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秀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單位全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簡稱秀山國土房管局或秀山國土局。主要負責秀山縣境內的土地,房屋,礦產,地質地災事物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秀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外文名:xiu shan guo tu fang guan ju
  • 地址:重慶市秀山縣中和鎮渝秀大道15號
歷史沿革,人員編制情況,機構設定情況,

歷史沿革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局成立於1987年10月,編制數11名,設領導職數1正2副。主要職責是土地管理。
2001年機構改革,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局更名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劃入原縣計委承擔的地質、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劃入原縣建委承擔的房屋管理職能。將農業區劃管理的職能劃給縣農業局。由單一的土地管理職能,變成多個管理職能,增加了房屋管理、礦產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和住房制度改革四大塊職能。內設5個職能科室(辦公室、規劃耕保科、權籍科、礦管科、房屋拆遷科),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下設6個事業單位:土地開發整理收購儲備中心、國土資源執法大隊、統征勘測辦、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礦產資源監測站、鄉鎮國土站(設8個片區國土站)。
(一)職能科室的歷史變遷:
2005年12月設立錳業管理站。
2010年4月秀山府辦發〔2010〕38號,重新調整內設機構,設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財務科、規劃耕保科、權籍科、礦管科、房管科。
2011年5月,撤銷土地開發整理收購儲備中心設立農村土地整治中心。
2011年6月成立民眾工作辦公室。
2011年8月,撤銷統征勘測辦公室設立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
2011年9月成立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2年10月撤銷錳業管理站設立礦業管理中心。
2012年4月撤銷8個片區國土站,分別在各鄉鎮(街道)設立國土所。
2013年1月成立土地儲備中心。
2013年11月撤銷你局礦產資源監測站,將其職能職責劃轉到礦業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縣礦業管理中心更名為縣地質環境監測站。
2015年4月撤銷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設立不動產登記中心。
(二)國土房管局主要職能職責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及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區域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
2.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起草全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辦法;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 。
3.負責全縣城鄉土地、房屋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的統一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房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房屋確權和登記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全縣地籍和房籍測繪管理。
4.承擔全縣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核報批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建立並監督執行基準地價、土地出讓金標準等地價制度;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5.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市場中介組織,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領域的違法行為。
6.承擔礦產資源礦業權管理責任。依法負責一類礦產礦業權的設立和轉讓審批登記發證,承擔礦產資源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推進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工作。
7.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8.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9.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10.承擔房地產區域調控和管理的責任。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區域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11.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擬訂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房屋安全鑑定管理,擬訂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規定;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查處房地產領域違法行為。
12.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擬訂經濟適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項目和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13.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14.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負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15.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情況

全局編制數147名,其中,行政編制16名,實有17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 2 名,實有 2名;事業編制129名,實有109名。退離休19名,退伍安置(非在編)7名。

