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信用體系的構成
一般而言,稅收信用體系包括稅收信用法律制度、稅收信用評估體系、稅收信用監督制度與稅收信用道德體系。
1.稅收信用法律制度
稅收法律制度是稅收信用體系中最具有強制力的部分,規定了稅收信用各方的行為規範與懲罰措施,構成了稅收信用的最強有力約束。根據征納過程中的不同主體,稅收信用的法律制度可以分為對納稅人信用的法律規範、對徵稅人信用的法律規範、對稅收中介信用的法律規範和對用稅人信用的法律規範。
2.稅收信用評估體系
納稅信用評估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評定等級。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有關數據及資料的綜合分析,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依法、主動納稅的信用度進行評定,並給出其性用等級的活動。這一評定會影響到納稅人未來的納稅成本,通過這一評定,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重複博弈的情況下,可以提高納稅人守信的激勵。稅收信用評估工作由稅收徵信系統實施。稅收徵信系統主要提供納稅人的稅收徵信數據,納稅人繳納稅款的相關數據及稅務機關管理數據。通過完善的徵信系統,徵稅人、稽查人可以獲得更多的稅收信息,從而縮小各方的信息不對稱,促進信用的履行。
3.稅收信用監督制度
稅收信用監督制度指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稅收監督和稅收管理,通過各種懲罰與激勵手段,增加納稅人不守信用的成本,從而形成對納稅人的約束。對納稅信用進行監督的主要方式是稅務稽查。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不但促進了依法治稅,而且增強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從而實現對納稅信用的監督。對徵稅信用,主要是對稅收徵收管理程式的監督,防止徵稅人多征或少徵稅收,或是泄露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對用稅信用,主要是規範行政管理許可權,保證稅款的規範使用與安全,將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最能增進社會福利的領域。對於稅收中介機構,主要是監督其中介職能的履行,確保稅收中介機構對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維護。
4.稅收信用道德體系
稅收信用道德體系是對稅收信用各方進行道德評價的依據,其道德約束力儘管弱於法律約束,卻具有普遍性,可以促使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一般而言,納稅信用屬於公民道德範疇,徵稅信用、用稅信用和稅收中介信用主要屬於職業道德範疇。稅收信用道德規範區別於其他社會道德規範的重要特徵,是稅收道德具有強制機制,往往被記入相關法律。對於納稅人,稅收法律對納稅失信行為採取預防、制裁、懲罰的強制措施。對於徵稅人和用稅人,應遵守的道德規範也被記入相應的法律條文。如《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徵稅人規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這實質上是以法律規制的道德要求。
稅收信用體系的建設意義
一、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降低稅收成本,推動稅收高效運行的途徑
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降低稅收成本可通過以下幾個途徑實現:
(一)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有利於降低稅收制度設計成本
各國稅收制度都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調整、不斷最佳化的,在完善的稅收信用環境中,政府對稅收制度的設計可以主要考慮稅收政策公平、合理和正義的要求,而不必將更多的人力物力放在徵收管理的細枝末節上。現代社會,為體現稅制的公平,為運用稅收手段對經濟進行全方位的調節,各國稅制設計均為多稅種的複合型稅收體系。顯然,稅制設計越複雜,稅收運行成本越高;而從巨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看,如果這種複雜的稅制對經濟能夠起到正效益的調節作用,權衡利弊,稅收的運行成本也是必須付出的代價。
而複雜的稅制可能為稅收的徵收管理留下較多漏洞,在稅收信用較好的環境中,這些漏洞可由納稅人的自覺遵從予以彌合;而在稅收信用普遍缺失的情況下,這些漏洞恰恰成為某些納稅人藉以減少稅款繳納的縫隙。此時,政府的選擇或是花費更大的成本,採用更加精細的征管手段彌補漏洞;或是簡化稅制,其結果可能是放棄對某些稅收政策目標的追求。
稅收信用與稅收制度對涉稅主體的行為約束是相互聯繫、互為條件的。前者是典型的非正式約束;而後者是主要的正式約束。按照新制度經濟學家的觀點,只有在正式約束與非正式約束相容的情況下,其積極效應才得以發揮,才會使制度運行成本降至最低。具體到稅收範疇,也就是稅收制度與稅收信用必須相容,否則,稅收制度再完美,沒有良好的稅收信用的配合,也只能是一紙空談。
從稅收制度與稅收信用的特點看,稅收制度的變革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稅收信用體系的建設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是稅制變遷過程中所遇到的深層次矛盾。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的現實已經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為此必須堅持不懈地推動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二)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有利於降低稅收征管成本
