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立法與創業投資稅收扶持政策解讀

從國外私募基金立法來看,我原來作為中小企業促進法起草具體成員我也看過一些東西,對於公募基金,因為涉及公眾投資者保護問題,所以國外都專門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募基金立法與創業投資稅收扶持政策解讀
  • 所屬領域:金融
但是對於一般性私募基金,因為是以私募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者本身就具有較強的風險鑑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所以均未對一般性私募基金進行立法,受到一些法律約束,雖然沒有立法但是也要受到法律約束。主要是三個環節,資金募集的環節通常是由《證券法》調整,對於基金投資人來說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信託法》調整,但是基金設立以後投資運作,如果你是證券類
的,那就是證券類機構投資人,按照這個機構投資人對待犯什麼法就按照什麼法來調整,國外也是這樣的情況。但是在私募基金裡面,對於創業投資基金,那是例外,因為創業投資基金它是一種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的創新,由於支持創業活動而注入了外部投資的特徵,所以完全靠市場來配置創業投資資本必然要出現一個市場失靈的問題。
所以像美國、英國、以色列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最近像我們的鄰居韓國,為什麼他們創業股非常發達,就是因為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扶持政策,但是既然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按照我們全義務相對等一個理念,政府就理應進行適度的監管,否則的話,比如說我們給你們很多的稅收政策,但是還是打著創業投資的旗號,又炒股票又搞房地產,我給你稅收政策最後導致什麼結果?很多的機構掛羊頭賣狗肉,結果沒有辦法實現政府的目標,反而成為稅收的漏洞,這是不行的。所以為了確保政策目標的實現,對你專門立法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所以美國沒有專門私募基金法,但是美國有專門的小企業投資基金法,韓國沒有私募基金法,但是有小企業基金法,英國沒有私募基金法,但是有專門關於投資法的集合基金法,台灣也沒有私募基金法,但是有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所以我們是否對私募基金需要專門立法我個人認為需要專門探討,但是觀點又是沒有辦法發表的。我可以理直氣壯的跟大家講,我們按照國際慣例並適應國家,促進創業活動的需要,在給創業投資基金以必要政策扶持的同時給予適當的監管,那是毋庸置疑的。我們這幾年也正是基於政策扶持與法律監管並舉來發展的。
首先我給大家介紹一下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所確立的基本制度;然後再介紹我們這些辦法所提供的法律保障以及國家要推行的相關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向大家介紹一下我們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所推出的《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辦法》。這個辦法出台確立了三項基本制度,第一就是為創頭基金提供特別的法律保護;第二方面就是我們為七項配套政策提供了一個法律的依據;第三我們確立適當的備案管理基本制度。特別法有9項,創投基金是按照公司制和合夥制,公司法強調很多法律障礙,所以我們通過很多技術處理,使得我們創投基金可以克服很多法律障礙,由於時間關係就不多講了,我這隻講其中簡單的一條。比如說國外創投基金,過去我們按照實收資本制,即使修改的《公司法》也是折中的方法,也就是先到位20%,後來可以慢慢補,言外之意就是10個億的創投基金,照樣會存在資本限的問題。我們創投基金要有一定的規模才有抗風險性,所以3000萬是最起碼的條件,但是3000萬不一定馬上到位,到位只需要到位1000萬就行,剩下都可以5年之內到,這樣假如你註冊10個億創投基金,按照《公司法》要先到位2個億,但是按照創投基金只需要先到位1000萬,而剩下的9000萬可以慢慢到位。我們公司法,如果說公司發行普通股以外的股票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而我們創投基金主要是按照優先股特別投票權的股票進行投資,現行沒有辦法提供法律保護。我們向國務院申請特批,創投基金可以像創業型企業轉為優先股進行投資,這樣投資可以受到法律保護。比如說像第九條,我們現代資金不能用作度企業股權的投資,但是對美國為了增強小企業投資公司投資的能力,一個億的小企業可以申請向國家擔保,對外發行4個億長期10年期的長期債券,這樣就可以對外投資。我們開發銀行給創投基金提供很多的貸款,但是國家規定出來,我們就規定創投企業就可以向銀行貸款,甚至以後也可以發行企業債券,不受貸款政策的影響,我們都有特殊法律保護,相應的配套政策大家都再跟進做。國際上通過稅收鼓勵創投基金髮展,在韓國、英國、我國台灣地區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我們國家稅收政策使成本相對來講比較低,而且最不容易導致尋租行為,所以我們在推動這個。而且這個政策都已經出台了,都是很受歡迎的。
