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秦皇島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是秦皇島市人民政府2023年發布的規章,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秦皇島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秦政規〔202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秦皇島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秦皇島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辦法全文

秦皇島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示範和帶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辦發〔2018〕69號)、《河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冀辦發〔2019〕3號)等有關規定,參照《河北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冀政字〔2022〕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秦皇島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經省委批准設立的市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以市政府名義開展,是秦皇島市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組織實施1次,每屆評選表彰組織獎、個人獎累計不超過10個(其中組織獎6家,個人獎4人),達不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空缺。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自願申報、好中選優、動態管理。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要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緊密結合我市重大戰略需求,借鑑和吸收國際和國內先進的卓越績效管理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秦皇島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評審),統一領導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市質評審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市有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是: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授獎建議名單。
第七條 市質評審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評辦),設在市市場監管部門,市質評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擬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報市質評審審定;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和管理工作;組織評審標準的宣傳貫徹、典型經驗及成果的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八條 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行業、地區發展情況,有計畫地培育、指導先進組織和個人爭創市政府質量獎。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秦皇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三)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不斷創新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5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無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且在秦皇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不少於3年;
(三)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在質量管理實踐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經驗或成果,為區域、行業、產業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已經獲得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重複申報;曾申報但未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可繼續申報,但評審標準要求的卓越績效評價指標,較上次申報應有較大提高。
第四章 申報及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通知公告。市質評辦制定評選方案,經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印發申報通知,並通過媒體發布相關公告。
第十三條 申報推薦。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按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證實性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註明。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在本組織或所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向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
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簽署審核意見,經縣、區質量強市戰略議事協調機構同意後向市質評辦推薦。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市質評辦組織對申報材料主體資格、申報渠道、材料規範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徵求市有關部門意見,形成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材料評審。市質評辦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組。材料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打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建議名單,徵求市表彰獎勵主管部門意見後,呈報市質評審主任審批。
市質評辦將審批後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及主要業績、事跡在市級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同時,對公示的申報個人通過網路投票等方式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市質評辦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有關專家成立現場評審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進行現場評審打分,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綜合提名。市質評辦匯總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公眾滿意度測評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授獎候選名單,提請市質評審審議。
第十八條 市質評審審議。市質評審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審議市政府質量獎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授獎候選名單,提出授獎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公示表彰。將授獎建議名單在市級媒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經調查屬實的,由市質評辦提請市質評審取消其授獎建議名單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經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並頒發證書、獎牌或者獎盃。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人民幣20萬元;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
第二十一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經費主要用於獲獎組織的質量改進與創新、質量技術攻關、標準化建設、人員培訓和優秀員工質量獎勵、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等。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不得向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六章 宣傳推廣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揮典型帶動和示範引領作用,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獎盃,或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盃,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開,10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獎盃,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質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變更等情況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出具審核意見的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獲獎組織進行回訪,動態了解獲獎組織的經營狀況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持續改進提升。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識、獎牌(杯)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堅持高度負責、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程式進行評審,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的商業秘密。對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8月8日市政府印發的《秦皇島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秦政字〔2018〕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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