與稅收制度、法規相比,稅收信用是一種成本較低的稅收秩序維持機制。不守信的博弈是一個零和博弈,不可能增進社會的財富。稅收信用意味著涉稅主體對稅收制度、法規的忠誠和對義務承諾的遵守。稅收信用體系建設將促使稅收征納行為建立在誠實守信的基礎上,保證涉稅信息的真實性和對稱性,減少稅務糾紛,降低稅收制度執行成本和稅法遵從成本。
進一步講,良好的稅收信用環境將會使稅收制度對征納雙方都成為一種可以預期的、相對穩定的利益分割模式,此時,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主體,就不會在逃稅、騙稅、抗稅等方面做無用之功,而是把更多資源用於做大做好自己的“蛋糕”上。
(三)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有利於降低稅款使用成本
稅收信用體系建設包含著對政府用稅信用的要求,它有利於規範政府分配使用財政資金的行為,使財政支出效用最大化,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用稅人,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雖然基於法律確定的權利與義務之上,但在處理這種關係的過程中是不能脫離信用原則的。稅收信用體系建設將以正式和非正式規則的形式約束政府部門的財政支出行為,促使其做到依法用稅、誠信用稅,減少財政資金使用中的浪費,降低以至消除財政資金被貪污、挪用的可能性,實現財政支出效益最大化。同時,促使政府將財政支出的方向、效果公之於眾,獲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信賴。
除上述幾個方面的考慮以外,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還有助於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納稅人納稅成本的構成中包括由於違反稅法被處罰所付出的經濟支出與其他代價。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對納稅人違法行為將起到抑制性作用,故而降低其被處罰的機率,減少為此而付出的代價。
二、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是整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
無論從制度建設層面,還是從道德意識層面上講,稅收信用都是社會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都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
從制度建設層面看,現代社會,信用制度可以說是一種無處不在的制度形式。按信用主體分,有政府信用、銀行信用、企業信用等;按信用對象的用途分,有生產信用、流通信用、消費信用等;按信用的期限分,有長期信用、中期信用、短期信用等。從廣義的信用角度講,則是以整體社會信用為主幹,以各個領域信用為分支的完整的信用體系。各不同領域信用都是以整體社會信用為基礎,同時不同領域信用制度建設又直接為整體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創造條件。稅收信用作為一種涉及面極其廣泛的信用形式,其狀況好壞不僅直接影響著稅收活動的秩序,而且,由於它與其他信用形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他信用形式作用的發揮,最終關係到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
從道德意識層面看,由於各國歷史文化傳承的區別,人們對信用道德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我國傳統的主流觀念中,講信用、守諾言被看作是純粹道德上的操守,是體現人本身所固有的道德品性的行為準則,它與功利是完全對立的,甚至有些人為維護信用而“恥於言利”。但也有一些人將恪守信用作為取得合理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中,信用通常與經濟利益緊密相關,信用屬於功利主義的倫理範疇,如富蘭克林、韋伯等人都明確闡述了“信用就是金錢”等有關信用的經濟道德意義,信用成為維繫人們經濟關係的基本準則。
我國市場經濟的轉軌,傳統的、“恥於言利”的誠信道德理念遭受到“利益至上”的市場經濟規則的巨大衝擊,整個社會信用的理念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從經濟道德意義上重構信用理念成為社會信用體系道德意識建設的主線。稅收信用,說到底是一種“言利”的經濟道德意義上的信用。而且,由於稅收涉及主體的廣泛性使幾乎所有社會成員都會面對這種“利”與“信”的矛盾,都將在這種矛盾中做出自己的行為選擇,這樣,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就不是僅僅關乎稅收自身的問題,而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
三、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是“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
(一)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是和諧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
