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1.叢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覆和部分地方規範性檔案,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尤其是請示答覆,因其往往是針對個案而抽象出來的一般性規則,實踐中具有操作指導意義。
2.叢書緊扣實踐和學習兩個主題,在目錄上標註了重點法條,並在某些重點法條的相關規定之前,對收錄的相關檔案進行分類,再按分類歸納核心要點,以便讀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叢書緊扣法律條文,在主法條的相關規定之後附上案例指引,收錄*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以及*高人民法院相關機構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並對案例指引製作索引目錄,方便讀者查找。
4.叢書以腳註的形式,對各類法律檔案之間或者同一法律檔案不同條文之間的適用關係、重點法條疑難之處進行說明,以便讀者系統地理解我國現行各個法律部門的規則體系,從而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司法實踐服務。
圖書目錄
一、稅務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1)
二、流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5(8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6(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7(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7(165)
三、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8(19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9(242)
四、車輛購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12(310)
五、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2(335)
六、土地方面相關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3(345)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14(3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4(366)
七、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5(3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6(398)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6(4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7(432)
八、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17(435)
附錄
本書所涉檔案20(478)
一、稅務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依法進行稅收工作】
★第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第五條【主管部門及其許可權】
第六條【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稅收宣傳】
★第八條【納稅主體的權利】
第九條【稅務機關加強隊伍建設】
第十條【稅務機關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職責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迴避】
第十三條【公眾的檢舉權】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範圍】
第二章 稅務管理
第三章 第一節稅 務 登 記
★第十五條【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變更、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納稅主體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義務】
第十八條【稅務登記證件】第二節賬簿、憑證管理
★第十九條【設定賬簿】
第二十條【須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內容】
★第二十一條【發票主管機關】
第二十二條【發票印製】
第二十三條【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資料的保管】
第三節納 稅 申 報
★第二十五條【納稅申報】
第二十六條【申報方式】
第二十七條【延期申報】
第三章稅款徵收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稅款】
第二十九條【非法定機關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稅收徵收期限】
第三十二條【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依法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第三十四條【開具完稅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的應納稅額】
第三十七條【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三十八條【稅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十一條【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主體】
第四十二條【依法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十三條【違法採取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阻止欠繳納稅主體的出境】
★第四十五條【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設定抵押、質押的欠稅情形說明】
第四十七條【開付收據和開付清單】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合併、分立情形向稅務機關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欠稅額較大的納稅人處分財產前的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第五十一條【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的退還】
第五十二條【補繳稅款】
第五十三條【稅款繳入國庫】第四章稅務檢查
★第五十四條【稅務檢查範圍】
第五十五條【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的調查權】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權】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納稅人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二條【未按規定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納稅主體虛假作賬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四條【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依法納稅申報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轉移或者隱匿財產逃避納稅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抗稅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欠繳少繳稅款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條【逃避、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一條【非法印製發票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二條【收繳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七十三條【金融機構妨礙稅收工作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四條【二千元以下罰款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七十五條【涉稅罰沒收入依法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非法改變稅收征管範圍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七條【納稅主體逃避稅款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