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王妃崔氏下毒案

秦王妃崔氏下毒案,出自《隋書》卷四五《文四子·楊俊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王妃崔氏下毒案
  • 出處:《隋書》卷四五《文四子·楊俊傳》
  • 涉及人物:楊俊夫妻
  • 發生年代:隋朝
案件詳情
隋文帝的第三子名楊俊,開皇初立為秦王,時年僅十一歲。他自幼“仁恕慈愛,崇敬佛道”,曾想出家為僧,文帝不允許。開皇十年,轉授并州總管。開始為政尚好,頗有好名。其後,楊俊生活逐漸追求奢侈,違犯制度,“盛治宮室,窮極侈麗”,尤好女色,“每與賓客妓女,歌於其上”。其妻為崔弘度之妹,性好妒,對此“甚不平之”,遂將毒物置於瓜中給秦王吃,使秦王中毒生病。文帝知道後,將秦王征還京師。秦王妃崔氏以毒王之罪,“下詔廢絕,賜死於其家”。文帝又以秦王“奢縱”,免去其官職,僅以王的身份回府第居住。對這種處置,左武衛將軍劉升進諫,認為秦王所犯並非大過,不過是用官物營建廨舍而已。認為是可以容忍的。文帝卻說:“法不可違”。其後,楊素又進諫說:“秦王之過,不應至此,願陛下詳之”。文帝說,我是五個兒子的父親,不是兆民的父親。如果按你們的意思,為什麼不另外製定“天子兒律”。堅持不赦免秦王之罪。封建社會,天子之子確實擁有法律認定的特權。秦王僅以“免官,以王就第”,本是特權的結果,若是他人則不能免殺生之禍。但一般來說,如秦王的身份地位,在不直接觸犯皇權的情況下,僅因“費官物”,或“奢縱”等,作為父親的皇帝完全可以不去過問,他人也不會去深究。文帝對此案,不因犯者為己子而縱容,堅持依法治秦王及王妃之罪,免秦王之官。此後,又有大都督皇甫統上表,要求恢復秦王的官職,文帝仍不允許,後秦王病死,文帝下令將其“所為侈麗之物,悉命焚之”,並發敕“送終之具,務從儉約,以為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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