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升受贓妄奏水災案

秦升受贓妄奏水災案是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在崑山縣發生的水災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升受贓妄奏水災案
  • 發生時間:1385年
  • 發生地點:崑山縣
  • 發生時期:明洪武十八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十二月。崑山縣地方發生水災,進士秦升、張子恭、王朴奉朱元璋之命前去察看災情,以賑濟災民。秦升至崑山縣後,接受賄賂,“將民人成熟田二萬二千六百畝,作災妄奏。”《御製大誥續編》載:秦升臨行之日,朱元璋謂之曰:“爾年壯方行,朕有囑焉。此行防民奸詐,其誘說非一端。其誘說之道,或以女色,或以金銀錢鈔。爾果志堅,勿墮此計。”但秦升到崑山即違此教,“首與舊識教諭漆居恭會,次與茜涇巡檢姚誠會,亦是同類生員。其漆居恭為教諭,姚誠為巡檢,因與相合,浸潤說誘,筵宴、銀鈔、緞疋、衣服、靴布等物,盡行受納”。後秦升受贓作弊事被告發,此時秦升已升戶部左侍郎。開始,因調查發現秦升作弊真情並不嚴重,“十分中不過三四”,朱元璋對其採取了十分寬大的政策。“朕謂法司曰:‘升等年幼方仕,未可盡究其弊,略知一二,不解見任,姑待革非。止是畫影圖形,昭示刑狀,頓挫成人。”秦升也招供了自己的一些貪污行為,但看到表現其罪狀的“畫影圖形”後,又否認其原已承認的貪污行為:“升已親筆供招在官,明日見出示象形,升乃以是飾非,意在上謗朝廷,指名摭拾當道御史,將親筆所招盡皆不認。”於是,朱元璋命法司重新審查此案。秦升貪污事實真象大白,遠比原查結果嚴重:“其所得之贓,除衣、布、銀兩、靴物外,鈔該一千一百貫,親招在官。”朱元璋親自在奉天門提審了秦升,並對秦升說:“朕教爾多矣。今終不從,此際如何?”秦升回答說:“初好來。知縣李均與瓜一個,曾推腹痛不食。後為教諭漆居恭、巡檢姚誠、吏卒陸安等皆曰:此間知縣已去十五矣,官人逃不去。升被說不過,領受贓私,今日死得是,死得好。”朱元璋對秦升說:“未嘗曾教爾死,已命法司不解見任,待爾去非就善。今不聽朕命,吾何救爾?令錦衣衛與爾刃器、給爾繩索,從爾自盡。”“詣玄津橋,觀刃器,視繩索,謂傍曰:‘臨終也,上且加恩於我。’就繩而縊。”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吏”,對犯貪污罪之官吏大多處以極刑,此案中對秦升只處以“賜死”,這在明初是不多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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