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適度原則,反映了稅收量度與社會經濟之間的辯證關係。
一方面,經濟決定稅收。經濟發展的一定階段與水平及社會產品總量等,決定了可供稅收分配並形成
稅收收入的社會產品總額。
另一方面,稅收分配的量度合理,即稅收在經濟國所能負擔的範圍內恰當地分配,不僅能夠基本滿足國家建設的資金需要,有利於巨觀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而且兼顧了人民的負擔能力,有利於企業的自我發展和人生活水平的適當提高。如果稅收分配量度不合理,當稅收分配超過經濟和人民負擔能力時,雖然增加了國家的
稅收收入,但卻損害了企業自我發展能力,挫傷了勞動者的積極性,最終會破壞社會經濟的
持續發展。當稅收分配量度過低時,雖然一時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有利於
巨觀經濟的發展和億生活的暫提高,但卻削弱了國家的整體發展。可見,稅收適度原則,是國家稅收制度建設,特別是全社會整體稅負設計的指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