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

福建省政府關於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是針對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為了管好、用好工程,保證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效益,更好地為龍海、廈門工農業生產、城鄉人民生活以及廈門特區港口用水服務,特頒發本規定。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2]14號
【發布日期】1982-02-05
【生效日期】1982-0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2年2月5日閩政〔1982〕14號)
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是我省一項重點水利工程。為了管好、用好工程,保證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效益,更好地為龍海、廈門工農業生產、城鄉人民生活以及廈門特區港口用水服務,特頒發本規定。
一、北溪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所管護範圍:包括北溪南、北港橋閘、船閘上下游五百米以內水域,橋閘兩岸連線段公路堤和左、中、右乾渠進水閘、分水閘、節制閘、泄洪閘、隧洞、暗涵、電源通訊設備、觀測等工程設施,以及乾渠兩側原劃定的管護區,以立樁標誌為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二、在橋閘、船閘水域管護區內,嚴禁錨泊船隻,停放竹木排。所有過閘船隻、竹木排必須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在離導航牆五十米以外停泊,順序前進,不得搶行過閘。
三、各單位用水應服從管理單位的安排,由管理單位統一調度。事先要提出用水申請,並按規定繳納水費。各工礦、企事業單位以及社、隊如需在渠道上增設抽水站或阻、放水建築物等,應經北溪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批准,否則管理部門有權制止、拆除。
四、嚴禁在橋閘、渠道管護區內墾植、放牧、挖土、開溝、鏟草皮、亂砍樹木、建房、搭蓋、埋設電桿、管道和堆放物資。不準在管護水域內任意修建丁壩、順壩和其他阻水建築物。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橋閘、乾渠管護區內爆破、炸魚、毒魚、電魚和捕魚;不準向渠道傾倒垃圾、廢渣,排放有害廢水、污水。沒有處理好廢、污水的單位應限期解決,以確保工程安全和水源質量。
六、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阻撓水利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橋閘工作區。非值班人員,不得擅自啟閉機、電閘閥等設備。
七、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農村社、隊民眾都要愛護工程設施。對貫徹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以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批評、警告、罰款、責令賠償損失等處理,情節嚴重者,提交政法部門,依法懲處。
八、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各有關單位及樞紐工程所在社、隊和溪區民眾,都要認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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