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是稅務總局在1995年1月1日發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 提出者:稅務總局
- 提出時間:1995年1月1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是稅務總局在1995年1月1日發布的法規。
《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是稅務總局在1995年1月1日發布的法規。【生效日期】1995-01-01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1995年2月22日國家稅務局)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保障稅收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使...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頒發《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1995年1月19日 國稅發[1995] 9號)公安部法制司對《關於解除刑事強制措施後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請示》的答覆 (1995年9月18日)法務部關於律師不能對年檢註冊中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其補充材料的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批覆 (1997年7月11日 司...
稅務行政訴訟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進行或完成某種訴訟行為的時限或日期。稅務行政訴訟必須在有效的“訴訟期間”內進行。計算方法 行政訴訟期間包括起訴期限、提出答辯期限、送達期限、作出判決的期限等。正確計算“訴訟期間”,對於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能否勝訴至關重要。一、“期間”的計算單位是時、日、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煙臺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規程》及國務院、山東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的有關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不予受理複議裁決書》,書面告知理由和訴權,送達申請人。(2)受理 對符合法律條件的複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受理複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複議。6.復...
根據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性質特點,保證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辦,重大複雜案件有3人承辦。切實保障行政複議人員有機構幹事、有人員幹事、有條件幹事,促使複議人員想幹事、能幹事、乾成事。(十七)強化監督,獎優罰劣。評價一個地方行政複議工作的優劣,不能簡單地看案件的多少,更不能簡單地以案件撤銷、變更數量為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規範稅收執法行為,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快推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係,根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有關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行政裁量權是...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七)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八)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賠償事項;(九)辦理行政複議、訴訟、賠償等案件的統計、報告和歸檔工作。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配備專職行政複議、應訴工作人員,保證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順利開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