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秭歸縣縣直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精神,秭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承擔著改善民生、保障民安、提升民智、維護民權的重要任務。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轉變職能、理順關係、提高效率的原則,其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及工作職責確定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秭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所在地區:秭歸縣
  • 內設機構:5個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綜合管理全縣城鄉勞動力就業及開發利用工作,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組織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服務體系;制定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作;管理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指導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制定企業職工懲處基本準則,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指導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制定企業職工懲處基本準則。
(三)負責全縣勞動關係調整工作;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負責勞動契約的鑑證、集體契約的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和監督。
(四)貫徹執行國家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法規,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職權,實施行政處罰。
(六)對全縣企業勞動報酬實行巨觀調控;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的有關政策和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政策,核定企業經營者年薪收入,並監督執行;貫徹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實施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
(七)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保險等)工作;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管理、運營政策;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工作;負責全縣職工工傷性質認定及等級鑑定工作;承辦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按照《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管理全縣社會培訓實體;負責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和發證工作。
(九)承辦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及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及預測報告。
(十)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歸口管理縣勞動就業管理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和對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協調局內各股室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人事、保密、政務活動、督辦、接待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等行政後勤工作。
(二)培訓就業股(對外掛縣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制定統籌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總體規劃和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和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企業下崗職工(富餘人員)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作;監督檢查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招工政策及公民境外就業、境外人員入境就業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擬定全縣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進城務工農民及外來勞動力;綜合管理全縣職業介紹機構;管理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負責全縣失業基保險金營運管理和監督。
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分類、標準、培訓、鑑定、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綜合管理、審核職業技能培訓實體培訓資格,制定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及再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綜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計畫與工資保險股
預測全縣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趨勢,制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勞動經濟運行狀況,貫徹執行國家工資巨觀調控政策,制定具體調控措施;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及統計工作。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我縣職工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政策方案並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內部分配,負責企業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監督和管理。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者養老、工傷、生育、醫療等社會保險工作,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工作;核准企業職工退休、生育、死亡、撫恤條件及待遇標準;制定企業離退休人員社區管理服務政策並組織推行;負責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勞動保障監察股(對外掛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牌子)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對全縣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法定程式糾正和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並實施行政處罰;負責組織用人單位內部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規章制度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全縣專兼職勞動監察員、勞動監察協理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
(五)勞動爭議仲裁股(對外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推行勞動爭議仲裁庭、仲裁員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專兼職仲裁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事件;承擔勞動保障關係認定工作;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管理全縣勞動契約的審查鑑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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