、水流流向、流量、氣溫、氣壓、風向、風速等)。
f 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稱、流失量及影響範圍(程度);如有可能,簡要說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g 儘可能收集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標籤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標籤等信息,以便核對。
h 採樣人員及校核人員的簽名。
(7) 跟蹤監測採樣
a 污染物質進人周圍環境後,隨著稀釋、擴散和降解等作用,其濃度會逐漸降低。為了掌握事故發生後的污染程度、範圍及變化趨勢,常需要進行連續的跟蹤監測,直至環境恢復正常或達標。
b 在污染事故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可採用逆向跟蹤監測和確定特徵污染物的方法,追查確定污染來源或事故責任者。
(8) 採樣的質量保證
a 採樣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能切實掌握環境污染事故採樣布點技術,熟知採樣器具的使用和樣品採集(富集)、固定、保存、運輸條件。
b 採樣儀器應在校準周期內使用,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確保儀器設備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儀器離開實驗室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查。
c 採樣的其他質量保證措施可參照相應的監測技術規範執行。

現場監測

(1) 現場監測儀器設備的確定原則應能快速鑑定、鑑別污染物,並能給出定性、半定量或定量的檢測結果.直接讀數.使用方便,易於攜帶,對樣品的前處理要求低。
(2) 現場監測儀器設備的準備
可根據本地實際和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要求,配置常用的現場監測儀器設備,如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和攜帶型監測儀器等快速檢測儀器設備。需要時,配置攜帶型氣相色譜儀、攜帶型紅外光譜儀、攜帶型氣相色譜/質譜分析儀等應急監測儀器。
(3) 現場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
凡具備現場測定條件的監測項目,應儘量進行現場測定。必要時,另採集一份樣品送實驗室分析測定,以確認現場的定性或定量分析結果。
a 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和攜帶型監測儀器的使用方法可參照相應的使用說明,使用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其他物質的干擾。
b 用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和攜帶型監測儀器進行測定時,應至少連續平行測定兩次,以確認現場測定結果;必要時,送實驗室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對現場監測結果加以確認、鑑別。
c 用過的檢測試紙和快速檢測管應妥善處置。
(4) 現場監測記錄
現場監測記錄是報告應急監測結果的依據之一,應按格式規範記錄,保證信息完整.可充分利用常規例行監測表格進行規範記錄,主要包括環境條件、分析項目、分析方法、分析日期、樣品類型、儀器名稱、儀器型號、儀器編號、測定結果、監測斷面(點位)示意圖、分析人員、校核人員、審核人員簽名等,根據需要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同時記錄風向、風速、水流流向、流速等氣象水文信息。
(5) 現場監測的質量保證
a 用於應急監測的攜帶型監測儀器,應定期進行檢定/校準或核查。並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儀器設備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儀器使用前需進行檢查。
b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等應按規定的保存要求進行保管,並保證在有效期內使用。應定期用標準物質對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等進行使用性能檢查,如有效期為一年,至少半年應進行一次。

採樣監測安全

進入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應急監測人員,必須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護.對事故現場不熟悉、不能確認現場安全或不按規定佩戴必需的防護設備(如防護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經現場指揮/警戒人員許可,不應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採樣監測。
(1) 採樣和現場監測人員安全防護設備的準備
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配備必要的現場監測人員安全防護設備。常用的有:
a 測爆儀、一氧化碳、硫化氫、氯化氫、氯氣、氨等現場測定儀等。
b 防護服、防護手套、膠靴等防酸鹼、防有機物滲透的各類防護用品。
c 各類防毒面具、防毒呼吸器(帶氧氣呼吸器)及常用的解毒藥品。
d 防爆應急燈、醒目安全帽、帶明顯標誌的小背心(色彩鮮艷且有螢光反射物)、救生衣、防護安全帶(繩)、呼救器等。
(2) 採樣和現場監測安全事項
a 應急監測,至少二人同行。
b 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採樣監測,應經現場指揮/警戒人員許可,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按規定佩戴必需的防護設備(如防護服、防毒呼吸器等)。
c 進入易燃易爆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車輛應有防火、防爆安全裝置,應使用防爆的現場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包括附屬檔案如電源等)進行現場監測,或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使用現場應急監測儀器設備進行現場監測。
d 進入水體或登高採樣,應穿戴救生衣或佩帶防護安全帶(繩)。

