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指的是台灣現行的稅捐稽徵管理基本法規。1976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1979年8月6日修正公布。共7章51條。該法的主要內容有: 關於納稅義務,共有財產,由管理人員納稅義務; 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的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的,應就未繳清的稅捐,負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違反前項規定的,應就未清償的稅捐,負納稅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捐稽徵法
- 公布時間:197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