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制定《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22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2〕17 號印發。《辦法》共10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印發的《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閩政〔2007〕1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 實施時間:2012年3月22日
  • 《辦法》:共10條
檔案原文,實施辦法,稅目稅額表,

檔案原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2〕17 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現將《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2011〕109號)予以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劃內屬於本實施辦法所附《福建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轄區範圍內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本省車船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實施辦法所附的《福建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對公共運輸車船暫免徵車船稅。
第五條 對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車船稅。
第六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後上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七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分月計算,一次繳清全年稅款。
(一)對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納稅時間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二)對實行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申報納稅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對每年12月新購車船的納稅人,車船稅申報納稅時間為次年1月31日前。
第八條 各級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海事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和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當定期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登記、年檢、代收代繳車船稅等信息,協助地稅機關做好車船稅徵收管理工作。
第九條 對未提供當年或自上次年檢後各年度依法納稅或免稅證明的,各級車輛登記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車輛檢驗機構不予發放年檢合格證明。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閩政〔2007〕16號)同時廢止。

稅目稅額表

稅目子 目計稅 單位每年 稅額備註
乘用車1.0升(含)以下的每輛180元乘用車按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分檔;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5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640元
4.0升以上的3900元
商用車中型客車每輛48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且20人以下,包括電車
大型客車540元核定載客人數20人(含)以上,包括電車
貨車整備質量每噸72元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掛車 整備質量每噸36元按貨車稅額50%計算
其他 車輛專用作業車整備質量每噸36元不包括拖拉機
輪式專用機械車
機車 每輛60元
船舶機動船舶
淨噸位不超過200噸的淨噸位每噸
3元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淨噸位0.67噸計算)、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淨噸位超過200噸但不超過2000噸的4元
淨噸位超過2000噸但不超過10000噸的5元
淨噸位超過10000噸的6元
遊艇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的艇身長度每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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