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護指南

為加快推進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護體制改革,全面提升管護質量和水平,推動提升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服務效能,切實保障基層民眾的基本文化權益,福建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1年7月12日印發了《福建省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護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護指南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指南全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旅遊文體局: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發改農業〔2020〕736號)要求,我廳制定了《福建省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護指南》,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福建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1年7月12日

指南全文

  • 福建省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護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護體制改革,全面提升管護質量和水平,推動提升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服務效能,切實保障基層民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明確主體、落實責任,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建管並重、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管護工作,適用本指南。
第二章 建設與規劃
第四條 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主要依託村文化室、村黨組織活動場所、閒置中國小校或其他村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在明確產權歸屬、保證服務接續的基礎上進行整合建設,鼓勵結合祠堂、舊民居等進行功能整合利用。
第五條 各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要統一懸掛“XX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標識,標識由縣(市、區)統一式樣,懸掛在醒目位置。
第六條 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配置的設施、設備和圖書等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及相關手續,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條 村行政區劃調整時,要尊重當地文化習俗,儘量保留原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方便民眾參與文化活動。行政區域較大的村可以有多個文化服務中心。因建設規劃需拆除村級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管理與運行
第八條 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受縣級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具體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
第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將文化惠民服務項目與村級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文化活動相銜接,創新文化惠民服務形式和內容,加強基層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養村文化骨幹,並強化與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協作,共同推進基層公共文化服務的標準化均等化社會化。
各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和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對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開展業務指導、輔導和流動文化服務,向其配送文化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條 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積極組織引導民眾文化活動,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和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等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文化服務,推出一批特色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範,鼓勵民眾參與建設管理,接受民眾監督,保證其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動。
第十二條 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向民眾免費開放,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鼓勵實行錯時開放,提高利用效率。因設施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做好公示。
第十三條 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由村“兩委”確定至少1名文化協管員,同時通過當地政府統籌和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人員不足問題。鼓勵引導志願者參與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理服務工作。加強業務培訓,村文化協管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四條 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使用情況應納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考核指標。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監測和績效評價機制,對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同時,引入第三方開展公眾滿意度測評。
第十五條 對在基層文化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及文化協管員,依法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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