第二個配套就是我們為了克服過去地方政府都是紛紛拿出財政的基金去設計國內獨有公司的弊端,我們就在制定一個促進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於發展的指導意見,引導基金就是有別於過去獨有的創投基金,創投基金必然存在業績激勵機制不夠的問題,我們地方財政基金包括中央財政基金以後不再搞創業投資基金,而拿出一個創投基金,他的目的是為了引導民間的資金組織新的創業公司,新的創業投資公司支持40%以上,他過去干預所參股的投資公司參股的問題。比如說你要申請創業投資公司,比如說3000萬,我先承諾你3000萬,另外7000萬就募起來相對就容易一些,而且政府不干預具體運作,我僅僅是在一個方面發表,也就是如果你炒股票我就行使一票否決,另外我政府為了民間參與這個遊戲,政府參股20%,即使創投基金每年政府只要發行國債利息就行,超額利潤全要民間投資,通過這個辦法來解決弊端的問題。
我們推動保監會設立投資創業基金,保監會要制定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問題。保監會出台國十條已經寫了,並且我們也在推動這個事。創業投資通過債權融資投資能力,這個辦法也在推動,並且包括推動債券資本市場的政策。這個機構政策,稅收政策已經出台,按照稅收政策已經有5大基本精神,我們創投稅收政策要適應政策特點,我們要解釋這個方式對創業投資就不太合適,如果那個項目失敗了,你給我減免沒有什麼意義,最後我們採取什麼辦法?稅收抵扣的辦法,假如創投基金有三個項目是非常成功的,三個項目是失敗的,三個項目是平平的,即使三個項目失敗沒有收益,但是我也要體現我國家給你一個補償的作用,你可能拿你三個失敗項目的投資額,來申請一個稅收抵扣的額度,而且稅收抵扣的額度可以用於抵扣前面三個獲得高回報所得稅的抵免,這樣就能夠比較好的鼓勵我們創投去增加企業投資。第二我們稅收環節適合中國國情,我們看國外的創投,一說公司制創投必然存在雙重徵稅的問題,國外製度是這樣,如果按照公司制創投基金,有些國家是按照稅收透明企業,但是本身不交稅款,一般公司資本金,本身就要交稅,然後投資公司必須還要再交稅,這就是雙重徵稅的問題,所以國外創造的稅收政策,為了避免雙徵稅,也就是在投資的環節搞抵扣。
我們國內為了更好便於稅收征管,減少稅收的流失,一個公司制的企業你交過稅以後,公司制企業作為投資者,你從那個公司創造基金所得是不用再交稅了,所以按照中國的方法,所以按照中國的方法,不存在雙重徵稅的問題。既然投資者從創造基金所得本來就不用交稅,在交稅環節搞抵扣就沒有意義,所以在投資環境上抵扣。抵扣的力度多大?我們堅持資本的力度,稅收政策適度的原則,我們考察國外年內投資20%是比較好的,一般是14%,但是我們不能按照平均,按20%,創業投資短的有1年,長的有3年、5年,我們按照3年,3年累計起來就是1.2的3次方,加上7多,0.7是純收益。我們取一個整數,也就是這個創投基金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來申請一個稅收的抵免的額度,這樣就保證我們創投基金按照這個抵扣,基本上能夠做到公司制創投基金不用交稅。企業投資者從創投基金所得因為是稅後收益,照樣可以不用交稅,兩個環節都可以不用交稅,但是稅制體現鮮明的導向性。所以這必須是中小高新企業,來達到鼓勵我們創投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問題。
現在市場都在炒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翻譯是不準確的,所以往往容易把私募基金理解成私募股權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是私募的股權私人基金,所以我們講私人股權基金更準確。政府去制定政策,一定要制定那些能夠準確界定的東西,不能準確的東西完全由市場去界定就行了,所以說我們在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裡面,沒有對私人股權投資再做區分,私人證券不可能由政府去做。所以這個基金申請資金抵扣要按照高新中小企業抵扣。我們沒有限制我們創投基金必須是投資多少高新技術企業,比例上來講10個億的創投基金,9.9億可以投資到國有大型企業,照樣是合格的創投基金,但是只能按照投資高科技企業申請700萬應納稅抵扣,相反你10個億全投中小高新企業,可能就用10個億的投資申請,這樣就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同時又給你相對寬鬆的投資環境,但是我們有一個底線,你千萬不能炒股票,搞房地產。我們在《企業所得稅法》裡面就寫到,就沒有採取這種方法,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特別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享受應納稅所得抵扣。這個條款一方面對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方式和環節,另外一方面,就是為稅收抵扣條件和力度,預留了空間。中國創投基金髮展會有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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