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與刑

周公制禮後,禮在西周就具備了法的性質。禮從積極方面來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麼,而刑則從消極方面來規定人違禮以後如何處罰。禮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系統的典章制度,如宗法制、分封制和國家活動等,二是人們的行為規範和婚、喪、冠、祭等各種禮儀。刑則指《呂刑》,是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呂侯製作的,以論刑為主,強調執法慎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禮與刑
  • 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國家活動
  • 方面:兩個方面
  • 刑則:指《呂刑》
禮主要在貴族內部執行,所以一般都是用教化的方式推行,使人們自覺遵守,防止犯上作亂。如果違背了禮,就要受到刑的制裁。“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對兩者關係的概述。因為庶人忙於勞動,沒有時間也沒有財力按照禮的要求做事,但他們也要受禮的約束,嚴重違禮的行為也要受處罰。另一方面,大夫以上犯罪,一般可以得到減免或寬恕,比如不用殘酷的肉刑,不公開處死等,但嚴重違禮也會受制裁,甚至被處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