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團團志願服務總隊

秀山團團志願服務總隊

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以下簡稱:秀山團團志願服務總隊)是2020年7月20日正式成立的,志願者精神是驅動著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的原動力,以秀山地區社會各界青年志願者為主體成立的社會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
  • 外文名Xiushan Regiment volunteer Service Corps
  • 簡稱秀山團團志願服務總隊
  • 屬性非盈利公益團體
  • 社團地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
  • 登記系統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
  • 系統編號216998312
  • 組織類型公益社團組織
  • 現任總隊長:姚元來
工作委員會簡介,總隊長,副隊長,助理,宣傳部部長,聯盟團隊,志願者服務隊管理制度,一、隊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二、註冊,三、隊員享有以下權利,四、隊員基本義務,五、組織紀律及工作要求:,六、活動策劃及實施制度活動策劃:,七、入隊與離隊:,八、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章 正式志願者條件,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章 正式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五章 獎懲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六章 附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工作委員會簡介

總隊長

姚元來,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中國青年志願者。他是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戒采協贈踐志願服務總隊總隊長。他熱情隨和,活潑開朗,樂於助人,有較強的動手能力;對工作認真負責,能吃苦耐勞,具有較強的奉獻精神。

副隊長

田慶,中背朽漿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中國青年志願者。她是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副隊長。他活潑可愛、熱情好動、樂於助人、熱心善良,對工作認真負責、吃苦耐勞、一絲不苟,具有較強的志願服務精神。

助理

劉小月,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中國青年志願者。她是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助理。她熱情隨和,活潑開朗,善解人意,樂於助人;對工作認真負責,能吃苦耐勞,具有較強的奉獻精神。

宣傳部部長

彭倩,中國青年志願者。她是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宣傳部部長。她積極樂觀,樂於助人;善與獨立完成任務的能力,具有堅強不屈的奮鬥精神。

聯盟團隊

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團隊名單
南溪青少年志願服務隊

志願者服務隊管理制度

(2021年1月修訂)
為了加強志願者的管理,完善志願者組織的建設,規範志願者活動,增強志願者的紀律,提高各部門的工作質量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使志願者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本單位制實際,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一、隊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奉獻精神,有志於參與志願者服務活動;
(2)、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具備素質;
(3)、遵紀守法,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4)、願意接受所在志願者組織和相關部門的管理和協調。

二、註冊

(1)、本著自願的原則,申請人提出註冊申請;
(2)、組織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調查;
(3)、調查合格後,填寫統一的志願者注槓堡料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1)、中國青年志願者個人檔案(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2);
(4)、審核合格,申請人參加單位組織開展的志願服活動項目,進行宣誓,領取“ 志願者證” 。

三、隊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志願者組織的各種志願活動, 接受有關教育, 培訓;
(2)、就志願服務工作對志願者中心提出建議和意見,並進行監督;
(3)、提出請求, 並要求給予負責的答覆;
(4)、向本單位推薦優秀會員;
(5)、退出青年志願者組織;
(6 )相關法律、法規及組織、中國青年志願者組織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四、隊員基本義務

(1)、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管理規定;
(2)、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或獨立開展的志願服務工作;
(3)、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教育與培訓;
(4)、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權利,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
(5)、不得以志願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6)、自覺維護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服務證和志願者標誌;
(7)、相關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組織紀律及工作要求:

(一)、堅持分工合作原則,個人不離集體,集體不離個人,立足本職,明確目標,服從管理,聽從安排,認真完成各項工作;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多數,個人服從集體,局部服從整體,圍繞“公益事業弱勢群體”開潤虹騙展工作;
(三)、每次參加志願者服務後,由志願者活動組織者(負責人)立即收集活動用品設槓說,並交單位保管;
(四)、認真聽取廣大師生的意見和要求,對工作(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相關人員反映;
(五)、注重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積極投身參與本服務隊、單位組織的各項活動中去,多參加實踐、公益活動;
(六)、要有強烈的時間觀念,在開會的(例會)時,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者必須提前30分鐘,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請假。準假後方可離開;
(七)、如確因時間衝突或情況特殊,一定要分清輕重緩急,學會自我調整和自我緩解,決不能影響本服務隊的工作開展,若時間緊急,須遲到或須請假者也須向負責人說明情況;
(八)、明確工作目標,不能盲目地開展工作,必須擬定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九)、禁止在工作中“討價還價,拈輕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滿而鬧情緒,更不允許志願者之間發生口角和爭執,有意見或不滿,應向負責人提出;
(十)、凡遲到者或請假者,應及時向負責人說明情況,
並了解工做安排及其內容;
(十一)、志願者之間要相互幫助,團結合作與其他各部門之間保持友好關係,相互學習、相互監督、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十二)、本制度未盡事宜,將在工作中不斷總燥騙結,不斷完善。

六、活動策劃及實施制度活動策劃:

(一)、主題活動要提前一月遙挨臭懂進行策劃,策劃方案要顧及實際可行性、內容 充實、主題突出、操作明確、形成文字;
(二)、主題活動的策劃要緊扣熱點、切合需求、富有創意、互不雷同,體現特色。活動實施:
(1)、活動前,協調安排好人員,調配好活動用品,做好各項準備活動細則落實到人;
(2)、活動時,按照方案認真、細緻的組織實施,活動負責人控制好活動局面,按程式規範進行,確保效果;
(3)、活動中嚴格簽到,做好參與志願者的服務數量與質量確認,做好活動相關記錄,積累完整原始資料;
(4)、活動後,負責人及時組織進行書面總結、調查反饋、整理材料,有關材料及時送交上級部門進行備案。

七、入隊與離隊:

(一)入隊本著自願的前提,年齡在十四周歲至五十周歲,性別不限、文化程度不限,身體健康,無傳染疾病者;遵紀守法,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申請入隊須如實填寫【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1)交由工作委員會審批。
(三)申請離隊須填寫【離隊申請書】(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3)交由工作委員會審批離隊。

八、附則:

(一)、本制度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工作委員會。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頒布的《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志願者服務隊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以下簡稱:秀山團團志願服務總隊)

第二條

本志願服務隊堅持“全心全意為市民服務”的工作原則,堅定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

第三條

志願者誓詞: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奉獻力量。

第四條

本志願服務隊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服從上級組織的整體安排,維護志願服務隊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

第五條

成立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工作委員會,下設隊長、副隊長、助理、組織部、宣傳部、活動部、外聯部七個部門。

第六條

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如下:
隊長
1.全面負責志願服務隊的日常管理。
2.及時傳達上級單位的工作安排。
副隊長
1.協助隊長日常管理。
2.及時傳達並實行隊長的工作安排。
助理
1.協助副隊長落實上級工作安排。
組織部
1.志願活動方案的審定。
2.中國志願服務網系統的使用與日常維護。(包括志願活動的發布、志願者重置密碼、志願者時長錄入等)
3.志願匯志願服務管理平台的使用與日常維護。(包括志願活動的發布、志願者保險領取等)
4.志願工具的籌備。(包括小馬甲、小紅帽、工作證、志願服務證等)
5.志願者紙質時長認證和榮譽證書的印製。
宣傳部
1.全媒體公眾平台的運營。
2.活動海報、視頻的製作。
活動部
1.制定詳細的活動策劃方案。
2.全方位保障活動的順利執行。
3.對突發應急事件的及時處理。
外聯部
1.聯絡上級單位、各高校和其他公益組織。
2.為志願活動拉取商業贊助。

第七條

幹部及骨幹成員的換屆遵從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第三章 正式志願者條件

第八條

正式志願者須在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國務院規定的系統)和志願匯兩個平台實名註冊。

第九條

正式志願者必須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吃苦耐勞精神,能夠利用節假日等業餘時間參加公益活動。

第十條

正式志願者須自行在志願匯上領取保險,因沒有領取保險而產生的安全責任由志願者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