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人們不約而同地將發展的眼光轉向最本質的目標——“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是“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之一。通過前面我們給稅收信用下的定義,以及對稅收信用功能的闡述,可以看出,稅收信用建設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如何協調涉稅各方關係的過程。這裡所說“涉稅各方”既包括表面層次的徵稅方、用稅方與納稅方的關係,也包括深層次的涉稅關係,即:納稅人個體與全體公民之間的相互關係,稅務機關和財政機關作為受託代理稅款徵收與使用的“代理人”與作為“委託人”的全體公民之間的相互關係。
(二)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是實現“國民幸福總值”根本目標的要求
在信守稅收信用,依法誠信納稅時,納稅人會有一定的經濟利益犧牲。但是經濟利益的獲得與經濟利益的犧牲並不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唯一要素。發展的終極目標應該是人民的幸福,經濟成長是為了人民的幸福,政治善治也是為了人民的幸福,文化發展還是為了人民的幸福,而社會和諧更是為了人民的幸福。近年來,人們已經越來越多地關注經濟利益以外的各要素對人類的重要意義。“國民幸福總值”(Gross National Happiness)概念的提出並迅速被關注人類發展的專家們所接受就是很好的例證。
稅收信用體系的國際比較
各國稅收信用體系存在較大差別,本節從稅收信用法律制度、稅收信用評估體系、稅收信用監督制度與稅收信用道德體系4個方面,對美國、日本和中國的稅收信用體系進行比較。
一、美國稅收信用體系
1.美國稅收信用法律制度
美國稅法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徵管程式、申報、徵收、代扣代繳、稅務代理、違法處理、複議、起訴仲裁、免稅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含以案例法的形式),儘管稅收法律條款非常複雜,但是詳細的法律條款帶來了很強的操作性。通過對納稅人、徵稅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界定,為雙方的誠信行為進行規範,成為維護稅收信用的有力保證。在美國法律中,稅務機關、納稅人和稅收中介機構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權利和義務對等,任何一方對稅收法律法規的違犯都要受到嚴厲的制裁。
1)美國納稅信用的法律規範
納稅信用的法律規範體現在《國內收入法典》對偷逃稅行為的懲罰規定方面。按照聯邦有關稅收征管的法律規定,“任何人有意企圖以任何方式偷逃法律規定的徵稅,將被定為重罪,可處以罰金lOO000美元(對法人則處以500000美元)以下,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兩者並處。並負擔全部的訴訟費用。”
2)美國徵稅信用的法律規範
美國徵稅信用的法律規範,體現於《納稅人權利法案》與相應規章制度。根據《納稅人權利法案》與相應規章制度的規定,納稅人有權獲得與稅務機關交涉過程中的解釋並依法得到保護,有權獲得對隱私和秘密的保護,有權知悉掌握自己信息的意圖以及如何使用這些信息,有權知道拒絕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後果,有權得到專業禮貌的服務,有權自己處理納稅事宜,有權在納稅行為中委託代理人,有權就與稅務官員的任何會談內容進行完整錄音,有權要求在會談前獲得書面通知,有權拒絕繳納超過稅法規定的應繳稅款,有權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有關納稅義務和徵收行為的任何決定提出抗訴。這些法規對徵稅人的徵稅行為進行了約束,為徵稅人信用規範提供了法律依據。
2.美國稅收信用評估體系
1)評估數據高度共享
美國以個人所得稅為聯邦主體稅種,絕大部分納稅人為個人納稅義務人。納稅人分散、收人來源複雜本來是難以解決的問題,但是,由於稅務登記代碼與社會保障號碼一致,所以在銀行開戶、享受社會保險和簽訂交易契約都必須按照稅務登記代碼登記。稅務登記代碼的通用性使得稅務部門很容易與其他部門交換信息,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執照發放部門的信息等都成為稅務登記的信息來源,通過這些稅務登記代碼及相關檔案,稅務機關就能夠基本掌握全國稅源情況。
除稅務登記代碼的高度通用性之外,美國將政府之間、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制度化,從而保障納稅評估可以獲得綜合可靠的信息。美國稅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包括聯邦、州和市鎮政府)及其附屬機構必須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包括貨幣收付報告、國外銀行賬戶、犯罪活動情況、車輛登記、不動產轉讓、遺囑檔案、租賃權證等等。公司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除申報與其應納所得稅相關的信息資料之外,其交易方和交易情況及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費用等情況也要一併申報。同時,美國還充分利用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力量進行納稅評估。
2)評估系統高度信息化
美國利用計算機系統評估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整個稅收評估系統高度信息化。全國設立個徵稅服務中心和1個總部稅務信息處理中心,供所有涉稅信息集中存放,稅務管理人員可以通過網路掌握納稅人的信息,納稅人也可以通過計算機隨時隨地實現申報繳稅工作。
