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系統電子數據處理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所稱電子數據(以下簡稱數據)是指通過計算機套用系統採集、加工而產生的各類數據,以及以各種方式接收的外部數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系統電子數據處理管理辦法(試行)
  • 解釋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 數據處理工作:數據採集、數據傳輸等
  • 性質: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電子數據採集,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 電子數據傳輸,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章 電子數據的存儲、備份和恢復,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五章 電子數據維護,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六章 電子數據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七章 電子數據加工和使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八章 考核和責任追究,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稅務系統電子數據處理工作,統一電子數據處理工作規範,提高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數據處理工作包括:數據採集、數據傳輸、數據存儲、數據的備份和恢復、數據維護、數據安全管理、數據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 電子數據採集

第四條

數據採集環節承擔著數據的收集、錄入工作,是保證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基礎,也是產生數據質量問題的主要源頭。

第五條

各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擬採集的稅收數據指標體系、具體內容和質量標準。各級稅務機關信息技術部門根據業務部門提出的要求制定電子數據採集的技術規範,包括:數據採集格式、方法和步驟等,並定期向業務部門通報所採集數據的指標內容變化情況,以便業務部門根據採集到的指標提出數據加工需求。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針對各項數據採集工作定崗定責,數據採集人員應強化數據質量意識,熟練掌握正確的採集和審核方法,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採集各類數據。

第七條

數據採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套用系統的操作環節,為保證數據質量,各套用系統的數據錄入應遵循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嚴格以原始資料為依據,做到數據真實無誤,並且邏輯相符。

第八條

數據採集應制訂切實可行的核對制度,操作人員應及時將錄入的數據與原始資料、有關賬表進行核對,對錯誤數據及時處理,確保數據質量。

第三章 電子數據傳輸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針對各項數據傳輸任務中的數據傳送和接收工作,設定專門崗位,明確職責分工,制定相應考核制度。

第十條

數據傳輸工作嚴格遵照相應的操作規程和時間要求,不得延誤。由於特殊原因,數據傳送方不能按時完成數據傳輸任務時,應及時通知數據接收方,雙方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正常傳輸。數據傳輸完成,雙方應及時進行數據對賬。

第十一條

數據傳輸應當使用稅務機關內部計算機網路完成,未經批准不得藉助其他公總計算機網路平台進行數據傳輸。使用可移動載體進行數據傳輸的,傳輸完畢後,必須從載體上完全清除數據。

第四章 電子數據的存儲、備份和恢復

第十二條

各級信息技術部門應加強對各類數據存儲和備份的管理,以保障套用系統的正常運行,保存完整的歷史數據。

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存儲和備份的數據進行最佳化,以提高系統運行和數據處理的效率。

第十四條

各類數據要向總局、省局兩級集中,由信息技術部門統一集中存儲。

第十五條

各級信息技術部門應根據不同類型數據的更新頻率、數據量、重要程度、保存時間,制定相應備份、恢復策略和操作規範。

第十六條

數據備份檔案必須存儲在非本機磁碟的其他介質中,建立登記制度,由專人保管,備份介質必須保存在符合條件的環境中,重要數據應異地存放。

第十七條

數據備份檔案應定期進行恢複測試,以確保所備份的數據能夠及時、準確、完整地恢復。

第五章 電子數據維護

第十八條

數據維護包括對電子數據中錯誤數據的修正、不完整數據的補充、垃圾數據的清理及歷史數據的遷移等。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各套用系統制定詳細的數據維護工作制度,明確數據維護的許可權、職責,嚴格按照工作制度進行數據維護。已經進入套用系統的數據,不得擅自修改、刪除。

第二十條

數據維護前應做好相應備份工作,能夠通過前台解決的,由相關操作人員按照操作規範維護;需後台解決的,由責任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業務部門和技術部門審核確認,主管領導同意,並逐級提交、批准,報送有數據維護許可權的信息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審核,並依據可行性進行數據維護。

第二十一條

數據維護工作應嚴格備案,對每項數據維護的內容、時間、維護原因、責任人等進行詳細記錄,涉及的書面材料必須登記存檔。

第六章 電子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數據安全管理的內容包括:數據訪問的身份驗證、許可權管理及數據的加密、保密、日誌管理、網路安全等。

第二十三條

各類套用系統的使用必須實行用戶身份驗證,操作人員應注意自己用戶名和口令的保密,並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第二十四條

對資料庫的管理實行資料庫管理員制度,關鍵資料庫管理崗位應設兩人或兩人以上。

第二十五條

對涉密數據的傳輸、存儲,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加密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各類數據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條

對數據的各項操作實行日誌管理,嚴格監控操作過程,對發現的數據安全問題,要及時處理和上報。

第二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網路安全管理,採取嚴格措施,做好計算機病毒的預防、檢測、清除工作,防止各類針對網路的攻擊,保證數據傳輸和存儲安全。

第七章 電子數據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數據加工是指根據工作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對數據進行抽取、統計、挖掘,獲得知識和規律,為稅收的科學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三十條

數據加工包括:數據的抽取、集中、歸類、比對、統計,並以報表、圖形、文字等形式展現數據處理結果。

第三十一條

數據加工一般由各級信息技術部門承擔,業務部門有特殊需求時也可由信息技術部門提供數據由業務部門自行加工。業務部門提出的數據加工需求,由信息技術部門就需求的可行性和規範性進行研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見,經主管領導及協調部門同意後,由信息技術部門會同業務部門進行數據加工。

第三十二條

數據加工分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滿足日常套用的數據加工工具,供各部門日常使用,其中總局負責組織總局開發部署套用系統的數據加工工具的開發工作;一個層次是日常工作中積累的新增數據加工需求,可以在數據加工工具的基礎上自行加工實現,也可按照第三十一條要求提交信息技術部門進行數據加工,條件成熟時再一併納入數據加工工具。

第三十三條

加強數據使用授權管理。信息技術部門提供已集中數據列表,各單位提出使用數據的意見,辦公廳(室)匯總並提出數據使用授權的建議,報局領導審批。信息技術部門根據局領導批准的數據使用授權,進行數據使用許可權配置。

第三十四條

數據使用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授權使用數據,負責管理本單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權使用數據;不得採取任何方法破壞數據;對所使用的涉密數據負有保密責任;對外公布數據必須經辦公廳(室)審核,並報局領導審批,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數據。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數據集中的優勢,加強數據利用,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和決策水平,並減輕基層單位統計和上報報表數據的工作負擔。

第八章 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數據處理是稅務信息化套用的重要內容,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所涉及的內容制定具體的數據處理考核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執行並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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