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

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

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公安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Fujian Fire Controlment Foundation
  • 行業分類:安全災難、互助社會、公共安全
  • 類型:非公募
  • 原始基金數:2000000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人民消防為人民,人民消防人民辦,積極吸納、募集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加強消防工作,改善消防條件,提高城市防火減災能力,為構建和諧社會,保衛海峽西岸經濟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業務範圍

(一)改善消防條件,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二)獎勵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三)救助滅火救援傷殘人員、撫恤犧牲人員家屬;
(四)消防安全社會宣傳活動;
(五)基金會日常開支。

理事成員

組織領導
組織職務
兼職/專職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及職務
名譽理事長
兼職
張洪德

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
名譽理事長
兼職
陳積德

福建省消防總隊總隊長
名譽理事長
兼職
唐忠林

福建省消防總隊政委
理事長
專職
張光榮

常務副理長
專職
黃松玉

副理事長
兼職
黃立偉

中國移動通信福建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理事長
兼職
尤瑞金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總經理
副理事長
兼職
林寶祿

中國電信福建省公司副總經理
副理事長
兼職
王升烽

中國工商銀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長
副理事長
兼職
李福涵

中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副總經理
秘書長
兼任
黃松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人民消防為人民,人民消防人民辦,積極吸納、募集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加強消防工作,改善消防條件,提高城市防火減災能力,為構建和諧社會,保衛海峽西岸經濟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消防總隊各解決壹佰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公安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北環西路196號福建省消防總隊辦公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改善消防條件,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二)獎勵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三)救助滅火救援傷殘人員、撫恤犧牲人員家屬;
(四)消防安全社會宣傳活動;
(五)基金會日常開支。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社會各界熱心於消防事業的代表及捐贈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境內單位代表或個人可擔任理事;捐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境內單位代表、個人可擔任副理事長;熱心於消防事業和捐贈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台港澳地區和國外人士,均可受聘為本基金會的名譽理事;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聘請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顧問;
(四)討論和確定本基金會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預算;
(五)聽取和審議基金管理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制定基金會管理制度;
(七)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八)討論和決定基金會其它有關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每屆4年,期滿可以連任。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基金會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二)政府及政府部門補助;
(三)基金母本的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用途使用資金和財產。對捐贈的物資有協定並明確用途的,按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捐贈的物資無明確協定約定用途的,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按章程規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程式:
(一)捐贈採取公開或不公開的形式,接受貨幣資金或物資財產。 公開形式的捐贈可以簽訂捐贈意向書(協定),必要時可進行公證,不公開形式的捐贈可以通過基金會管理單位公布的銀行賬號直接存入“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賬戶;
(二)對涉及港澳台、國外捐贈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基金會管理單位收到捐贈後,出具合法、有效的憑證;
(四)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可以舉辦捐贈儀式或頒發榮譽證書、榮譽牌匾; 榮譽證書或榮譽牌匾:個人捐贈5萬元以上、單位捐贈10萬元以上的,由基金會主辦單位頒發榮譽證書;個人捐贈10萬元以上、單位捐贈50萬元以上的,由基金會主辦單位頒發榮譽牌匾,並授予“榮譽消防員”稱號。 捐贈儀式和媒體宣傳:個人捐贈50萬元以上、單位捐贈100萬元以上的,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由基金會主辦單位舉辦捐贈儀式或通過媒體予以宣傳。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單位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由“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管理委員會”代理財務核算,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的監督。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福建省消防總隊審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捐贈、拍賣或變賣用於發展福建省消防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 2009 年 12 月 14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福建省消防事業發展基金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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