為對納稅人的稅收信用進行準確評估,美國設計了一套科學的評估程式,並不斷進行完善。20世紀60年代初,美國國內收入局(即美國國家稅務局,IRS)設計了納稅人稅收遵從測度程式(TCMP),用來測算納稅人在任何直接的強制行動之前,所進行準確申報及時繳納稅款的程度。該系統試圖通過界定稅收不遵從的程度和特徵,提出最合適的解決辦法,包括修改法律、改進稅務局所承擔的個案篩選系統、改變強制執行程式的側重點、設計納稅申報表、加強教育等各種建議。
隨著美國經濟和稅法的變化,TCMP的數據陳舊,不能滿足信用評估的需要。於是從2002年起,美國國內收入局推出了“國家調研方案”(National Research Program,NRP),以替換TCMP。NRP主要衡量三方面的稅收遵從情況:一是申報遵從(filing compliance),衡量及時填寫申報表的納稅人的比率;二是繳納遵從(payment compliance),衡量稅款按時繳納的比率;三是報告遵從(reporting compliance),衡量納稅人的實際應納稅額在申報表上得到準確報告的比率,通過分析納稅申報表樣本來衡量。在這三方面的遵從衡量中,“報告遵從”的衡量是NRP的重點。與TCMP相比,NRP最大的不同是其獲取第三方信息的能力大大增強,因此能最大限度地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3)評估結果向全社會公開
評估得出的納稅信用狀況,是納稅人社會綜合信譽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人是否誠信納稅,是全社會公開的重要的信譽信息。稅收信譽資料的具體內容,包括納稅人有無長期拖欠稅款未繳的記錄證明、有無偷逃稅款的記錄證明、有無違法抗稅的記錄證明、有無走私貨物出口騙稅的記錄證明、有無長期不按時申報納稅的記錄證明、有無惡意製作和更改財務會計數據的記錄證明、有無公開抵制稅務審計和稅務稽查的記錄證明、有無製作販賣假髮票的記錄證明,以及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報告等。這些稅收信譽資料面向全社會全面開放,可以通過媒介或網際網路資料庫進行即時查詢。
3.美國稅收信用監督制度
1)美國的稅收信用監督機構
美國對納稅信用的監督通過稅務稽查機構進行。稅務稽查採用抽查的方式,稽查面約為5%。包括在以前年度違反稅收信用的納稅人及新抽樣的納稅人。稅務稽查主要通過審計來進行,其形式通常有一般審計和特別審計。一般審計採用抽查形式,主要是對一般稅收違章行為,特別審計以高收人人群、現金交易行業、房地產買賣、遺產轉讓等為審計對象。審計一般包括納稅申報表的選擇與分類、納稅申報表的審計、稅務審計結果處理3個階段。
為對違背徵稅信用的行為進行約束,美國設立納稅人維權辦公室,專門負責為納稅人提供稅務行政複議、稅務訴訟等維權服務,即權益性納稅服務。納稅人維權辦公室設有7個大區辦公室,74個小區辦公室(每個州至少一個),還在4個業務局派駐3個分局。納稅人所有涉稅糾紛除向主管稅務機關質詢外,均可就近到維權辦公室進行詢問或抗訴。
2)美國的稅收信用監督協作
美國的稅收信用監督是通過部門共同協作而實現的。通過稅法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使得相關部門必須與稅務部門採取一致行動。對海關係統,任何負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在離開關境之前必須繳清稅款,否則不許離境。對銀行系統,對納稅人銀行賬戶中超過1萬美元以上的款項收入,銀行要向稅務機關申報;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在通知納稅人的同時,必須通報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一旦懷疑該賬戶對應的納稅人有偷逃稅行為,就會要求對方說明收入來源及納稅情況,如不能證明如實納稅,即被作為偷逃稅立案。各部門的協作,使得美國稅收信用的監督力度極強。據統計,美國個人收入的90%以上都能被稅務機關掌握,稅收失信行為被稅務審計出來的機率非常大。
3)嚴厲的稅收失信處罰
對於未能按期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是美國稅務機關保護稅收權益的重要措施。目前,美國納稅人信息實行“一戶式”管理,計算機徵收管理系統能夠自動檢索,及時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情況。對於未能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徵收中心將寄發通知進行催報,或者進行電話催報。對於經催報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發出傳票,責令納稅人帶上有關納稅資料,到稅務機關陳述逾期原因。對拒不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視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一是傳喚質詢;二是移送納稅審計部門辦理;三是列入犯罪調查,準備法律訴訟;四是由徵收部門編擬替代性的納稅人申報表,並處以罰款或加收逾期繳稅的滯納金。
為對違背納稅信用的行為進行約束,美國稅法對偷逃稅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如果納稅人少報所得稅應納稅額達到一定額度,則要處以少納稅額20%的罰款。但如果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的內容詳盡,或納稅人的態度較好,則可免予處罰。國內收入局必須在納稅申報表填報後3年內徵收欠交稅款。如果納稅人申報的所得少於其實際毛所得25%,則徵收有效期延長為6年。如果偷稅行為成立,則補稅罰款,罰款不超過應交稅款的100%,偷稅數額大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可判處5~10年監禁。如果納稅人未申報納稅,則國內收入局可在任何時候進行徵收。對逾期不繳稅的納稅人,美國的稅務機構有權強制執行。
