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溝社區地處山西陽泉市礦區西南部,整個社區東至礦山路,西至前莊村,南至幼稚園路,北至紅嶺路。於2000年組建,由原秋溝一區、二區、三區、紅嶺灣物業小區四個居民小區組成,轄區面積9.8萬平方米,社區辦公樓建築面積461.8平方米,所轄居民樓13棟,居民1029戶,總人口2844人。社區黨支部1個,共有黨員236民,其中在冊黨員18名。社區居委會有社區幹部3名、社區工作者2名、協管員1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秋溝社區
- 時間:2000年
- 面積:9.8萬平方米
- 總人口:2844
簡介,組織機構,自治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社區黨組織,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五章 社區幹部管理,第六章 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第七章 社區秩序,第八章 社會團體的管理,第九章 社區風尚,第十章 社會保障,第十一條 附則,
簡介
近年來,秋溝社區圍繞服務社區居民生活、服務煤炭生產的“雙服務”方針,深入推進文化、衛生、科普、警務、法律“五進社區”工作,成立了計生服務站、司法站、紅十字會,治保組、民調組、巡防隊、黨員志願者、巾幗志願者、便民服務等志願者隊伍,成立了計生協會、老齡協會、文體協會等各類社團組織,形成了社區福利、幫困解憂,便民利民三大服務工作體系,民眾性文體活動豐富多彩,我們在社區文化廣場開展的健身操活動有600餘人參與,同時在廣場的另一角,開展了“歌友”激情廣場大家唱和“戲迷角”活動,為廣大文藝愛好者提供了一個展示自己的平台,吸引了不少民眾參與。
自2000年社區組建以來,秋溝社區在上級政府部門的正確領導下,在沙坪街道辦事處的全面指導下,同時在駐地單位和社區居民的大力支持及配合下,根據本社區自身特點,發揮優勢,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社區的各項工作得到了社會各屆及居民的認可,並取得了好成績。曾先後榮獲礦區計畫生育先進集體、陽泉市流動人口清查驗證工作先進集體、礦區勞動保障先進集體、礦區平安社區、“平安家庭”創建活動優秀示範點、市婦聯授予的優秀家長學校、文明和諧社區、陽泉市示範化社區黨組織、省級體育先進社區,礦區勞動競賽委員會授予的集體一等功等光榮稱號。
組織機構
呂耀紅:主 任(書記) 負責社區全面工作
張改云:副書記 分管黨建、財務工作
劉春香:副主任 分管計畫生育宣教、協會、藥具工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
馬 珍:社 工 分管計畫生育統計工作
石海燕:委 員 分管社區低保、殘聯工作
路鮮萍:委 員 分管社區綜治、團委、婦聯工作
張潤飛:委 員 分管社區工會、安全、統計、三城同創工作
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國家以及省市社區建設工作有關檔案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政府(或區辦事處)的指導。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政府(或區辦事處)的指導。
第二章 社區黨組織
第五條 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社區黨員的分布情況建立,開展黨的工作。社區黨組織是社區組織的領導核心,在街道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團結組織黨(總)支部成員和居民民眾完成本社區所擔負的各項任務;支持和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自治,履行職責;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黨員在社區建設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自治組織。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員 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間,可由社區黨組織指定副主任負責全面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社區居委會可以招聘專職社區工作者,但需徵得社區黨組織同意後報區辦事處批准。
第八條 社區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政府或區辦事處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政府或區辦事處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社區居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每季開一次匯報會,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黨組織根據社區工作情況和居民的反映意見,可隨時召集社區居委成員開會研究落實。
(二)居務公開制度。社區事務、財務以及社區居委會成員職責分工和辦公時間都要向社區居民公開,並設定公示欄。社區居委會人員在工作時間內應佩戴工作證上崗,文明服務。
(三)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為社區居民(成員單位)提供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社區居民(成員單位)的監督。
(四)考核罷免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年接受全體社區居民(單位)和社區成員單位代表會議的考核評議。社區居民(成員單位)對社區居委會成員滿意率低於60%或社區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滿意票的社區居委會人員,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按照法規程式進行罷免。
第十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員 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間,可由社區黨組織指定副主任負責全面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社區居委會可以招聘專職社區工作者,但需徵得社區黨組織同意後報區辦事處批准。
第八條 社區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政府或區辦事處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政府或區辦事處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社區居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每季開一次匯報會,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黨組織根據社區工作情況和居民的反映意見,可隨時召集社區居委成員開會研究落實。
