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租賃契約中出租人承擔的保證其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契約時明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
  • 定義:租賃契約中出租人承擔的保證其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責任
  •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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