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是2008年9月1日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於兆波。本書主要介紹了科技資源共享理論基礎研究、科技資源共享立法原理、激勵性制度、服務行政、法治行政、立法體系以及立法完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
  • 作者:於兆波
  • 出版時間:2008年09月01日
  •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564017309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基本介紹

作 者: 於兆波
著 叢 書 名: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985工程Ⅱ期)國防抗美科技管理與國防動員研究中心資助項目
版 次:1
頁 數:266
裝 幀:平裝
開 本:32開
所屬分類:圖書法律行政法

內容簡介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系由作者之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研究工作報告修改而成。《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分析了科技資源不能共享使用的緣由,提出了實行科技資源共享的理論根據,現實可能,認為要建立健全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科技資源共享的立法目的具有雙重性。既要促進科技進步,又要保護共享主體的合法權益。科技資源共享的立法理念要由現行的“持有者權利主義”轉向“使用者權利主義”,以“使用者”而非“持有者”為本,來約束制度選擇和制度設計行為。科技資源共享立法重在激勵性,而非懲罰性,要注意運用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激勵、內生激勵及其他諸多激勵制度,由自身機制來啟動科技資源共享。科技資源共享與政府職責之間存在著緊密聯繫,基於公共物品的提供要求實行服務行政,重在“有為”,要求政府積極主動地推進科技資源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大環境、大平台。基於政府失靈等要求實行法治行政,意在“授權”和“有限”,要求實行法治政府,制裁行政不作為。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要源於上位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於國有科技資源可實行強制共享,對於非國有科技資源只能鼓勵共享,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式和補償對價,法律亦可規定非國有科技資源的強制共享。科技資源共享立法宜採用先行立法模式。要注意配套平行法體系、下位法體系,關注立法的外部性。同時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立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立法不是萬能的。

作者簡介

於兆波,男,1971年1月生,山東省萊陽市人,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理學專業),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現任教手北京理工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個人獨著有《立法決策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榮獲2008年第九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

目錄

引言 關注科技資源共享
第一章 科技資源共享理論基礎研究
第一節 科技資源不能共享的緣由概述
一、先前制度及制度慣性使然
二、當前管理體制使然
三、新形勢下有關政策的不合適要求
四、共享影響本部門、本單位利益
五、心理原因
第二節 實行科技資源共享的理論根據
一、源於科技資源自身而產生的共享性
二、科技資源共享的經濟根據
三、科技資源共享的政治根據
四、科技資源共享的倫理根據
五、科技資源共享的社會根據(需要)
第三節 科技資源共享的現實可能
一、信息網路為科技資源共享提供了技術可能
二、契約自由為科技資源共享提供了經濟可能
三、制度先行為科技資源共享提供了法律可能
第四節 科技資源共享的法律規制
一、制定《科技資源共享法》要重視共享權
二、制定《科技資源共享法》要積極吸收普遍法理
三、制定《科技資源共享法》要自覺進行博弈分析
四、制定《科技資源共享法》將改變科技法學方向
第二章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原理
第一節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的立法目的
一、立法目的雙重性之界定
二、雙重立法目的之多維分析
三、雙重立法目的之同類比較
第三節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的制度理念
一、消除認識誤區
二、“持有者權利主義”與“使用者權利主義”的多維解讀
三、全新的“持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
四、重溫《安娜法》的歷史經驗
第三章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之激勵性制度
第一節 懲罰性立法抑或激勵性立法
一、從理念角度看,立法本來就包括兩方面:獎賞和懲罰
二、從部門法比較角度看,科技立法更宜採用激勵性制度
三、從整個社會角度看,激勵性立法更節約社會成本
四、從法律執行角度看,激勵性立法更易於為人們所接受-
五、否定激勵機制,往往導致科技立法失敗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激勵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理基礎與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
二、消除智慧財產權誤區及其啟示
三、《科技進步法》(2007年修訂)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知識共享
第三節 內生激勵及其他
一、要注意發揮內生激勵的作用
二、要注意反向激勵的消極影響
三、要注意發揮時效取得的作用
四、要注意內外有別的激勵機制
第四章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之服務行政
第一節 基於公共物品提供的服務行政
一、服務行政概論
二、服務行政理念
三、服務行政內容
第二節 推動科技資源共享的服務行政原則
一、政府積極服務原則
二、資源共享、信息先行原則
三、物盡其用原則
四、人盡其才原則
第三節 推動科技資源共享的服務行政方式
一、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物品
二、政府間接提供公共物品
第五章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之法治行政
第一節 基於政府失靈等的法治行政
一、政府失靈與法治行政
二、服務行政異化與法治行政
三、推動科技資源共享"第一責任人"與法治行政
第二節 推動科技資源共享的法治行政現狀
一、科技行政法治意識缺乏
二、科技資源共享領域無專門法律可依
第三節 推動科技資源共享的法治行政前景
一、執法有保障
二、有權必有責
三、用權受監督
第六章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體系
第一節 《科技資源共享法》上位法體系
一、《世界人權宣言》
二、《憲法》
三、《立法法》
四、《科技進步法》
第二節 《科技資源共享法》平行法體系
一、《科研機構法》
二、《科技人員權益保護法》
三、《科技中介組織法》
第三節 《科技資源共享法》下位法體系
一、實施性規範法檔案
二、授權性規範法檔案
第七章 我國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的完善
第一節 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的模式——超前立法
第二節 我國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的外部性
一、關注科技資源持有者
二、禁止共享權濫用
三、關注立法對共享事業的影響
四、關注利益格局的改變
尾論立法不是萬能的
主要參考文獻
附 科技資源共享法(專家代擬稿)
後記 平實是一種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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