(二)居務公開制度。社區事務、財務以及社區居委會成員職責分工和辦公時間都要向社區居民公開,並設定公示欄。社區居委會人員在工作時間內應佩戴工作證上崗,文明服務。
(三)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為社區居民(成員單位)提供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社區居民(成員單位)的監督。
(四)考核罷免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年接受全體社區居民(單位)和社區成員單位代表會議的考核評議。社區居民(成員單位)對社區居委會成員滿意率低於60%或社區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滿意票的社區居委會人員,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按照法規程式進行罷免。
第十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五章 社區幹部管理
第十一條 社區幹部是社區居民的公僕,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本職工作,努力為社區居民服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社區自治章程;
(二)認真學習政治和科學文化,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求工作方法,發揚民主作風,尊重社區居民,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深入社區居民調查,及時了解掌握社區情況和居民的意見;
(五)辦事公道正派,及時幫助居民解決困難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六)協助社區內的居民解決居民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糾紛,必要時,向物業管理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加強對社區內物業小區工作的監督;
(七)及時將政府下達的有關通知或社區事務管理事項告知居民;
(八)積極向政府或區辦事處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社區自治章程;
(二)認真學習政治和科學文化,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求工作方法,發揚民主作風,尊重社區居民,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深入社區居民調查,及時了解掌握社區情況和居民的意見;
(五)辦事公道正派,及時幫助居民解決困難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六)協助社區內的居民解決居民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糾紛,必要時,向物業管理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加強對社區內物業小區工作的監督;
(七)及時將政府下達的有關通知或社區事務管理事項告知居民;
(八)積極向政府或區辦事處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章 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民主選舉權。凡年滿18周歲,常住人口在本社區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辦理暫住戶口的居民都有選舉權。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的除外;
(二)民主決策權。社區重大事務在實施前,社區居民有權向社區居委會或社區居民代表提出意見和建議,由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定;
(三)民主管理權。社區居民對社區事務的管理提出意見,並要求社區居委會將與居民利益相關的有關事項及時公布和解釋說明;
(四)民主監督權。社區居民對社區居委會的成員或社區相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評議。對不負責任的有關人員有權向社區居委會、社區黨組織,甚至區辦事處舉報。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和報復。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義務:
(一)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自覺遵守社區自治章程;
(二)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政治文化、體育活動;
(三)自覺參與社區服務的自願者組織,服從社區組織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務;
(四)弘揚正義和正氣,敢於同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
(五)愛護公共設施和維護公共衛生,自覺維護梯道的暢通和公共環境以及小區綠化的清潔;
(六)社區成員單位,應積極支持社區開展資源共享活動,協助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社區單位設施的開放和管理。
(一)民主選舉權。凡年滿18周歲,常住人口在本社區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辦理暫住戶口的居民都有選舉權。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的除外;
(二)民主決策權。社區重大事務在實施前,社區居民有權向社區居委會或社區居民代表提出意見和建議,由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定;
(三)民主管理權。社區居民對社區事務的管理提出意見,並要求社區居委會將與居民利益相關的有關事項及時公布和解釋說明;
(四)民主監督權。社區居民對社區居委會的成員或社區相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評議。對不負責任的有關人員有權向社區居委會、社區黨組織,甚至區辦事處舉報。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和報復。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義務:
(一)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自覺遵守社區自治章程;
(二)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政治文化、體育活動;
(三)自覺參與社區服務的自願者組織,服從社區組織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務;
