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盟委、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職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擬訂科右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旗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全旗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開展就業指導服務工作。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旗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落實自治區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旗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規劃。落實全旗相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按照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旗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以及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貫徹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七)牽頭落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管理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旗(回旗)工作政策。擬訂全旗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建立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機制。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貫徹落實自治區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旗表彰獎勵工作,依據有關規定承擔全旗評比達標表彰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旗委、旗政府名義開展的旗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全旗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綜合管理全旗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貫徹落實農牧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農牧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完成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旗教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2.與旗農牧和科技局有關職責的分工。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政策制定上,B類和C類人員的政策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旗農牧和科技局制定。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組織實施上,繼續使用現有的“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由旗農牧和科學技術局負責管理維護;繼續使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外國專家局聯合印製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C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旗政務服務局商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發放工作許可前均應會簽移民管理部門。
領導分工
負責人:李文鋼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議、信息、安全、檔案、機要、保密、督查檢查、政務公開和規章制度建設、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輿情監控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風建設。負責重要執法文稿的起草、審核。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普法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教育培訓、會議組織、科技管理、隊伍建設、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治理、應急管理。負責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規劃建設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改革推進工作。負責政務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牽頭組織實施“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負責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研究、相關重大課題和重大問題調研。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負責局機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政策法規諮詢。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普法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工作。
(二)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股。負責擬訂全旗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公平就業、勞動力跨旗有序流動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旗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指導、協調農牧民工信息工作。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實施公共就業服務管理。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和措施,擬訂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和就業項目。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和就業技能培訓規劃。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管理服務制度。擬定和指導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指導落實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負責失業保險金髮放對象及標準的覆核工作。
(三)人力資源開發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人才開發規劃,擬訂和落實各類人才的引進、評價、激勵的政策。負責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擬定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相關工作。
(四)職業能力建設股。負責擬訂和指導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建立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指導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大師工作室、公共實訓基地及其他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建設。
(五)養老保險股。負責擬定和指導落實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政策。組織實施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制定全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全旗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旗直企業職工退休及因病提前退休待遇。監督指導全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實施。
負責擬定和指導落實全旗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制定全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工傷保險股。負責擬訂和指導落實工傷保險政策,完善工傷預防、康復、認定和鑑定政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組織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組織非因工負傷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七)財務股。負責組織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就業、相關社會保險基金(資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就業、相關社會保險基金(資金)賬務管理制度。負責專項補助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擬定專項撥款分配計畫。負責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八)審計監督股。負責對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依法對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人力資源開發基金、就業專項資金及所屬事業單位預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建立基金(資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和移交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負責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九)工資福利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旗本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工資基金審理、人員工資確定、審核、備案工作。編制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量計畫。負責工資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政策。執行落實自治區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旗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旗評比達標表彰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旗委、旗政府名義開展的旗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擬訂和落實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崗位聘用、公開招聘、聘用契約鑑證、人員調配、年度考核、科級幹部聘任等人事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自治區駐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相關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擬訂全旗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職稱改革工作和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選拔、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和培養、研究生、博士生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與監察股。負責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落實勞動標準和特殊工時制度,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及政策。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嚴格執行勞動用工契約備案制度。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發布制度。擬訂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意見。執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企業落實工資收入分配、調控和支付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政策執行情況。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開展勞動監察,查處督辦有關重大案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協調處理涉及農牧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全旗勞動監察隊伍建設。
(十三)信訪與調解仲裁辦公室。負責接待、轉辦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信訪事件,定期匯總通報。檢查指導全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監督全旗勞動和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按管理許可權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四)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所屬事業單位
(一)科右前旗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參與研究制定並落實全旗就業政策、實施辦法和發展規劃。承擔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工作。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推動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指導全旗公共就業服務活動,開發和落實公益性崗位。發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
2、承擔全旗農牧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與業務指導工作。參與擬訂並落實科右前旗農牧業富餘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發展規劃。承擔科右前旗對外勞務輸出和勞務合作聯絡工作。
3、承擔科右前旗青年就業創業政策、就業計畫實施工作,指導青年就業見習工作。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落實,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工作具體實施。
4、參與擬訂並落實科右前旗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5、落實城鄉勞動者各類創業扶持政策。制訂實施科右前旗城鄉勞動者創業工作計畫。指導全旗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落實。積極培樹創業典型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6、貫徹執行國家失業保險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和失業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要求開展業務。承擔編制全旗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全旗失業預警監測制度。
7、承擔就業有關數據統計、處理和分析工作。制定全旗就業信息網路發展計畫。指導全旗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負責全旗人力資源狀況調查工作。
8、完成科右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科爾沁右翼前旗幹部人事檔案中心職責
1、科爾沁右翼前旗幹部人事檔案中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管理幹部人事檔案,為國家積累檔案史料;
2、及時收集、鑑別和整理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3、按規定辦理幹部人事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事項;
4、及時更新幹部職務(職稱)、學歷、工資等變動信息;積極為上級黨委和有關部門提供幹部情況;
5、全力做好乾部人事檔案的安全、保密、保管與保護工作;
6、經常調查研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
7、建立和不斷完善幹部人事檔案的信息庫,大力推廣、套用幹部人事檔案現代管理方法和技術,逐步實現幹部人事檔案管理現代化;
8、定期向同級檔案館(室)移交死亡幹部人事檔案;
9、完成科爾沁右翼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科爾沁右翼前旗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職責
1、經辦全旗參保單位登記、申報及繳費人員繳費基數核定;
2、負責實施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並與稅務部門配合做好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
3、負責建立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資料庫,負責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工作;
4、負責全旗參保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審核和發放工作,並協調代發機構組織實施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
5、負責全旗失業人員、下崗人員、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及自由職業者參保續保工作;
6、負責實行社會化發放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接收、整理、歸納、保管離退休人員人事檔案。
7、完成科爾沁右翼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科爾沁右翼前旗勞動人事綜合服務中心職責
1、按照國家、自治區、盟本級制定的職業技能規劃、政策、標準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2、組織協調職業技能鑑定相關工作;
3、組織實施初級工的資格審查、培訓、鑑定、考務、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及數據存檔上報工作;
4、負責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的接待、案件受理審查及登記工作,負責協助仲裁辦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負責法律文書報批、製作、送達,以及內部綜合協調、財務、文書檔案整理,負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服務工作;
5、承擔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形成和諧勞動關係等工作;
6、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服務等相關工作;
7、負責項目生服務相關工作;
8、負責旗人社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