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擊提拔幹部

突擊提拔幹部是指違反幹部任免程式和規定,在短期內快速提拔、調整、任命一批領導幹部,屬違法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擊提拔幹部
  • 性質:違法行為
  • 含義:在短期內快速提拔、調整領導幹部
  • 內容:詳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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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國家發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規定,如有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等情形,可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檔案第四條中具體規定,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民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四條同時也指出,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准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範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式,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負面影響

“試玉要燒三日滿,辨材須待七年期”。培養提拔代表政府、行使公權的黨員幹部,理所應當慎之又慎。突擊提拔在民眾中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容低估,其成因同樣令人思索。
“長江後浪推前浪”,任人唯賢、唯才是舉理應是提拔任用幹部的首要原則。在精簡機構、提高行政效率與作風的當下,秉承寧缺勿濫方針、嚴防濫竽充數同樣十分重要。
但是,如今某些領導幹部卻有自己的“小算盤”。其要么是崇尚“任人唯親”,要么則熱衷打造“官場小圈子”。在對待事務與問題時,個別領導幹部不是根據“是非曲直”,而是按照“自己人”與“外人”,採取雙重標準。而“圈內人”不是具有緊密利益瓜葛者,就是阿諛巴結之輩。此類“如意算盤”的根本目的是——“我的人必須和我一條心,不許挑刺亂說話”“你們都是靠我升的官,還不感恩戴德、鞍前馬後嗎?”領導班子換屆、幹部換崗頻繁之時,則被某些人看成是排除異己、培植嫡系的好機會。通過親手提拔大批幹部,不僅能迅速擴張關係網,更是靠賣官發了橫財。權力私慾不斷膨脹、裙帶關係十分複雜,給監管帶來很大難度,也為腐敗埋下嚴重隱患!
當然,如果說突擊提拔的幹部都是“無能之輩”,未免太過絕對。但在“潛規則”之下,正直敢言者很可能遭遇排擠,意志不堅定者難免“近墨者黑”,“惟上是舉者”反倒有機會“如魚得水”。君不見,面對“領導指示”,某些幹部無條件“甘效犬馬”;面臨“上級考核或提拔”,一些人立刻想到“後門與孝敬”;顧及人情面子,有人對問題乾脆睜一眼閉一眼。不僅如此,為了官位與升遷,各種“政績工程”不時出現;為了一己私利,有人不惜違反黨性原則,以身試法!事實上,“問題幹部”在仕途上走的越遠,腐蝕的“輻射效應”就越強。縱觀近年查處的“官場圈子”、“腐敗窩案”,某些幹部從“被迫下水”到“成長”為腐敗大貪,可謂“彈指一揮間”。培養一名有能力的幹部可能需要很多年,但沉淪垮掉有時就是一念之差!
顯然,突擊提拔也好、官場圈子也罷,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於“一言堂”。在考核、評價、任用幹部的過程中,民眾意見與發言權的缺失,是某些人無條件臣服於“長官意志”的重要癥結。殊不知,民眾的眼睛恰恰是最雪亮的,不管在什麼時期,民眾的口碑往往才是檢驗幹部的最好“試金石”!
今年的人大記者招待會上,溫家寶總理講過一段意味深長的話——“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一切屬於人民,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歸功於人民”。4月9日,全國糾風工作會議召開,中紀委書記吳官正指出:“各地區、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民眾監督,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在黨和國家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不斷深化的今天,各級政府部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一方面要牢記“憂患、公僕、節儉”三種意識,嚴懲權權交易,嚴打權錢勾結;另一方面,也必須相信民眾、依靠民眾、真正根植於民眾之中,從機制層面鼓勵保護民眾“講真話”的本能,正確對待和處理民眾的反映與呼聲,全力謀求民眾的滿意才是最大的政績。黨和政府不斷自省自糾,穩步推進民主體制改革,不僅是在打造又一柄“懲庸防腐”利劍,也是透明、民主、陽光執政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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