樣品管理

目的

樣品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樣品的採集、保存、運輸、接收、分析、處置工作有序進行,確保樣品在傳遞過程中始終處於受控狀態。

樣品標誌

(1) 樣品應以一定的方法進行分類,如可按環境要素或其他方法進行分類,並在樣品標籤和現場採樣記錄單上記錄相應的唯一性標誌。
(2) 樣品標誌至少應包含樣品編號、採樣地點、監測項目(如可能)、採樣時間、採樣人等信息。
(3) 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樣品特別是污染源樣品套用特別標誌(如圖案、文字)加以註明。

樣品保存

除現場測定項目外,對需送實驗室進行分析的樣品,應選擇合適的存放容器和樣品保存方法進行存放和保存。
(1) 根據不同樣品的性狀和監測項目,選擇合適的容器存放樣品。
(2) 選擇合適的樣品保存劑和保存條件等樣品保存方法,儘量避免樣品在保存和運輸過程中發生變化。對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應急樣品,必須分類存放,保證安全。

樣品運送交接

(1) 對需送實驗室進行分析的樣品,立即送實驗室進行分析,儘可能縮短運輸時間,避免樣品在保存和運輸過程中發生變化。
(2) 對易揮發性的化合物或高溫不穩定的化合物,注意降溫保存運輸,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用車載冰櫃或機製冰塊降溫保存,還可採用食用冰或大量深井水(湖水)、冰涼泉水等臨時降溫措施。
(3) 樣品運輸前應將樣品容器內、外蓋(塞)蓋(塞)緊。裝箱時套用泡沫塑膠等分隔,以防樣品破損和倒翻。每個樣品箱內應有相應的樣品採樣記錄單或送樣清單,應有專門人員運送樣品,如非採樣人員運送樣品,則採樣人員和運送樣品人員之間應有樣品交接記錄。
(4) 樣品交實驗室時,雙方應有交接手續,雙方核對樣品編號、樣品名稱、樣品性狀、樣品數量、保存劑加入情況、採樣日期、送樣日期等信息確認無誤後在送樣單或接樣單上籤字。
(5) 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性狀不明的應急監測樣品,特別是污染源樣品,送樣人員在送實驗室時應告知接樣人員或實驗室人員樣品的危險性,接樣人員同時向實驗室人員說明樣品的危險性,實驗室分析人員在分析時應注意安全。

樣品的處置

(1) 對應急監測樣品,應留樣,直至事故處理完畢。
(2) 對含有劇毒或大量有毒、有害化合物的樣品,特別是污染源樣品,不應隨意處置,應作無害化處理或送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質量保證

(1) 應保證樣品從採集、保存、運輸、分析、處置的全過程都有記錄,確保樣品管理處在受控狀態。
(2) 樣品在採集和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樣品被污染及樣品對環境的污染。運輸工具應合適,運輸中應採取必要的防震、防雨、防塵、防爆等措施,以保證人員和樣品的安全。
(3) 實驗室接樣人員接收樣品後應立即送檢測人員進行分析。