正式志願者參加活動的人物形象、肖像等,均可供主辦方進行拍攝、宣傳資料等無償使用。

第四章 正式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正式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志願服務隊的各種公益活動和取得有關信息;
2. 隨時向志願服務隊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3. 在履行服務中可以提出困難和問題,請求給予幫助解決;
4. 獲得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所必需的物質、安全保障;
5. 志願者可以填寫【離隊申請表】申請退出志願服務隊;
6. 法律、法規以及志願者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正式志願者履行以下義務:
1.擁護志願服務隊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2.自覺履行志願服務隊的職責,完成交辦的工作;
3.關心志願服務隊的工作,積極參加組織開展的各項志願服務活動及社會公益活動;
4.宣傳志願服務隊宗旨,維護志願服務隊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志願者活動的影響力。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隊志願者及骨幹成員獎勵制度:
1.本志願服務隊每年底召開工作總結暨表彰大會,屆時會表彰一批“優秀幹部”“優秀志願者”;
2.在本服務隊表現優異的骨幹和志願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五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之一的幹部或者志願者,經志願服務隊委員會批准後予以開除。
1.不服從組織管理,拒不履行志願者義務;
2.無故不參加志願服務隊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3.違反公益活動紀律,在網路上發布謠言、詆毀本志願服務隊和做出其他有損志願服務隊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4.將其他組織的矛盾或糾紛帶入本志願服務隊;
5.不遵守《志願服務條例》、《重慶市志願服務條例》、《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總章程》、《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志願者服務隊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總章程》、《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志願者服務隊管理制度》經本志願服務隊工作委員會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評議後方可修改。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解釋權歸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所有。
(6 )相關法律、法規及組織、中國青年志願者組織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四、隊員基本義務

(1)、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管理規定;
(2)、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或獨立開展的志願服務工作;
(3)、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教育與培訓;
(4)、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權利,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
(5)、不得以志願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6)、自覺維護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服務證和志願者標誌;
(7)、相關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組織紀律及工作要求:

(一)、堅持分工合作原則,個人不離集體,集體不離個人,立足本職,明確目標,服從管理,聽從安排,認真完成各項工作;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多數,個人服從集體,局部服從整體,圍繞“公益事業弱勢群體”開展工作;
(三)、每次參加志願者服務後,由志願者活動組織者(負責人)立即收集活動用品,並交單位保管;
(四)、認真聽取廣大師生的意見和要求,對工作(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相關人員反映;
(五)、注重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積極投身參與本服務隊、單位組織的各項活動中去,多參加實踐、公益活動;
(六)、要有強烈的時間觀念,在開會的(例會)時,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者必須提前30分鐘,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請假。準假後方可離開;
(七)、如確因時間衝突或情況特殊,一定要分清輕重緩急,學會自我調整和自我緩解,決不能影響本服務隊的工作開展,若時間緊急,須遲到或須請假者也須向負責人說明情況;
(八)、明確工作目標,不能盲目地開展工作,必須擬定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九)、禁止在工作中“討價還價,拈輕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滿而鬧情緒,更不允許志願者之間發生口角和爭執,有意見或不滿,應向負責人提出;
(十)、凡遲到者或請假者,應及時向負責人說明情況,
並了解工做安排及其內容;
(十一)、志願者之間要相互幫助,團結合作與其他各部門之間保持友好關係,相互學習、相互監督、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十二)、本制度未盡事宜,將在工作中不斷總結,不斷完善。

六、活動策劃及實施制度活動策劃:

(一)、主題活動要提前一月進行策劃,策劃方案要顧及實際可行性、內容 充實、主題突出、操作明確、形成文字;
(二)、主題活動的策劃要緊扣熱點、切合需求、富有創意、互不雷同,體現特色。活動實施:
(1)、活動前,協調安排好人員,調配好活動用品,做好各項準備活動細則落實到人;
(2)、活動時,按照方案認真、細緻的組織實施,活動負責人控制好活動局面,按程式規範進行,確保效果;
(3)、活動中嚴格簽到,做好參與志願者的服務數量與質量確認,做好活動相關記錄,積累完整原始資料;
(4)、活動後,負責人及時組織進行書面總結、調查反饋、整理材料,有關材料及時送交上級部門進行備案。