4.美國稅收信用道德體系
1)稅收信用與公民信用體系緊密聯繫
美國發達的信用制度,為稅收建立了嚴格的道德規範。美國公民非常重視個人的信用記錄,如果當事人的納稅檔案記錄中具有不良行為,工商、稅務、海關、銀行、保險、能源等政府管理部門和相關經濟單位都將根據資信調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這一信用制度使得偷逃稅不僅是違法行為,還被大多數人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
2)廣泛而深入的稅收信用宣傳
為了使納稅人更加了解其納稅義務,增強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美國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經費直接用於稅法宣傳和納稅諮詢服務,比如免費提供電話諮詢服務、發放和寄送大量的稅法公告、為各類申報表編制填報說明和指導等。在美國,還有一些無償的自願性組織和有償的社會中介機構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諮詢服務。
與此同時,美國稅務機構還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法宣傳教育活動,以培育和加強國民納稅意識。比如,實施中小學生稅務教育計畫,全美中小學生根據年級高低分別開設了“了解美國歷史上的稅收”、“理解稅收”、“稅收和你”等課程,從小培養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實施社區稅收宣傳教育工程,常年組織面向退休者、農場主、小企業主、雇員等的免費稅收學習班。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國內收入局每年撥款支持由非營利性組織負責的“診所”,向低收入和不會講英語的納稅人宣傳稅法,提供法律援助。
二、日本的稅收信用體系
1.日本稅收信用法律制度
日本是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最早的國家之一,對稅務中介的信用規範進行了法律規定。1942年日本國會通過了《稅務代理士法》,把稅務代理納入了法制化軌道。1951年頒布了《稅理士法》,之後經多次修訂,建立起當今世界上最為健全和完善的稅務代理制度。按照《稅理士法》規定,“稅理士作為稅務專家,應基於獨立公正立場,按申報納稅制度的理念回答納稅義務者的信任,並以謀求正確地實現租稅法令規定的納稅義務為使命。”稅理士的義務,包括監督所聘用的工作人員,嚴禁參與偷稅商談,嚴禁有喪失信用的各種行為,為納稅人保密等。由於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通過稅收中介進行,所以這些法規在對稅務中介的信用進行規範的同時,也規範了納稅人的納稅信用。
2.日本稅收信用評估體系
日本的信用信息機構在稅收信用評估體系中發揮巨大作用。信用信息機構是由會員單位共同出資組建,政府提供立法支持和監管,以會員方式制運作。會員必須共同遵守信用信息機構的規則,自覺履行“向信用信息機構提供其掌握的準確全面的個人信用”的義務,並享有“獲取信用信息機構其他會員準確全面的個人信用信息”的權利。
3.日本稅收信用監督制度
1)藍色申報表制度
日本的稅收基本上是採用納稅人自我申報納稅制,要求納稅人自己計算出正確的應稅所得額,然後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為了鼓勵納稅人誠信納稅,日本根據納稅人的信用等級情況,建立了藍色申報表制度。納稅人凡是能夠做到如實記賬、正確計稅的,納稅申報時就可以申請使用藍色申報表,以示與其他納稅人的區別。藍色申報表制度為納稅人提供相當多的優惠,如提交藍色申報表的製造業公司,如果其進口額增長或超過以前各年度的最高額,可以申請抵免。使用藍色申報表的個人,其營業所得可以享受包括折舊、存貨計價等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同時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享受1萬日元的扣除額,且允許其家庭雇員的薪金作為費用扣除,等等。
2)稅務相談制度
為增進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相互理解與信任,日本建立稅務相談制度。各地稅務機關都設有“稅務相談室”,由資深稅務人員擔任相談官,對納稅人提供指導性服務。凡來相談稅務事宜的納稅人,稅務相談官都能迅速給予確切的回答。為了應付日益增多的電話詢問,日本開始創立了計算機電話答覆系統,納稅人只要用電話報明題目代號,即可獲得電腦的自動回答。
3)納稅人權利保護機構
日本國稅廳在各國稅局和主要的稅務署設定了為納稅人服務的稅務調整官,對於納稅人對稅務部門提出的意見和不滿,站在納稅人的角度,給予迅速、正確的處理。設立國稅不服審判所,負責對納稅人提出的申報進行裁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在國稅廳、各地國稅局及主要的稅務署內,設立稅務諮詢室,稅務諮詢官專門接受有關稅務的問詢。
此外還在各地商工會議所與市町村辦公處等合作下設立定期或臨時的巡迴諮詢。此外,日本引進社會力量對徵稅人信用進行監督。企業界、學術界、工會界、商界等組成民間協會,如“稅制調查會”、“租稅研究會”、“法人會”、“間接稅協會”等,這些機構不僅能夠向稅務當局及時反映現行稅制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提出修改意見,而且能夠依照稅法協助稅務機關指導納稅人正確報稅。同時,還站在納稅人的立場上監督稅務機關是否正確執法。
4.日本稅收信用道德體系
1)廣泛的稅收信用宣傳教育