監測和分析

監測項目

(1) 監測項目的確定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由於其發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樣性、成分複雜性決定了應急監測項目往往一時難以確定,此時應通過多種途徑儘快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2) 已知污染物的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項目的確定
根據已知污染物確定主要監測項目。同時應考慮該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a 對固定源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通過對引發突發環境事件固定源單位的有關人員(如管理、技術人員和使用人員等)的調查詢問,以及對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位置、所用設備、原輔材料、生產的產品等的調查,同時採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確認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b 對流動源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通過對有關人員(如貨主、駕駛員、押運員等)的詢問以及運送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的外包裝、準運證、押運證、上崗證、駕駛證、車號(或船號)等信息,調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來源、生產或使用單位,同時採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鑑定和確認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3) 未知污染物的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項目的確定
a 通過污染事故現場的一些特徵,如氣味、揮發性、遇水的反應特性、顏色及對周圍環境、作物的影響等,初步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b 如發生人員或動物中毒事故,可根據中毒反應的特殊症狀,初步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c 通過事故現場周圍可能產生污染的排放源的生產、環保、安全記錄.初步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d 利用空氣自動監測站、水質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等現有的儀器設備的監測,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e 通過現場採樣分析,包括採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利用試紙、快速檢測管和攜帶型監測儀器等現場快速分析手段,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f 通過採集樣品,包括採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送實驗室分析後,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分析方法

為迅速查明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種類(或名稱)、污染程度和範圍以及污染髮展趨勢,在已有調查資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場快速監測方法和實驗室現有的分析方法進行鑑別、確認。
(1) 為快速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採用如下的快速監測方法:
a 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和攜帶型監測儀器等的監測方法。
b 現有的空氣自動監測站、水質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等在用的監測方法。
c 現行實驗室分析方法。
(2) 從速送實驗室進行確認、鑑別,實驗室應優先採用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或行業標準。
(3) 當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滿足要求時,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和儀器設備條件,選用其他適宜的方法如ISO、美國EPA、日本JIS等國外的分析方法。

記錄及結果

(1) 實驗室原始記錄內容
a 突發環境事件實驗室分析的原始記錄,是報告應急監測結果的依據,可按常規例行監測格式規範記錄,保證信息完整。
b 實驗室原始記錄要真實及時,不應追記,記錄要清晰完整,字跡要端正。
c 如實驗室原始記錄上數據有誤,應採用“槓改法”修改,並在其上方寫上正確的數字,並在其下方簽名或蓋章。
d 實驗室原始記錄要有統一編號,應隨監測報告及時、按期歸檔。
(2) 結果表示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的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的監測結果來表示。
a 定性監測結果可用“檢出”或“未檢出”來表示,並儘可能註明監測項目的檢出限。
b 半定量監測結果可給出所測污染物的測定結果或測定結果範圍。
c 定量監測結果應給出所測污染物的測定結果。

質量保證控制

(1) 分析人員應熟悉和掌握相關儀器設備和分析方法,持證上崗。
(2) 用於監測的各種計量器具要按有關規定定期檢定. 定期內進行期間核查,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
(3) 實驗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試劑和實驗輔助材料要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
(4) 實驗室採購服務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
(5) 實驗室環境條件應滿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溫濕度等條件的實驗室要配備相應設備,監控並記錄環境條件。
(6) 實驗室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具體措施參照相應的技術規範執行。

數據處理

(1)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數據處理參照相應的監測技術規範執行。
(2) 數據修約規則 按照GB/T 8170的相關規定執行。

監測報告

(1)基本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報告以及時、快速報送為原則。
(2) 報告形式及內容
為及時上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監測結果,可採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監測快報、簡報等形式報送監測結果等簡要信息。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標題名稱。
b 監測單位名稱和地址,進行測試的地點(當測試地點不在本站時,應註明測試地點)。
c 監測報告的唯一性編號和每一頁與總頁數的標誌。
d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監測斷面(點位)示意圖,發生原因,污染來源,主要污染物質,污染範圍,必要的水文氣象參數等。
e 所用方法的標誌(名稱和編號)。
f 樣品的描述、狀態和明確的標誌。
g 樣品採樣日期、接收日期、檢測日期。
h 檢測結果和結果評價(必要時)。
i 審核人、授權簽字人簽字(已通過計量認證/實驗室認可的監測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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