七、入隊與離隊:

(一)入隊本著自願的前提,年齡在十四周歲至五十周歲,性別不限、文化程度不限,身體健康,無傳染疾病者;遵紀守法,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申請入隊須如實填寫【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1)交由工作委員會審批。
(三)申請離隊須填寫【離隊申請書】(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3)交由工作委員會審批離隊。

八、附則:

(一)、本制度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工作委員會。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頒布的《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志願者服務隊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以下簡稱:秀山團團志願服務總隊)

第二條

本志願服務隊堅持“全心全意為市民服務”的工作原則,堅定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

第三條

志願者誓詞: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奉獻力量。

第四條

本志願服務隊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服從上級組織的整體安排,維護志願服務隊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

第五條

成立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工作委員會,下設隊長、副隊長、助理、組織部、宣傳部、活動部、外聯部七個部門。

第六條

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如下:
隊長
1.全面負責志願服務隊的日常管理。
2.及時傳達上級單位的工作安排。
副隊長
1.協助隊長日常管理。
2.及時傳達並實行隊長的工作安排。
助理
1.協助副隊長落實上級工作安排。
組織部
1.志願活動方案的審定。
2.中國志願服務網系統的使用與日常維護。(包括志願活動的發布、志願者重置密碼、志願者時長錄入等)
3.志願匯志願服務管理平台的使用與日常維護。(包括志願活動的發布、志願者保險領取等)
4.志願工具的籌備。(包括小馬甲、小紅帽、工作證、志願服務證等)
5.志願者紙質時長認證和榮譽證書的印製。
宣傳部
1.全媒體公眾平台的運營。
2.活動海報、視頻的製作。
活動部
1.制定詳細的活動策劃方案。
2.全方位保障活動的順利執行。
3.對突發應急事件的及時處理。
外聯部
1.聯絡上級單位、各高校和其他公益組織。
2.為志願活動拉取商業贊助。

第七條

幹部及骨幹成員的換屆遵從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第三章 正式志願者條件

第八條

正式志願者須在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國務院規定的系統)和志願匯兩個平台實名註冊。

第九條

正式志願者必須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吃苦耐勞精神,能夠利用節假日等業餘時間參加公益活動。

第十條

正式志願者須自行在志願匯上領取保險,因沒有領取保險而產生的安全責任由志願者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

正式志願者參加活動的人物形象、肖像等,均可供主辦方進行拍攝、宣傳資料等無償使用。

第四章 正式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正式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志願服務隊的各種公益活動和取得有關信息;
2. 隨時向志願服務隊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3. 在履行服務中可以提出困難和問題,請求給予幫助解決;
4. 獲得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所必需的物質、安全保障;
5. 志願者可以填寫【離隊申請表】申請退出志願服務隊;
6. 法律、法規以及志願者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正式志願者履行以下義務:
1.擁護志願服務隊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2.自覺履行志願服務隊的職責,完成交辦的工作;
3.關心志願服務隊的工作,積極參加組織開展的各項志願服務活動及社會公益活動;
4.宣傳志願服務隊宗旨,維護志願服務隊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志願者活動的影響力。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隊志願者及骨幹成員獎勵制度:
1.本志願服務隊每年底召開工作總結暨表彰大會,屆時會表彰一批“優秀幹部”“優秀志願者”;
2.在本服務隊表現優異的骨幹和志願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五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之一的幹部或者志願者,經志願服務隊委員會批准後予以開除。
1.不服從組織管理,拒不履行志願者義務;
2.無故不參加志願服務隊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3.違反公益活動紀律,在網路上發布謠言、詆毀本志願服務隊和做出其他有損志願服務隊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4.將其他組織的矛盾或糾紛帶入本志願服務隊;
5.不遵守《志願服務條例》、《重慶市志願服務條例》、《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總章程》、《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志願者服務隊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總章程》、《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志願者服務隊管理制度》經本志願服務隊工作委員會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評議後方可修改。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解釋權歸秀山團團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總隊所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