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違約金是指承租方與出租方由於未能按規定而履行租車契約的內容,產生的需要支付給對方的費用。
出租方,承租方,
出租方
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契約,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並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承租方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契約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2)提前解除契約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