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關心下一代志願者協會

禹州市關心下一代志願者協會

禹州市關心下一代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21年1月22日,是以禹州市五老為基礎,聯合社會各界自願加入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禹州市關心下一代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Yuzhou volunteer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 簡稱:禹州市關協
  • 主管單位:市委宣傳部 禹州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 登記單位:禹州市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組織
  • 社團地址:禹州市鈞州大街699號五樓
  • 主要成就:對全市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團隊精神、民主法制及優良革命傳統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教育、挽救後進失足青少年等。
  • 法定代表人:趙俊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禹州市關心下一代志願者協會(英文名稱:Yuzhou volunteer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禹州市關心下一代志願者協會是在禹州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指導下,以五老為基礎,聯合禹州市社會各界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關心關愛全市青少年,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志願做對全市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團隊精神、民主法治及優良革命傳統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教育、挽救後進失足青少年,關愛下一代,為黨政分憂,急家庭所急,聚社會力量,助青少年成長,為建設文明禹州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禹州市關工委、登記管理機關禹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禹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按照《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一)對全市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團隊精神、民主法制及優良革命傳統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
(二)因地制宜,在鄉村、社區、學校組織開展有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文化、體育、科技等活動,豐富他們的業務、業餘生活。
(三)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教育、挽救後進失足青少年。
(四)積極參與親職教育,促進學校、家庭、社會教育“三結合”。
(五)組織青少年參加文明家庭、文明村等創建活動,為建設文明社會做出貢獻。
(六)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教育活動,教育青少年遠離不健康思想和黃、賭、毒惡習。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單位會員須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一寸照片兩張,填寫單位(個人)會員申請審批表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擬任負責人人選及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30%。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理事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66%。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三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總數為5-13人。負責人從理事(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係;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後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會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
第五節 分支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三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四條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並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四十六條 本會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財產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範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六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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