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單位實行經濟核算制的若干規定

《科研單位實行經濟核算制的若干規定》在1988.09.20由國家科委,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研單位實行經濟核算制的若干規定
  • 外文名:Several regulations on implementing economic accounting system in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 頒布時間:1988年09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0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科委, 財政部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財政部
標題,內容,

標題

科研單位實行經濟核算制的若干規定

內容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適應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需要,提高科研經營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科研單位都要實行經濟核算。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獨立科研單位,依照本規定執行。其它科研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經濟核算制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價值規律,運用成本、價格和收益等經濟範疇,核算科研活動中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消耗以及經濟收益,合理安排和節約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成本,改善科研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三者之間的經濟關係。
第四條 科研單位實行經濟核算責任制由院(所)長領導下的總會計師負責,組織各職能部門分工合作,分級管理和考核。
第五條 科研單位的經濟核算由國家科委、財政部歸口管理。
國務院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所屬科研單位的經濟核算管理。
二、成本開支範圍
第六條 科研課題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一)勞務費:包括工資、補助工資、福利費、特定原材料及燃料節約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設獎等;
(二)研製、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學試劑、零配件、外購件、燃料、動力、包裝物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科研用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使用費)、維修費、租賃費;
(四)科研課題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以及非標準儀器的調研、設計、加工、外協、試驗等費用;
(五)按規定比例計提的工會經費,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教育經費,為本單位培養人員的經費;
(六)科研經營過程中補充試驗所發生的費用,物質產品包修、包換、包退費用,削價損失;
(七)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契約、契約公證費和鑑證費,諮詢費,法律顧問費和訴訟費,專利費和專有技術使用費,應列入成本的環境治理和排污費;
(八)科技成果轉讓、推廣和物質產品銷售所發生的廣告費、運輸費、包裝費和經營機構的管理費,以及委託代理人發生應列入成本的手續費;
(九)科技貸款和周轉金貸款利息;
(十)辦公費、資料費、差旅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外事活動費、學術交流活動費、會議費、商標註冊費、檢驗費、展覽費、冬季取暖費、修繕費等費用;
(十一)經國家科委、財政部審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它費用。
第七條 下列費用開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應在基本建設資金、各種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中開支的費用;
(二)應在收益留成中開支的各種獎金、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三)應在收益留成中開支的賠償費、違約金、滯納金、罰款等;
(四)基本建設貸款和專項貸款利息,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及稅金;
(五)與科研經營活動無關的其它費用。
三、成本核算
第八條 各種類型科研單位原則上以科研課題(包括項目、產品,下同)為主要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並按資金不同來源分別結算。
第九條 根據課題在計算期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或產量),實際消耗和實際價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核算成本。
科研單位不得以計畫成本、估計成本代替實際成本;計算過程中對按計畫成本、估計成本或計畫價格進行核算的,要在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內,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十條 成本費用的劃分、歸集和分配,成本計算的程式和方法,可按照“歸集準確、分攤合理、程式簡便、方法易行”的原則進行。成本計算的程式和方法報主管部門審定後,不得隨意變動。
第十一條 科研課題原則上以課題周期為成本計算期,周期長的可以年度或階段為計算期;物質產品以月為成本計算期,在同一個計算內各成本核算對象的收入與消耗,起止日期必須一致。課題周期一般以技術契約的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科研單位的成本核算,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
第十三條 實行成本核算的科研單位,必須建立或健全相應的基礎工作,主要包括原始記錄、物資計價、計量、統計、成本制度等。
第十四條 科研單位各職能部門成本核算的職責是:
(一)正確做好科技發展、科研計畫和成本的預測、決策;
(二)按照目標成本,合理組織科研工作,採取技術組織措施,合理控制成本支出,降低消耗,節約能源;
(三)準確提供科技成果評審和鑑定的成本資料,做好技術轉讓和推廣工作;
(四)編制科研經營計畫和物資採購計畫,努力降低經營成本和採購成本;
(五)制定儀器設備的使用、維修計畫,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
(六)改進科研組織,提高科研效率;制定勞保費用計畫,完善科研條件;
(七)檢查成本計畫執行情況,做好成本計畫和目標成本的分析工作。
四、事業收入和收益的核算
第十五條 各種類型科研單位事業收入和經濟收益的核算方法是:
(一)已完成課題撥入的各項資金,包括預算撥款和契約預收款、諮詢服務等各種技術收入、其它收入為科研單位的事業收入(毛收入);
(二)事業收入減去成本和應交稅金為收益。其收益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分配使用。
五、固定資產折舊或使用費
第十六條 技術開發類型科研單位,根據其承受能力和實際情況,可試行固定資產或部分固定資產折舊或提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費制度,作為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一種補充。
第十七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社會公益類型和基礎研究類型科研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儀器設備使用費。
第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科委擬在總結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共同制定固定資產折舊或使用費具體的試行辦法。
六、技術契約計價
第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技術契約計價以成本預測為基礎,實行議價成交。
契約價款包括成本、稅金和經濟收益。
(一)部分減撥事業費的技術開發類型科研單位,有關技術契約中的人員工資、管理費按所得事業費的比例折減。
(二)事業費自立的科研單位,其管理費一般不應超過全部費用(不包括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費)的20%。
(三)技術契約價款中應包括一定的經濟收益,具體由雙方商定。
第二十條 契約經費一經確定,科研單位則包乾使用。
七、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科委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