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武(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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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武,任安徽省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局副局長。

2022年7月28日,涇縣人民法院對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局原副局長程某某犯受賄罪、洗錢罪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7萬元。被告人程某某的違法所得218.5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程小武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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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安徽省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2年1月,安徽省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局副局長程小武涉嫌嚴重違法,正在接受監察調查。

審查起訴

2022年6月10日,據涇縣人民檢察院訊息,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局副局長程小武涉嫌受賄一案,由涇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涇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涇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程小武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一審開庭

2022年7月21日,由涇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局原副局長程小武涉嫌受賄、洗錢罪一案,在涇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涇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自洗錢”案件。
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程小武利用其擔任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18.56萬元,數額巨大。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程小武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轉移受賄資金60萬元。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程小武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程小武進行了最後陳述,並表示認罪認罰。

一審宣判

2022年7月28日,涇縣人民法院對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局原副局長程某某犯受賄罪、洗錢罪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7萬元。被告人程某某的違法所得218.5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程某某在擔任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218.56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程某某為掩飾、隱瞞其中60萬元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平賬等方式轉移受賄資金,構成洗錢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一人犯兩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在被留置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未被調查機關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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