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是秦皇島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2日公布並開始施行的規章,有效期5年。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秦皇島市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秦政辦規〔202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秦皇島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秦皇島市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7月1日秦皇島市第十五屆政府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2日
辦法全文
秦皇島市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工作,保障市級重要儲備物資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及時有效發揮作用,提高應對風險和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河北省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的管理和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要物資,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和掌握的,涉及安全發展和應急保障的重要生活、生產物資,主要包括糧食、食用植物油、肉類、食糖、食鹽、蔬菜、化肥、農藥、醫藥、救災物資、防汛物資和重大疫情應急物資等。
第三條 市級重要物資儲備應當統籌安全和發展,堅持把握急需、突出重點、科學研判、合理安排、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國家或者省、市規定必須實行定向收儲、定向輪換的除外。
第二章 職責和分工
第五條 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和“誰儲備,誰負責”。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工作的統一領導,研究解決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工作,建立健全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制度,提出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的資金保障工作。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外事商務、應急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以及市供銷合作社等市級重要物資儲備部門(以下統稱市級儲備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相關工作。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醫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
(二)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
(三)市外事商務部門負責肉類、蔬菜的儲備管理工作;
(四)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救災物資、防汛物資、重大疫情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
(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糧食、食用植物油、食鹽、食糖的儲備管理工作。
(六)市供銷合作社負責化肥、農藥的儲備管理工作。
市級儲備部門要結合本部門職責,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專項管理辦法,明確儲備品種、儲備期限、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條件,以及收儲、動用、回收、補償、輪換管理等內容。
第三章 計畫與收儲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相關重要物資儲備要求,擬定全市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市級重要儲備物資實行目錄管理。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全市發展需要、資源狀況、供應風險和經濟風險等因素,會同市級儲備部門擬定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目錄,明確品種和規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目錄,應當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市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和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目錄,結合年度巨觀調控需要和市級財力情況,擬定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年度計畫,確定儲備的品種、規模和儲備時間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因重大災害、疫情或者突發事件等情況,需要臨時新增市級重要儲備物資品種和規模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級儲備部門實施。
臨時儲備期滿後,確需納入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目錄的,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市級儲備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年度計畫,組織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按照有關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的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實施收儲,確保入庫物資數量真實、質量達標。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布局合理、降低成本、便捷高效的原則,通過招投標、資格認證、專家評審等方式,選擇承儲單位或者企業儲存市級重要儲備物資。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應當在保管期內對市級重要儲備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儲備時間、存儲庫點、品種、數量、質量、輪換、動用、費用補貼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健全市級重要儲備物資入庫、儲存、出庫、動用、檢查等管理制度,加強對承儲單位或者企業的年度綜合考評,並根據考評結果,對承儲單位或者企業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儲備物資管理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省市有關規定,以及市級重要儲備物資入庫、出庫指令,實行專庫、專倉(專垛)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儲備物資數量;
(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儲備物資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四)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貸款及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五)拒不執行市級儲備物資入庫、出庫指令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重要儲備物資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確保物資安全。
第四章 輪換和動用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特點,建立健全常態化輪換機制,組織指導承儲單位或者企業對市級重要儲備物資適時進行輪換,保證物資質量。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重要儲備物資報廢機制,對不需常態化輪換、非人為因素嚴重破損或儲備年限到期的市級重要儲備物資,明確報廢品種、數量、時限、條件、程式、報廢原因和具體處理意見等,按照國有資產報廢有關規定適時進行報廢處理。
市級重要儲備物資作報廢處理的,應當同時進行補充,確保儲備數量達到年度計畫規模。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市級儲備部門提出動用市級重要儲備物資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市內突發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疫情、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物資供求嚴重失衡或者市場價格出現大幅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的情況。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擬動用物資的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下,市抗災救災指揮部門、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可以緊急調用市級重要儲備物資,並在相關工作結束後二十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級重要儲備物資動用後,市級儲備部門應當根據市級重要儲備物資市場的供求情況及時提出補充方案,明確物資種類、補充數量,及時補充至計畫儲備規模。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對市級重要物資儲備需求的分析研判和物資供應風險、庫存情況的監測評估,及時提出調整市級重要儲備物資品種和規模的建議,提高防範風險能力。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級重要物資儲備所需的貸款,由承儲企業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對承儲企業給予政策性貸款支持,並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利率優惠。
第二十五條 市級重要物資儲備所需的採購費用、貸款利息、倉儲保管費用、因動用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發生的政策性虧損補貼等儲備補貼,按規定由市級財政承擔的,列入市級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重要物資儲備計畫落實、指令執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重要物資品種、數量和質量、儲存安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應當對有關監督檢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指導承儲企業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落實應急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統計報告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市級重要儲備物資的儲存管理情況,並將有關統計、分析情況向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級重要物資儲備財政資金應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市級重要物資儲備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市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級儲備部門建立健全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績效評價機制,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以及編制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年度計畫和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的安全保障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重大事項報告等安全保障工作制度,並負責對市級儲備物資、儲備倉庫等的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重要儲備物資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確保重要儲備物資安全。承儲單位或者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和規範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保證市級重要儲備物資和倉庫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市級重要物資儲備運輸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運輸安全。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現下列妨害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倉庫用地;
(二)盜竊、破壞、哄搶市級重要儲備物資;
(三)破壞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倉庫及其防護、消防、電力等設施設備;
(四)妨害市級重要物資儲備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市級儲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或者市級儲備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市級重要儲備物資未實行專庫、專倉(專垛)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的;
(二)入庫的市級重要儲備物資質量不合格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物資缺失、質量明顯下降的;
(四)未建立市級重要儲備物資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市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挪用、截留財政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秦皇島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重要物資儲備制度,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