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縣民政局

秀山縣民政局是秀山縣人民政府主管民政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秀山縣民政局
  • 隸屬:秀山縣政府
  • 機構:民政局
  • 分類: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改革與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督促執行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承辦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報批審核和褒揚工作;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和工作計畫;負責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組織報批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擬訂自然災害愉企鴉生活救助工作政策;負責核查、上報災情;管理分配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四)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蜜籃閥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五)承擔依法對全縣性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六)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老人”的供養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辦養老機構的管理。
(七)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八槳轎想鴉)擬訂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指導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九)擬訂城鄉基層鑽探廈戰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基層政權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十)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工作;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鄉鎮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協嬸嬸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核和重要檔案起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務值班、後勤保障、督查督辦、人事、隊伍建設、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二)財務科
參與擬訂民政事業經費管理政策,統計並監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投入情況和執行情況;統籌管理本級民政事業經費;監督籌措民政事業經費、民政事業性撥款和有關經費管理的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資本運營;配合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全縣民政事業資金財務檢查、監察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鄉鎮民政辦財務管理和財務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掛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貫徹優待撫恤補助法規的具體辦法、措施;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人民警察傷殘撫恤工作;承辦烈士的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報批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罪頸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指導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職業培訓工作。
(四)救災科
擬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措施;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承辦救災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工作;負責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城鄉社區防災減災工作。
(五)社會事務及福利科
擬訂社團、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全縣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福利彩票發行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城鎮“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孤兒和殘疾人的供養工作;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監督指導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年檢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擬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管理;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六)嚷嚷騙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擬訂貫徹優待撫恤補助法規的具體辦法、措施;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人民警察傷殘撫恤工作;承辦烈士的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報批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指導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職業培訓工作。
(四)救災科
擬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措施;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承辦救災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工作;負責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城鄉社區防災減災工作。
(五)社會事務及福利科
擬訂社團、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全縣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福利彩票發行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城鎮“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孤兒和殘疾人的供養工作;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監督指導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年檢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擬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管理;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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