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從春

程從春

程從春,男,漢族,1965年2月出生,安慶懷寧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23年8月17日,程從春一審宣判獲刑六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程從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安慶懷寧
  • 出生日期:1965年2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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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79.09--1982.08,懷寧師範學生;
1982.08--1990.02,懷寧縣黃墩鎮國小教師、黃墩國中教師;
1990.02--1991.07,懷寧縣黃龍鄉財政所財政員;
1991.07--1993.06,懷寧縣黃墩鎮財政所財政員;
1993.06--1995.07,懷寧縣黃墩鎮鄉鎮企業助理員、黨委秘書;
1995.07--1996.11,懷寧縣小市鎮黨委組織委員;
1996.11--1998.12,懷寧縣小市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
1998.12--2000.01,懷寧縣小市鎮黨委副書記;
2000.01--2004.01,懷寧縣小市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4.01--2006.03,懷寧縣小市鎮黨委書記;
2006.03--2007.09,懷寧縣高河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7.09--2009.09,懷寧縣高河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副縣級);
2009.09--2010.04,懷寧縣高河鎮黨委書記、鎮長(副縣級);
2010.04--2014.01,懷寧縣高河鎮黨委書記(副縣級);
2014.01--2019.04,懷寧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9.04--2021-12 ,懷寧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21-12,懷寧縣政協十四屆委員會主席。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12月,安慶市懷寧縣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程從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6月,經中共安慶市委批准,安慶市紀委監委對懷寧縣政協原主席程從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程從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黨性原則缺失,甘於被圍獵,擅權妄為、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肆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旅遊活動、無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心無敬畏,長期與管理服務對象賭博;大搞政商勾連、權錢交易,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嚴重破壞任職地區政治生態和發展環境。
程從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慶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安慶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程從春開除黨籍處分;由安慶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宣判

2023年8月17日,大觀區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懷寧縣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程從春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邀請安慶市紀委監委、懷寧縣紀委監委、大觀區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及轄區企業代表共260人現場旁聽庭審,4名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全程旁聽、監督。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程從春歷任懷寧縣小市鎮鎮長、黨委書記,高河鎮鎮長、黨委書記,懷寧縣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懷寧縣政協主席。期間,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價值總計235.2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經過法庭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量刑等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程從春進行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且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從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5.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以受賄罪對被告人程從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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