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口徑是財政經濟學術語,使得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也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計提。
稅前扣除口徑通知
京國稅[1998]146號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效掛鈎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86號)轉發給你們,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核算計稅工資額,同時,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也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計提,以上請依照執行。
1998年7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效掛鈎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據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掛鈎企業提取的工資額和實際發放的工資額不一致,提取數大於實際發放數,有的差額較大,並將差額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或轉入福利費、統籌費、保險費及安排接待費用等,對此種情況,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是按提取的工資額扣除,還是按實際發放數扣除,要求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鈎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准的工效掛鈎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1998年6月1日
京國稅[1998]146號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效掛鈎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86號)轉發給你們,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核算計稅工資額,同時,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也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計提,以上請依照執行。
1998年7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效掛鈎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據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掛鈎企業提取的工資額和實際發放的工資額不一致,提取數大於實際發放數,有的差額較大,並將差額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或轉入福利費、統籌費、保險費及安排接待費用等,對此種情況,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是按提取的工資額扣除,還是按實際發放數扣除,要求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鈎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准的工效掛鈎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1998年6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效掛鈎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據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掛鈎企業提取的工資額和實際發放的工資額不一致,提取數大於實際發放數,有的差額較大,並將差額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或轉入福利費、統籌費、保險費及安排接待費用等,對此種情況,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是按提取的工資額扣除,還是按實際發放數扣除,要求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鈎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准的工效掛鈎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