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理論

最優稅收理論是以福利經濟學為基礎的一種稅制選擇理論。該理論在個人效用能夠加總,可供選擇的稅收工具(稅種)既定,政府稅收收入水平既定的約束下,研究如何選擇稅收工具,確定稅制,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該理論是對稅收原則理論(特別是稅收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的細化和綜合,具體包括最優商品稅理論、最優所得稅理論和最優稅制結構理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優稅收理論
  • 基礎:福利經濟學
  • 類型:稅制選擇理論
  • 特點:個人效用能夠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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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商品稅

最為著名的最優商品稅理論有拉姆齊法則、科利特-黑格法則等。拉姆齊法則要求商品稅率的設定,應能保證課稅之後,人們對各商品消費等比例下降,即課稅不會改變人們對各商品的消費比例結構
拉姆齊研究了政府要在個人效用受損最小的條件下徵收一定數額的稅收問題。他所研究的是只有一個人(一個家庭或具有同質的許多人)的競爭性經濟體,該經濟體不存在國際貿易,政府也不會將稅款用於增加個人養老金等轉移性支付,這樣就簡化了稅款使用的分配效應問題。政府根據個人對社會各種商品的消費進行徵稅,不同商品的消費適用不同的稅率。拉姆齊所討論的是不對休閒進行課稅的情形。科利特和黑格(CorlettandHague,1953)討論了一個消費者和兩種消費品的情形。他們認為,為實現效率損失的最小化,應該對與休閒互補性較強(更小替代性)的商品徵收重稅。

最優所得稅

最優所得稅理論對通常所認定的累進所得稅制的合理性提出質疑。該結論建立在信息不對稱的假設之上,即政府要對個人能力進行課稅,但政府不了解個人能力,而只能看到個人的收入。政府如果對高收入個人課以高稅,則會出現負激勵問題,降低個人的勞動供給。其中比較有名的結論是莫里斯(1971)提出的稅率結構應該是“倒U型”的論點,即個人適用的稅率首先應該是累進的,爾後轉向累退,收入最高的人所適用的邊際稅率應該是零。

最優稅制結構

最優稅制結構理論綜合考慮了商品稅和所得稅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優勢。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理論避免了孤立看問題帶來的缺陷。(AtkinsonandStiglitz,1976)該理論研究了商品稅(間接稅)和所得稅(直接稅)的適當組合問題,特別是用差別商品稅來補充所得稅是否可取的問題。當個人間的差異僅僅體現在生產率上時,首先應考慮線性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差別間接稅用於富人不成比例消費的商品或者增加總額補貼的規模,可能是可取的。再來考慮非線性所得稅。非線性所得稅明顯提供了更靈活的方式來實現所得稅的分配目標。這種情況下,統一的間接稅是最優的,只要勞動和所有消費的商品之間是弱可分的效用函式;也就是說,所有商品之間的邊際替代率必須獨立於休閒。不幸的是,很難確定可分是合理的假定。
從效率角度來看,最優稅收組合要求的僅僅是總額所得稅,而不用考慮商品稅。從公平角度來看,總體上說,所得稅和商品稅都應該使用;但是,符合某些嚴格條件,在有最優所得稅的情況下,商品稅率的最優形式應該是統一的,因此,只要有設計合理的所得稅,差別稅率的商品稅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後來,也有經濟學家證明,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AtkinsonandStiglitz,1976)的觀點只是在沒有不確定性的特殊情況下才能成立。
稅制設計理論是西方學者對偏離標準最優稅收理論的研究成果的概括。從西方稅收理論的發展來看,標準的最優稅收理論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因稅制的強制性所帶來的政府稅收征管成本和納稅人的服從成本問題。稅制設計理論試圖彌補這個缺陷。
最優稅收理論沒有充分考慮到稅收征管成本和服從成本問題,黑迪(Heady,1993)認為這是模型處理的困難所致。但是,個人和企業納稅耗掉的成本(即服從成本)很多。納稅人要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用以保留會計記錄,填寫複雜的稅收表格,聘請專業人士。有的學者甚至估計征管成本和服從成本超過了效率損失。高額稅收征管成本和服從成本的存在,使得經濟學家再也無法忽視該成本對最優稅制選擇的影響。斯蘭羅德(Slemrod,1990)試圖用最優稅制理論(Theory of Optimal Tax Systems)來取代最優稅收理論(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他所說的最優稅制理論既包括了最優稅收理論發展的重要成果,又認真考慮了徵稅技術以及技術對稅收政策的約束。這是一種試圖在稅收政策建議上提出更為實用主張的理論。本文將比標準的最優稅收理論考慮了更多現實因素的理論統稱為稅制設計理論(Theory of Tax Design)。

