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代理,“消極代理”的對稱。又稱“能動代理”、“動方代理”、“自動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向相對人為積極行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代理。消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接受相對人意思表示的代理。積極代理和消極代理是以代理事務的行為方式不同而劃分的。作出意思表示的,為積極代理;接受意思表示的,為消極代理。這並不表明代理人法律地位的主動和被動。不論是積極代理和消極代理,其代理人均可為被代理人利益主動地獨立地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代理人往往既可以作出意思表示,又可以接受意思表示。區分積極代理人和消極代理的意義在於,二者成立要件不盡相同。
積極代理的成立要件是:(1)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消極代理的成立要件是:(1)須有相對的第三人為意思表示,該第三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相對的第三人向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並以被代理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另一方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