(四)弘揚正義和正氣,敢於同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
(五)愛護公共設施和維護公共衛生,自覺維護梯道的暢通和公共環境以及小區綠化的清潔;
(六)社區成員單位,應積極支持社區開展資源共享活動,協助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社區單位設施的開放和管理。
第七章 社區秩序
第十四條 嚴禁在社區制假、販賣商品或物品;不準複製、出售、傳播淫穢物品;嚴禁販毒、吸毒;禁止賭博行為;嚴禁組織賣淫和嫖娼和拐賣婦女兒童行為。
第十五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騙財騙物,禁止在公共地方從事或組織他人進行迷信活動,禁止在社區內進行喪事葬禮活動。
第十六條 嚴禁亂拉電線、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鐵架,禁止占用公共樓道或天頂堆放個人雜物。
第十七條 遵守戶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戶口;出租房屋要辦理有關手續,並及時要求租用者辦理暫住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十五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騙財騙物,禁止在公共地方從事或組織他人進行迷信活動,禁止在社區內進行喪事葬禮活動。
第十六條 嚴禁亂拉電線、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鐵架,禁止占用公共樓道或天頂堆放個人雜物。
第十七條 遵守戶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戶口;出租房屋要辦理有關手續,並及時要求租用者辦理暫住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八章 社會團體的管理
第十九條 本社區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協會或內部成立的社區志願者組織、文藝組織,要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服從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社區居委會的管理,開展活動前呈報社區組織批准,嚴禁以組織名義為個人或企業亂拉贊助、傳銷產品,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二十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九章 社區風尚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睦鄰關係。
第二十二條 不準隨意在樓上拋擲垃圾或雜物,嚴禁向窗外或樓下潑水或架設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間從事裝修或有影響他人休息的娛樂活動。
第二十三條 樓外延伸的衣架或曬衣鉤,必須相對固定,陽台高台種養花草要保證固定安全,不得隨意擺放。
第二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愛幼、贍老扶幼,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人人爭當文明好家庭。
第二十五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二十二條 不準隨意在樓上拋擲垃圾或雜物,嚴禁向窗外或樓下潑水或架設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間從事裝修或有影響他人休息的娛樂活動。
第二十三條 樓外延伸的衣架或曬衣鉤,必須相對固定,陽台高台種養花草要保證固定安全,不得隨意擺放。
第二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愛幼、贍老扶幼,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人人爭當文明好家庭。
第二十五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十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 本社區發生自然災害時,社區居委會要及時協助鎮政府(或區辦事處)做好計災、查災、報災工作;上級發給社區的救災、救濟財物,應專項使用,並及時發放到居民,同時積極協助居民恢復日常生活。
第二十七條 經鎮政府(或區辦事處)確認的特困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標準給予救濟;其子女上學困難的,在義務教育階段,社區居委會應協助其向政府(火區辦事處)申請減免學雜費。社區出現臨時困難家庭的,社區居委會應協助其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第二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優撫對象和退伍軍人為國防和經濟建設建功立業,堅持每年“八一”、春節對軍烈屬和傷殘退伍軍人進行慰問,鼓勵退伍軍人自謀職業,幫助他們勤勞致富。
第二十九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鎮政府(或區辦事處)確認的特困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標準給予救濟;其子女上學困難的,在義務教育階段,社區居委會應協助其向政府(火區辦事處)申請減免學雜費。社區出現臨時困難家庭的,社區居委會應協助其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第二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優撫對象和退伍軍人為國防和經濟建設建功立業,堅持每年“八一”、春節對軍烈屬和傷殘退伍軍人進行慰問,鼓勵退伍軍人自謀職業,幫助他們勤勞致富。
第二十九條 (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十一條 附則
第三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屬下的管理機構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社區居民議事制度、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社區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社區議行分設管理制度、社區服務設施管理制度、社區治安管理制度等各項自治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成員單位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在三天內報鎮(或區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成員單位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在三天內報鎮(或區辦事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