關係

逃避稅現象的客觀存在,說明在稅制設計時必須考慮到征管成本和服從成本。如果所設計的稅制在實施過程中,逃避稅收容易被發現,那么納稅人逃稅激勵下降,征管成本也會下降。這樣,高企的征管成本和服從成本可能導致人們選擇帶來更多效率損失(超額負擔)的稅制。
美阿林漢姆和桑德莫(Allingham and Sandmo,1972)首先分析了不確定性條件下,個人是否會遵守稅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遵守的決策問題。有應稅所得的個人,如果逃稅不被發現,那么他會獲得低應付稅款的報酬;如果被發現,那么他要遭受比稅款更高的處罰。他們通過期望效用函式來分析納稅人的行為選擇。雖然他們所分析的是所得稅,但是同樣的框架可以拓展到其他稅種。伊扎崎(Yitzhaki,1987)對個人逃稅被查到的機率大小進行了分析,認為該機率是逃稅所得的遞增函式。它的增加會抵消預期收入的增加。其他人也注意到不同來源收入被查到的機率各不相同。例如,工薪所得逃稅就比兼職所得更容易被查到。
納稅人的行為選擇是由各相關變數決定的。對於納稅人來說,所能選擇的是如實申報,還是有所隱瞞。阿林漢姆和桑德莫的研究強調了審計面和處罰率與稅收服從的關係。實際上,這種研究的主要結論是個人之所以支付稅收,僅僅是因為擔心受到稽查和懲罰,從而處罰率的提高和審計面的擴大,可以提高稅務服從程度。令人驚奇的是,在標準模型中,稅率提高對所報告的收入的影響並不明確;根據似乎合理的假定,服從實際上隨稅率提高而提高,這與通常所認為的高稅率鼓勵逃稅形成鮮明的對比。
但是,至少某些形式的服從不能通過實施水平(the level of enforcement)得到解釋。審計面和處罰率設定如此之低,以致“理性的”人們要么低報沒有源泉扣繳的收入,要么多報不能獨立查證的扣除,因為這是不可能被覺察和處罰的。
部分因為這種困境,許多對基本理論模型的拓展應運而生,包括政府服務、給低機率較多的權重、社會規範、勞動供給選擇。但是,至今,沒有一個獨立的理論能夠能以一種有意義的方式整合幾個要素,看來不可能出現一般模型。
個人行為反應的實證分析發展很快,難點在於尋找個人服從行為信息。美國最常用的是國內收入署提供的信息。其他來源包括稅收申報表(tax returns)、調查數據、國內收入賬戶和實驗室的實驗。雖然這些研究成果的數據可能存在問題,但是這些結果仍然說明個人承擔的成本。面對逃稅,標準的政策處方是提高處罰力度和審計率;實際上,至少理論表明,充分的(嚴厲的)提高處罰和審計率可以大幅度減少逃稅。有的對策是稽查機率確定應該具有隨機性。但是,處罰力度和稽查率也不可能無限高,因為提高處罰力度和稽查率也會帶來成本,這裡同樣有一個成本與收益的決策問題。

稅收工具選擇

標準的最優稅收理論一般假定稅收工具是給定的,無法進行選擇。最優商品稅理論假定不使用總額稅。生產效率只有在對所有商品徵稅以及100%的利潤稅可行(或者沒有利潤稅)的前提下才是能夠實現的。最優所得稅理論研究通常以能力難以衡量為由,排除了對能力課稅的可能性。斯蘭羅德認為,能力可以衡量,儘管要耗費成本,也會出現錯誤,但另一方面,所得(收入)也無法完全準確衡量,而且所得衡量的準確度取決於為此所耗費的資源。
標準的最優稅收理論假設也排除了政策根本性變化的因素。對開發中國家的最優稅收理論研究通常假定農業部門的所得和消費是不可課稅的,儘管市場買賣的盈餘是可徵稅的。許多研究按照這個假定繼續下去,而沒有指出這對於一個努力想從農業收入(所得)課稅的國家有多大意義。1987年,雷茲曼(Riezman)和斯蘭羅德所給出的證據表明,識字率低的國家傾向於徵收高扭曲但(相對)好征的進出口稅收,而不去徵收有效率但征管困難的土地稅。什麼時候才能使用不完美的土地稅?答案取決於新稅收工具相對於其有效性或成功程度所耗費的征管成本。有效性是一個多維指標,包括真正取得的收入以及征管中所出現的錯誤的程度和種類。
至於徵稅成本,雖然政府預算提供了這方面的信息,但是徵稅成本如何隨不同的政策工具變化的研究還有欠缺。徵稅成本方面的研究已經得到重視,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的稅務管理人員的研究。但是,直到最近它才融入最優稅收模型。但是,這些研究還不成熟。最優稅制問題的一般本質,通過說明許多開發中國家流行的一組推定稅(presumptive taxes)可以更好地得到說明。這種稅在稅基難以確定和監控的情況下是有意義的。推定稅在已開發國家也用,如固定折舊錶、資本利得和標準支出。標準扣除降低了征管成本和服從成本。一定意義上,所有稅收都是推定的。理想概念的稅基計算無法進行。
很明顯難以知道所有這些因素如何影響標準的最優稅收法則。實際上,甚至難以了解從何處開始系統分析這些因素在合適的稅制設計中的作用。但是,艾爾姆(Alm,1996)還是相信,認真考察這些因素表明它們都牽涉三個主要標準的權衡取捨:第一是所取得的收入(revenue-yield),它是稅收總收入扣除管理和實施成本之後的收入;第二是公平(equity),它是指個人的稅收負擔除了稅款之外,還包括納稅人的服從成本負擔和非服從成本負擔;第三是效率,它是指個人和企業的決策受整個稅制和服從與實施參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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