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管理辦法

《福建省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管理,規範種子生產秩序,提高種子質量,促進制種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福建省種子條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管理,規範種子生產秩序,提高種子質量,促進制種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福建省種子條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種子生產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許可範圍內從事種子生產的種子生產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制種經紀人是指受種子生產企業書面委託,在其授權範圍內從事種子生產的組織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制種戶是指受種子生產企業或者制種經紀人委託直接從事種子生產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種子生產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種子生產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種子委託生產
  第四條 種子生產企業在開展委託種子生產時,應當與制種經紀人或者制種戶簽訂委託種子生產契約。委託種子生產契約內容應載明生產品種、地點、面積、數量、價格、質量標準、種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事項,並明確品種權屬和親本來源,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不得非法生產轉基因種子。
  第五條 制種經紀人在種子生產企業授權範圍內組織種子生產時,應當與制種戶簽訂種子生產協定,並提交種子生產企業留存。種子生產協定內容應當載明生產品種、地點、面積、數量、價格、質量標準、種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事項。
  第六條 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企業書面委託生產其種子的制種經紀人或者制種戶,應當在播種前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種子生產備案。種子生產備案所提交的品種、地點應當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許可範圍內,品種、地點、面積應當在委託種子生產契約授權範圍內、種子生產協定約定範圍內。
  第七條 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對制種經紀人、制種戶受委託種子生產行為進行監督,並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制種經紀人應當及時向委託種子生產企業報告種子生產事務,並對制種戶進行技術指導。制種戶應當及時向種子生產企業或者制種經紀人報告種子生產事務。
  第三章 種子生產質量保障
  第八條 種子生產企業、制種經紀人在落實種子生產時應當以種子生產安全隔離為首要條件,做到制種田塊集中連片,原則上一個相對獨立的制種基地隔離區只允許一個種子生產企業或者制種經紀人安排種子生產,防止插花串粉。
  第九條 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根據制種組合、氣候特點、田間條件等制定製種方案,指導制種戶做好種子生產田間管理,提高種子產量和質量,積極開展種子質量認證。建立和保存完整的種子生產檔案,保證全程可追溯。
  第十條 種子生產企業或制種經紀人應當向種子生產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申報制種產地檢疫;在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應當主動報告,並配合植物檢疫機構進行疫情處置。對於曾發生過疫情的制種田塊生產的種子,應當經嚴格檢疫處理,合格後方可調運。
  第十一條 種子生產企業在新品種大面積制種前,應當開展至少一年小面積試製,未經試製的新品種,不得直接進行大面積制種。
  第四章 種子生產服務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門、種子生產企業、制種經紀人應當協助制種戶做好制種保險投保工作,做到願保盡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農業技術人員協助保險機構做好制種保險現場勘驗定損工作。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列入糧食生產惠農政策範圍,推進種子生產企業與制種基地合作共建,建立長期穩定的制種基地。鼓勵制種經紀人通過合作入股等形式組建專業化制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依法從事種子生產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成立種子行業協會,將在轄區內從事種子生產的種子生產企業、制種經紀人、制種戶等納入協會。種子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調、服務、維權和自律作用,做好會員管理、服務和技術培訓,開展行業信用綜合評價。
  第五章 種子生產糾紛調解
  第十五條 因種子生產安全隔離要求造成其他農戶損失的,由種子生產企業或者制種經紀人與農戶協商解決,原則上參照當地當季作物的可得利益損失進行補償;因在契約已經約定的制種基地隔離區內種植其他水稻品種,造成安全隔離條件不達標的,原則上予以割除,由被割方承擔損失。
  第十六條 因種子生產企業提供的制種方案與生產實際存在偏差,造成相鄰的不同制種組合花期重疊的,由雙方種子生產企業或者制種經紀人協商解決,原則上採取割小留大;因種子生產企業提供的親本種子質量未達到國家標準、親本育性問題造成損失的,原則上由種子生產企業承擔相應損失。
  第十七條 因制種保險理賠定損分歧較大無法理賠的,可以申請上一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農業農村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種子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生產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種子生產資質、生產備案、品種權屬、安全隔離和非法生產轉基因種子等情況,掌握種子生產地點、品種、面積、種子生產企業及制種經紀人等信息。省、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督促指導,不定期開展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開展制種經紀人職業培訓,推行制種經紀人持證上崗制度;對轄區內制種經紀人進行登記造冊並建立誠信檔案;誠信檔案應當記錄種子生產、契約履行、監督檢查和違法違規等情況。
  第二十條 種子生產企業、制種經紀人、制種戶在種子生產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業農村部門可以將其列入重點監控名單,並在全省制種基地範圍內進行通報;對於列入重點監控的種子生產企業,還應當向其註冊地所在的農業農村部門進行通報。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種子的,未按照規定進行種子生產備案的;
  (二)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非法生產轉基因種子的;
  (三)在契約已經約定的制種基地隔離區內種植其他水稻品種,嚴重影響種子生產安全隔離,擾亂生產秩序的;
  (四)發生矛盾糾紛,不主動與制種戶協商解決,造成矛盾糾紛擴大化的;
  (五)搶購套購、私留倒賣他人依法生產的種子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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