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調整
旗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局,接受旗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旗委審計委員會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研究科左中旗審計工作規劃、重要審計事項,協調推進和監督落實黨中央和中央審計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市委和市委審計委員會、旗委和旗委審計委員會決策部署,研究把握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協調審計協作相關事項等。設旗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負責處理旗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旗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旗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旗審計工作。負責對旗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組織協調上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工作。
(二)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審計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的建議。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旗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旗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年度旗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常委會提出旗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旗委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旗委和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自治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旗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旗委和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旗政府(蘇木鄉鎮)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全旗黨政群機關及事業單位編制使用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旗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旗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旗直黨、政、群機關和蘇木鎮(場)主要領導、企事業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依據國家、自治區、通遼市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科左中旗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依法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旗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或審計調查。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進一步推動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旗審計工作統籌,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正常運轉,負責機關單位的黨群、紀檢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信息、檔案、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議案、提案、信訪、保密、信息公開、安全保衛等事項;負責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審計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聘用、幹部職工年度考核等工作。根據通遼市審計局的審計工作計畫和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編制全旗年度審計計畫;編報全旗審計業務統計報表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組織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等工作。
(二)綜合督查股。負責對旗本級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項目庫建設、如期開工率、投資進度、按期竣工、交付使用效益等情況及重大項目進行稽查。負責對旗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局黨組重要工作安排及各股室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落實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對審計局內部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編制和審計項目數據統計及分析工作進行監督,並對審計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督辦。
(三)法制審理股。負責辦理有關法制協調工作和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對局機關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依法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法制及審理工作;負責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移送進行把關;負責與公檢法、紀委、監委等部門的業務協調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四)財政稅務審計股。負責對財政預算和一級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實施審計;對財政決算草案實施審計;對國家金庫預算資金收納、劃分、撥付情況實施審計;對部門單位財政決算等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實施審計;對稅務及所轄單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稅費徵收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稅務機關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和社保審計股。組織審計由旗財政撥款的旗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及其他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旗政府工作部門、旗直屬事業單位及各部門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審計政府管理的社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由旗政府管理的相關部門和受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上述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與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農村審計股。負責審計旗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對全旗扶貧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經濟責任審計股。承擔旗直黨、政、群機關和蘇木鄉鎮(場)主要領導及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機構編制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等審計工作。
(八)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負責審計由旗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土地、礦產、草原、森林、水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和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電子數據審計股。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負責對局機關網路系統和信息終端設備的維護與網站信息安全檢查及維護與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的統一與協調。
(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根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對旗政府投資為主的固定資產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項目竣工決算情況及相關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實施政府有關投資項目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審查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旗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秘書股不屬於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接受旗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旗委審計委員會具體工作和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