日本尤其重視稅收信用道德體系的建立,納稅信用道德體系建設,甚至深入到小學生教育。稅務機關每年都支出很大一筆經費用於稅法宣傳,包括印刷基本稅法、稅法須知、納稅人須知等有關雜誌、書籍,並無償贈送給國民閱讀。另外,還通過廣播電視、展覽會、報告會等各種形式進行宣傳活動,廣泛提高納稅人奉公守法、自覺納稅的思想意識,樹立依法納稅光榮、偷騙稅可恥的良好社會風尚。
2)高度重視稅務人員素質
日本的徵稅信用道德體系建設還體現在對稅務人員素質的提升上。日本稅務機構主要通過兩個渠道錄用工作人員。一是從高中畢業生中通過考試錄用,被錄取者先到稅務大學中專部學習,畢業後再進行上崗實習;二是從大學畢業生中錄取高級稅務官員,大學畢業生經考試合格後到稅務大學進行有關課程的研修,畢業後還要經過一段時間的稅收工作實踐,才可擔任各類官職。這種升級式教育方法,極大地提高了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中國稅收信用體系
1.中國稅收信用法律制度
1)納稅信用與徵稅信用的法律規範
我國的納稅信用與徵稅信用,主要在《稅收征管法》中予以規範。作為對納稅信用的規範,《稅收征管法》總則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作為對徵稅信用的規範,《稅收征管法》總則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2)用稅信用的法律規範
我國的用稅信用,在《預算法》和財政支出管理制度上均進行了規範。國家預算是規範政府公共部門用稅範圍和用稅方向的制度安排,《預算法》給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財政支出管理制度是稅款高效使用的制度保證,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部門預算改革、國庫單一賬戶制度改革、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等都充分體現出國家誠信用稅的要求,也是國家用稅信用逐漸增強的表現。
2.中國稅收信用評估體系
1)現行稅收信用評估制度的形成過程
我國現行的稅收信用評估以《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為依據。這一評估辦法是在各地區稅收信用評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20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一些地區嘗試對納稅人實施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法:上海市財稅部門於2000年頒布了《關於實施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分類管理的暫行辦法》,並發布公告從當年9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浙江省國稅局於2002年4月出台了企業納稅信譽等級管理辦法,對A級納稅人的評定採取企業申報、稅務機關審批的方式,一年確認一次,連續兩年被確認為A級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在第三年直接確定為A級納稅人。
在總結各地稅收信用評估經驗的基礎上,2002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辦法》,並向全社會公布,以求廣大納稅人、基層稅務機關及社會各界的意見。2003年8月,在總結試點地區經驗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對納稅人實行分級管理,對不同等級的納稅人實行差別待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推出使我國第一次有了衡量納稅信用的統一標準。
2)現行稅收信用評估制度的內容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包含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範圍、內容、標準和對各等級納稅人的激勵與監控辦法,以及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組織和程式。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範圍,是“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納稅人”。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內容,是“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接受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情況”,具體而言,分為稅務登記情況、納稅申報情況、賬簿與憑證管理隋況、稅款繳納情況,以及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記錄。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主要是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依法申報。納稅信用採用百分制進行考核評估,根據考核評分再分為A、B、C、D四級: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的為C級,在20分以下的有違法犯罪記錄的為D級。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納稅信用的激勵與監控措施,對納稅人的不同等級實施分類管理。對A級納稅人以鼓勵為主,包括給予免除稅務檢查、即時辦理驗證和年檢、放寬發票領購限量、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等鼓勵措施。