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團團青年志願服務隊

秀山團團青年志願服務隊

秀山團團青年志願服務隊是由重慶市義工聯盟志願服務隊批准成立的一支以中學生為主體,全民參與的秀山地區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秀山團團青年志願服務隊
  • 外文名Xiushan Tuan Tuan Youth Volunteer Tervice Team
  • 簡稱秀山團團
  • 主管單位重慶市義工聯盟志願服務隊
  • 屬性非盈利公益團體
  • 社團地址重慶市秀山縣龍池鎮
  • 系統編號171350448
  • 聯絡團體重慶市義工聯盟志願服務隊 
  • 現任隊長姚元來
  • 組織類型公益社團組織
  • 登記系統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
成員,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章,第六章,

成員

隊長:姚元來
副隊長:羅仁希
團團助理:田慶
辦公室:葉克勤
紀檢監察:陳俞江、曹馨予、陳倩
指導老師:劉國楨
宣傳部:彭倩

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秀山團團青年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願服務隊)

第二條

本志願服務隊由重慶市義工聯盟志願服務隊主辦,上級聯絡單位為重慶市義工聯盟志願服務隊。

第三條

本志願服務隊堅持“全心全意為市民服務”的工作原則,堅定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

第四條

志願者誓詞: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奉獻力量。

第五條

本志願服務隊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服從上級組織的整體安排,維護志願服務隊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

第六條

成立志願服務隊工作委員會,下設組織部、宣傳部、活動部、外聯部四個部門。

第七條

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如下:
隊長
1.全面負責志願服務隊的日常管理。
2.及時傳達上級單位的工作安排。
組織部
1.志願活動方案的審定。
2.志願重慶系統的使用與日常維護。(包括志願活動的發布、志願者重置密碼、志願者時長錄入、志願者表彰錄入等)
3.志願匯組織版app的使用與日常維護。(包括志願活動的發布、志願者保險領取等)
4.志願工具的籌備。(包括小馬甲、小紅帽、工作證、小紅旗等)
5.志願者紙質時長認證和榮譽證書的印製。
宣傳部
1.全媒體公眾平台的運營。(微博,頭條)
2.活動海報、視頻的製作。
活動部
1.制定詳細的活動策劃方案。
2.全方位保障活動的順利執行。
3.對突發應急事件的及時處理。
外聯部
1.聯絡上級單位、各高校和其他公益組織。
2.為志願活動拉取商業贊助。

第八條

幹部及骨幹成員的換屆遵從志願服務隊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第三章

正式志願者條件

第九條

正式志願者須在志願重慶和志願匯兩個平台實名註冊。

第十條

正式志願者必須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吃苦耐勞精神,能夠利用節假日等業餘時間參加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正式志願者須自行在志願匯上領取保險,因沒有領取保險而產生的安全責任由志願者本人承擔。

第十二條

正式志願者參加活動的人物形象、肖像等,均可供主辦方進行拍攝、宣傳資料等無償使用。

第四章

正式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正式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志願服務隊的各種公益活動和取得有關信息;
2. 隨時向志願服務隊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3. 在履行服務中可以提出困難和問題,請求給予幫助解決;
4. 獲得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所必需的物質、安全保障;
5. 志願者可以申請退出志願服務隊;
6. 法律、法規以及志願者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正式志願者履行以下義務:
1.擁護志願服務隊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2.自覺履行志願服務隊的職責,完成交辦的工作;
3.關心志願服務隊的工作,積極參加組織開展的各項志願服務活動及社會公益活動;
4.宣傳志願服務隊宗旨,維護志願服務隊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志願者活動的影響力。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隊志願者及骨幹成員獎勵制度:
1.本志願服務隊定期召開工作總結暨表彰大會,屆時會表彰一批“優秀幹部”“優秀志願者”;
2.幹部及骨幹成員每周可享有3小時志願服務時長;
3.幹部及骨幹成員到本志願服務隊辦公室值班可記錄相應時長;
4.志願服務隊工作委員會每學期對幹部及骨幹成員的工作進行評定,按照等級記錄相應志願者時長。優秀記錄10小時,良好記錄7小時,合格記錄5小時,不合格不記錄志願者時長。
第十六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之一的幹部或者志願者,經志願服務隊委員會批准後予以開除。
1.不服從組織管理,拒不履行志願者義務;
2.無故不參加志願服務隊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3.違反公益活動紀律,在網路上發布謠言、詆毀本志願服務隊和做出其他有損志願服務隊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4.將其他組織的矛盾或糾紛帶入本志願服務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秀山團團青年志願服務隊總章程》經本志願服務隊工作委員會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評議後方可修改。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解釋權歸秀山團團青年志願服務隊所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