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司制度

稅務司制度,中國近代海關以外籍總稅務司和稅務司為主體建立的海關行政管理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司制度
  • 起源時間:1854年
起源於1854年的江海關稅務管理委員會,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及其附約《通商章程善後條約》簽訂後逐步形成。1859年,李泰國就任中國海關首任總稅務司,繼而各口海關設稅務司。1863年,R.赫德接替李泰國,次年制定《通商各口募用外人幫辦稅務章程》,明確各關稅務司和幫辦等洋員均由總稅務司募請調派,確立總稅務司在海關的獨裁地位。稅務司系總稅務司所派,並非海關監督屬員;雖是幫辦稅務,實為主管各關業務。建立總稅務司署和各口稅務司署一整套海關行政管理機構。依各國在華政治勢力和貿易額,決定任用該國人員的人數,使中國海關具有“國際性”。稅務司制度的實施,促使中國海關引進西方的海關管理辦法,保證中央稅收;也使列強各國監督中國海關遵守不平等條約,保證外商享受種種在華政治經濟特權。在此制度下,中國關稅成為對外債賠款的最可靠擔保。1901年簽訂的《辛丑條約》將距通商口岸五十里內常關劃歸稅務司管轄。1911年10月武昌起義爆發後,總稅務司下令起義省份稅務司截留稅款,並最終攫奪中國稅款保管權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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