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專用繳款書是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時使用的憑證。這種憑證不能用於直接或委託代收現金,也不能用以徵收其他財政收入或地方規費。繳款書除了必須具備完稅的各項內容外,還必須蓋有金庫經收處的收款章,方具有合法完稅憑證的效力。稅收專用繳款書按稅種可分為“產品稅專用繳款書” 、“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營業稅專用繳款書”、“鹽稅專用繳款書”、“資源稅繳款書”、“國營企業獎金稅專用繳款書”、“城市維護建設稅專用繳款書”和“滯納金專用繳款書”等。現以“產品稅專用繳款書”為例說明其內容和使用方法。
“產品稅專用繳款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稅收機關名稱,預算級次,收款國庫名稱,繳款單位名稱、地址、開戶銀行及帳號,稅目產品名稱、單位、數量、單價、計稅總值、稅率、入庫稅款和金額合計、有關人員簽章以及會計分錄等。此外在憑證左上角還應填寫繳款單位的經濟性質、預算科目編號等。“產品稅專用繳款書”每份為六聯; 第一聯為收據,由國庫收款蓋章後退還繳款單位; 第二聯為付款憑證,即繳款單位的支付憑證,開戶銀行作支付傳票; 第三聯為收款憑證,收款國庫作收入傳票; 第四聯為回執,國庫收款蓋章後退稅務機關; 第五聯為報查聯,國庫收款蓋章後退基層稅務機關; 第六聯為存根,稅務機關留存,企業自填的由企業送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