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實踐法

積極實踐法(positive practice) 以積極地執行期望的行為來矯治不良行為的行為療法。該法要求行為執行者在其錯誤行為經常發生的環境中過度地練習相應的正確行為。如為糾正經常打翻桌椅的行為,要求行為者能坐在桌旁做一些活動而不打翻桌椅。

工作實踐法又稱參與法,是指工作分析者參與某一職位或從事所研究的工作;從而細緻深入,全面體驗,了解和分析職務特徵及要求,在工作過程中掌握有關工作的第一手資料。例如為了了解工人的工作狀況,佛羅里達州州長鮑伯·格雷尼姆在競選期間的100天裡,作了100種不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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