對B級納稅人,以輔導為主,包括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等輔導措施。對C級納稅人以加強管理為主,各項檢查與審批從嚴。對D級納稅人,以懲戒為主,包括收繳發票、停售發票和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納稅信用的評定程式。納稅信用評定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每兩年評定一次。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要求的內容和標準,以日常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為基礎,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考評,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和審驗,初步確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對初步確定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由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以聯席會議的形式從低核定。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報各自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從低核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核定為A級的,分別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採取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徵求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沒有重大異議的,即可確定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研究後予以確定並告知有關各方。
3.中國稅收信用監督體系
我國的納稅信用監督以《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為工作規範,由各級稅務機關設立的稅務稽查機構按照各自的稅收管轄範圍進行稅務稽查。在稅務稽查工作過程中,按照確定稽查對象、實施稽查、審理、執行等程式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稅務稽查對象通過三種方法確定:一是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進行篩選;二是根據稽查計畫按征管戶數的一定比例篩選或隨機抽樣選擇;三是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部門交辦、情報交換的資料確定。
當發現稅務稽查對象有偷逃稅款及嚴重違反稅收徵收管理規定的情形時,對納稅人立案查處。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負責所管轄稅收的稅務稽查工作。如果查處的稅務案件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的,由最先查處的稅務機關負責。當管轄權發生爭議而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涉及被查對象主管稅務機關有關人員或者重大案件時,由上級稅務機關查處或統一組織力量查處。
稅務稽查的證據來源,包括被查對象納稅檔案、當事人詢問記錄、調取的賬簿、證人的證言材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記錄等內容。
稅務稽查審理由稅務部門進行,專門人員負責,必要時可組織有關稅務人員會審。稅務處理決定交由有關人員執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稅務處理決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協助強制執行。對於一些撤案、免訴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稅務機關可以視其違法情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加收滯納金。
4.中國稅收信用道德體系
我國稅收道德是社會主義道德體系和道德規範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範疇。我國稅收道德建設的目標,是徵稅人既要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規範,又要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稅務工作人員要做到愛崗敬業、公正執法,誠信服務、清正廉潔;納稅人既要遵循社會公德,又要遵循法律賦予公民和社會的納稅和護稅的責任和義務。從1992年起,我國稅收系統每年均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並相應提出宣傳主題。從歷年稅收宣傳月主題可以看出,宣傳主題可以分為稅收的意義、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三個內容,其中宣傳主題直接明確為誠信納稅的約占1/3。可見,誠信納稅的道德宣傳,在稅收宣傳活動中居於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