機構設定情況

(一)內設行政科室情況
1.辦公室,設領導職數1名。
職能職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訪、信息、黨務、接待、保密、綜合治理、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局性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房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管理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全局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黨風廉政建設;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2.財務科,設領導職數1名。
職能職責:負責組織、監督國家、市和縣有關財務管理和收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會同有關科室調查擬訂收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管理政策和規定;負責本局的財務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編制財務年度收支計畫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匯總、審核會計報表;負責審核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和大型項目經費,統一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各項經費開支(含專項經費),並實施財務監督;會同有關業務科室做好各項收費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國家、市和縣的有關收費標準;辦理相關收費許可證;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各項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對直屬單位的財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審核財政撥款的使用情況;會同有關科室做好財務、統計和收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承擔所屬單位職工工資管理。
3.規劃耕保科,設領導職數1名。
職能職責:組織編制、修訂並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承擔耕地保護工作,負責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管理和耕地開發復墾、土地開發整理的管理;負責農用地轉用的報批管理,辦理農村集體土地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用的安置補償管理;辦理劃撥用地的審核、報批手續;負責臨時使用土地的審批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出讓金徵收等工作。
4.權籍科,設領導職數1名。
職能職責:負責城鎮、農村土地、房屋登記發證管理和年檢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整、變更調查及統計;負責集體非農用地、“四荒”土地流轉管理;負責企業改制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管理;負責編制、修訂全縣土地等級和基準地價;負責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管理;負責土地房屋中介、評估機構及人員的資質管理;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 負責土地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市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起草制定全縣不動產登記管理相關規定,指導土地登記(含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
5.礦管科,設領導職數1名。
職能職責: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和分析;依法進行一類礦產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發證和轉讓的審批,依法打擊查處非法小煤窯等違法行為;調處探礦權、採礦權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價款及使用費的徵收。
6.房管科,設領導職數1名。
職能職責: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縣房改規劃、實施方案和各項房改政策方案;定期通報全縣各類房屋的重置價和市場指導價;負責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負責商品房預售登記、核發許可證;負責城鎮房屋拆遷項目的管理,核發拆遷許可證,公布拆遷公告,控制拆遷總量,制定拆遷安置標準;負責對拆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管和組織房屋安全鑑定工作;負責拆遷單位和拆遷人員的資質管理;負責調處、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負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住房貨幣化分配製度的推行;對全縣房改資金進行統一管理;負責物業管理企業及人員的資質管理;負責規範和完善城鎮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管理;組織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出售、登記、評估、審批、辦證;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出售、租賃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工作,監督房改售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7.民眾工作辦公室(信訪室),設領導職數1名。
職能職責:負責收集分析本部門民眾工作情況;負責組織本部門幹部下訪民眾工作;負責受理辦理本部門職能範圍的信訪事項;負責開展民眾工作、信訪穩定工作政策法規宣傳和社情民意調查,引導、教育民眾依法信訪;負責協助其它單位處理相關信訪問題。民眾利益訴求集中的縣級部門。
(二)下屬事業單位設定情況
1.農村土地整治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數10名,在編在崗8名。設領導職數2名,工作機構領導職數3名。
職能職責:負責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調研,編制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辦法、土地開發整理技術標準、全縣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有關規程,同時進行全縣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負責和協助市、縣兩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建立;承擔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踏勘、規劃、立項(備案入庫)、實施、協調、組織竣工驗收等相關工作;負責新增耕地指標收購及地票交易工作;為土地開發整理、建設用地復墾和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融資,做好項目資金協調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鄉鎮做好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清理、登記、測算、費用發放和資料收集整理等具體工作實施;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範圍外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後的利用、整治個管理工作。
2.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數10名,在編在崗10名。設領導職數2名。工作機構領導職數3名。
職能職責: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有關房屋管理、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體實施保障住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住房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爭取,項目建設的管理,保證建設項目的質量及建設安全;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劃布局。負責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籌集、分配,保障社會需求;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工作。負責保障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分配及使用監管工作;負責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住房租金收支管理。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出售、租賃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負責全縣房改售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縣委、縣政府和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不動產登記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數15名,在編在崗5名。設領導職數3名,工作機構領導職數3名。
職能職責: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登記(含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和農村綜合產權流轉交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土地登記(含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工作;負責指導開展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匯交、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土地、房屋轉讓、租賃、抵押、典當等交易契約的登記備案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交易統計和市場分析工作。承擔縣國土房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4.國土資源執法大隊。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數25名,在編在崗19名。設領導職數2名。
職能職責:負責土地房屋、地質礦產、房改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土地房屋、地質礦產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打擊工作;負責開展土地房屋、地質礦產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土地房屋、地質礦產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配合參與有關土地房屋、地質礦產的聯合執法工作。
5.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數10名,在編在崗10名。設領導職數2名。
職能職責:受縣國土房管局的委託,具體履行全縣土地徵用、徵收及房屋徵收的有關工作,具體是: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全縣土地統征和房屋徵收;負責征地和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管理,實施征地和房屋徵收過程中的補償和人員安置;負責調處征地和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的矛盾糾紛;負責征地和房屋徵收過程中的資料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等工作;承辦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6.地質環境監測站。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數14名,在編在崗14名。設領導職數2名。
職能職責:
承擔全縣地質災害監測、防治以及地質遺址保護工作;負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認定管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及礦山地質環境工程勘查治理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採、運輸、加工、規劃、協調有關工作;負責監管檢查站以及礦業管理相關費用的徵收工作。
7.土地儲備中心。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數5名,在編在崗4名。設領導職數1名。
職能職責:承擔全縣國有土地儲備職能,負責儲備、整理、融資開發、收購管理國有土地。
8.鄉鎮國土所。股級事業單位,27個鄉鎮國土所核定總編制數40名,在編在崗40名。設定領導職數27名。
職能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轄區土地資源的責任,監測並及時向國土房管局報告國土資源領域的違法行為。承擔按照縣國土房管局要求規範轄區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轄區城鄉土地、房屋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的統一管理。組織轄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房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房屋確權和登記資料匯總管理工作。承擔轄區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受國土房管局委託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核報批管理工作。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轄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與轄區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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