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及寓客偷盜罪,是指租客或寓客及其配偶以不誠實手段占有租賃房屋所供用的裝飾物或動產,意圖永遠剝奪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觀方面具有永遠剝奪租賃房屋所供用的裝修物或動產所有權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不誠實手段占有租賃房屋所供用的裝飾物或動產的行為。
香港地區刑法中偷盜罪的一種。
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租客或寓客及其配偶。偷盜 在佛教的優婆塞戒中,曾經提到過。 它僅次於殺生。 認為,有兩種果報,第一種是貧窮。第二種是雖有物質基礎但不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