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山城幫幫幫志願服務隊(總隊)

重慶市山城幫幫幫志願服務隊(總隊)

重慶市山城幫幫幫志願服務隊(總隊 )是由志願者之家指導中心辦公室創始人、重慶市江北區華新街嘉陵社區鄉村振興青年服務站站長冉棋元先生創辦的一支以大學生為主體,全民參與的重慶地區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山城幫幫幫志願服務隊(總隊)
  • 外文名:Chongqing mountain city Help Volunteer Service Team
  •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12日
  • 系統編號:143330127
  • 聯絡團體:重慶市義工聯盟志願服務隊
  • 總隊長:萬鳴鳳
  • 副總隊長:楊亮
  • 組織類型:公益團體
重慶市山城幫幫幫志願服務隊總隊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隊名稱為:重慶市山城幫幫幫志願服務隊(總隊)
第二條 本隊的性質:以大學生為主體,全民參與的重慶市地區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隊的宗旨:幫助別人,快樂自己!大手拉小手,公益路上一起走。
第四條 本隊自覺接受上級聯絡團體的監管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隊的活動地域為重慶。本隊的辦公地為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建新西路1號5-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隊的業務範圍:宣傳志願服務精神,組織指導志願服務行動,開展相關志願服務工作。(依法須經批准的志願服務活動,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三章 隊 員
第七條 本隊的隊員為個人隊員。
第八條 擁護本隊章程,有加入本隊的願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隊: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
(二)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熱愛公益事業,有奉獻精神;
(四)年滿十四周歲,且六十周歲以下。
第九條 隊員入隊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式是:
(一)本隊邀請,或自願申請,或由其他公益組織推薦或本隊隊員介紹;
(二)按要求填寫檔案信息成為預備隊員;
(三)預備隊員在一年內參加本隊組織的活動達三次及以上,且一年內參加各公益組織的志願活動所累計的志願服務時長達20小時及其以上可轉為隊員;
(四)隊員由本隊工作委員會頒發隊員證,並予以公告;
(五)隊員需持隊員證每半年到隊註冊;
第十條 隊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隊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隊活動並獲得本隊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隊自願,退隊自由。
第十一條 隊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隊章程;
(二)執行本隊的決議;
(三)維護本隊的良好形象及合法權益;
(四)參加隊員代表大會;
(五)向本隊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隊員及預備隊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工作委員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相關志願服務活動規定給予警告;
(二)對本隊造成名譽負面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造成嚴重後果,開除隊籍。
第十三條 隊員退隊須書面(郵件)通知本隊。
第十四條 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隊員資格:
(一)自收到入隊通知信息後七個工作日內,未在中國志願服務網上申請加入本隊;
(二)一年不參加本隊活動;
(三)半年未到隊註冊;
(四)不再符合隊員條件;
(五)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隊員退隊、自動喪失隊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隊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隊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隊員代表大會是本隊最高權力機構。隊員代表大會由隊員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隊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隊員代表、候補委員、委員產生辦法;
(四)罷免隊員代表、候補委員、委員;
(五)審議工作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入隊條件;
(七)審議工作委員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工作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隊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最多連任三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隊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工作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上級聯絡團體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隊召開隊員代表大會,須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隊員代表。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並向隊員公告。
第十八條 工作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隊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隊員代表大會。臨時隊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其他原因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隊員代表或工作委員會推舉本隊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隊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隊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隊員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入隊標準,須到會隊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應當由到會隊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三)選舉產生隊長、副隊長、秘書長,以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1/3;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隊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條 本隊設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是隊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隊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隊開展工作,並依照隊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隊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隊員代表大會負責。工作委員會委員由隊長、副隊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及其副部長組成,候補委員由各部幹事組成,隊長、副隊長同時兼任工作委員會會長、副會長。
本隊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本隊隊員;
(二)志願服務總時長達到30小時及其以上;
(三)有志願服務方面的獲獎經歷。
第二十一條 工作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隊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解除隊員資格;
(三)籌備召開隊員代表大會;
(四)向隊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經費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並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分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隊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隊隊員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志願工作報告和志願工作計畫,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制定本隊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每屆1年,最多連任三屆,每年至少召開6次會議(包含新人見面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工作委員會常務工作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上級聯絡團體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工作委員會與隊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委員2次無故不出席工作委員會會議,自動喪失委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工作委員會會議由隊長召集和主持;隊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隊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隊長或1/3以上委員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工作委員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隊負責人包括隊長1名,副隊長1名,秘書長1名。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工作委員會負責,並應成立由上屆工作委員會委員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隊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隊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隊情況並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無遺傳病史(傳染性);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正常履責;
(七)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隊負責人任期與工作委員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3屆。
第二十八條 隊長代表本隊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隊長本人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則由隊長指定其他負責人簽署。
本隊隊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隊員代表大會、工作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執行或安排其他重大事項。
(補充說明)
隊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工作委員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隊卸任或被罷免的隊長,不再履行相關職權,應由副隊長暫代隊長一職,並組織工作委員會召開隊員代表大會選舉新一任隊長,該隊長卸任或被罷免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聯絡團體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副隊長、秘書長協助隊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工作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工作委員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隊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隊主要負責人,報工作委員會審議批准;
(五)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工作委員會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工作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隊員代表大會、工作委員會會議均應製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會長審閱會議紀要(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隊員通報並至少保存6年。
委員、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上級聯絡團體備案並向隊員公開。
第五章 財務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隊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相關單位贊助;
(三)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相關津貼、低償補助;
第三十三條 本隊經費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志願服務人員津貼支出;
(三)其他由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隊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隊的經費管理必須接受隊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隊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隊員代表有權向本隊查詢捐贈的活動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隊員代表的查詢,本隊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隊的經費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經費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隊換屆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隊的全部經費為本隊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隊員中分配。
本隊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檔案為本隊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隊章程的修改,由工作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上級聯絡團體徵求意見後,提交隊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隊修改的章程,須經隊員代表大會到會隊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上級聯絡團體核准。上級聯絡團體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經費處理
第四十條 本隊終止程式由上級聯絡團體提出。
本隊終止程式提出後的15個工作日內,由工作委員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上級聯絡團體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進行清算(辦理註銷):
(一)發生分立、合併;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隊經上級聯絡團體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隊終止後的剩餘經費,由上級聯絡團體安排。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隊負責人包括:總隊長、總副隊長、總秘書長。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日擬定章程現場負責人:楊亮、方鑒評、劉念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隊工作委員會所有。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上級聯絡團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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