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決定由81302於1996年發布的文號為閩政[1996]文2號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決定
- 單位:81302
【生效日期】1996-0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決定
(1996年1月4日閩政〔1996〕文2號)
閩江是我省最長的河流,閩江流域歷史悠久,文化繁榮,經濟發達,是我省重要的經濟區之一。但是,閩江流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正日益加劇,已經威脅到流域人民生活條件和身體健康,影響流域改革開放的形象和流域經濟的持續發展。為認真執行環境保護法和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促進流域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省政府決定:
一、統一認識,明確目標
閩江流域擁有全省一半的國土,三分之一的人口,五分之二的經濟總量和大量的資源。閩江流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決定性影響。開展閩江環境綜合整治,不僅可以保證流域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而且將推動全省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對此,各級、各部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必須有清醒的認識,增強緊迫感,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立即開展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
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的總目標是,“一年重大突破,三年大見效,五年使閩江水基本變清”。通過治理環境污染,恢複流域生態,保護人民生活條件和身體健康,還閩江以青山綠水,保證流域經濟持續發展。
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分三個階段開展。第一階段從現在起,先用一年左右時間,基本控制環境污染(重點是鄉鎮企業)和生態破壞的惡化趨勢,明顯改善局部嚴重污染地區的環境質量。繼之第二階段用兩年左右時間,使流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生態環境開始恢復。隨後第三階段用兩年左右時間,實現全流域排污總量控制,所有排污單位減量、限量排放,所有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閩江水基本變清。
二、堅持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
由省計委牽頭,制訂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總體規劃,並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各地市、各有關部門也必須制訂相應的規劃和計畫,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計畫,或列入行業發展規劃與計畫。通過制訂規劃,合理調整流域行業結構,最佳化流域工業布局,充分利用流域資源,提高流域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
在閩江流域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實行流域排污總量控制。閩江流域不得再發展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重污染的行業。任何地區、部門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上小造紙、小化工、小印染、小電鍍、小製革等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浪費資源且經濟效益低下的小型企業。現有這類企業分別由省、地、縣三級政府結合技術改造,提高工藝技術水平,擴大生產規模,實施限期治理,有效治理污染。無法實施有效限期治理的,予以關停。
三、層層落實綜合整治責任制
閩江流域各級政府必須對閩江流域環境質量和生態保護負責,各企事業單位以及省直各部門也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承擔相應責任。必須把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納入地(市)政府和部門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並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相結合,任務層層分解,指標具體落實,並做為各級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之一。各地、市、縣環委會,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督促工作,及時上報貫徹執行情況。各地市、各部門及排污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按規定控制地區、行業或企業的排污總量。計畫、財政、經貿、城建、工商、土地、電力、公安、及鄉鎮企業等各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能,按整治任務分工落實基本國策,加強監督管理,配合完成流域環境綜合整治任務。
四、依法治污,強化管理
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省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法規,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結合閩江流域實際情況,儘快制訂“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條例”。
加強閩江流域環境與資源的執法檢查,嚴肅查處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和重大污染事故,嚴厲打擊毀壞資源、盜伐林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以及阻撓執法的違法犯罪分子。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以及超標超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由各級政府公布名單,實施限期治理。不能如期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予以經濟處罰外,應實施限產、轉產、搬遷、停業、關閉;供電部門可按省、市政府的批准實行限電和停止供電,工商部門可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破壞流域生態,阻塞河道,污染水源的,必須限期恢復。
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環保法律的單位和個人。成立閩江環境監測站,加強對流域內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和現場環境監督管理。
五、保證綜合整治資金投入
建立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基金,用於解決流域內重大污染治理項目,跨地市污染治理項目,重點科技示範工程建設,以及有關的科研課題和專項監測費用。除經審查確定的閩江污染治理科研、監測等工作費用外,整治基金只貸不撥,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滾動發展。
計委、經貿委、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安排好環保治理項目和資金,保證綜合整治任務完成。
流域內各市、縣要逐年增加投入,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建設,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相結合。
流域內各排污單位必須把治理污染、恢復生態納入企業總體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財務計畫,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費用和“三廢”處理費用納入生產成本。
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或境外合作,爭取國際支持,引進外資,加快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工作。
六、強化經濟手段,促進綜合整治
嚴格執行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徵收排污費實施辦法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和生態環境保護費,並按規定上交。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拒繳、減免排污費,或將排污費挪作他用。要組織收、管、用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各級金融機構應認真貫徹中國人民銀行銀髮〔95〕24號通知所制定的信貸政策,支持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同時不得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開發建設項目提供貸款或投資。尤其是對被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排污單位不得提供各種貸款。
凡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成片土地開發以及流域水利、水電工程均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按規定交納“三同時”保證金。
為加快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流域各地、市的排污水費徵收標準可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省物委、省財政廳共同審定。
七、依靠科技進步,推動污染治理
工業企業和有關部門必須積極推行清潔生產,結合技術改造,努力實現從末端治理向生產全過程控制轉變,做到少污染物排放、無污染物排放和“三廢”綜合利用。造紙、啤酒、化工、輕紡、冶金、電力等行業要率先推行清潔生產。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積極發展環保產業,制訂各種優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導環保產業上水平、上檔次、上規模,配合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為我省環保事業服務。
逐步建立規範、有序的環保產業市場。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治理項目、環保產品等推行公開招標,實行公平競爭,反對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及其他不平等競爭,嚴厲打擊環保產業市場中的偽劣產品和工程。
組織環境科研、開展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技術攻關,建立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示範工程,推廣先進的治理技術和設備,推動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積極發展生態農業和綠色食品,推廣套用無公害和低殘留農藥。
省環保局負責制訂流域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和流域內縣界斷面水質移交標準,並將市、縣界河流水質監測斷面設定與現有環境監測斷面、水利系統監測網點有機結合,進行全流域監測工作調整。同時,應提前參與流域水電梯級開發論證和評價工作,加強開發項目環境管理,並會同水利、電力部門制訂流域各支流及幹流電站最小下泄流量調控辦法。
八、加強環境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
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必須實行全流域動員,鼓勵公眾參與。“同飲閩江水,共保閩江清”。
加強環保宣傳和輿論支持,在省地縣的報紙、電視、廣播等設立專欄或特別節目,報導流域綜合整治開展情況,表揚先進,敦促後進,並對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跟蹤報導,強化民眾舉報和社會監督。向社會公布限期治理和關停轉遷企業名單,對嚴重違反環保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必要的曝光。
爭取各級人大檢查監督整治工作進度,歡迎政協和社會群團組織參與流域綜合整治。
省環保局按季向社會公布閩江流域水環境質量和生態破壞情況。定期編印綜合整治簡報,報導重點污染單位治理進度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
加強環境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環境意識,逐步提高人民民眾愛護環境,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九、加強領導,落實機構
省政府成立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檢查、督促整治工作,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
各有關地市縣應成立相應的機構,監督流域各監測斷面水環境質量和生態保護情況,檢查各地、各部門、各有關排污單位綜合整治任務完成情況。
十、認真總結經驗,促進全省環境保護上新台階
目前,我省木蘭溪、九龍江、晉江等流域環境污染也十分嚴重。因此,開展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對全省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必須通過閩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認真總結經驗,指導全省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加強流域環境管理。
本決定原則上適用於其他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各地市可參照本決定,制訂必要的措施,加強環境和生態保護工作,促進當地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