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江北溪引水廈門段工程維護管理暫行規定

九龍江北溪引水廈門段工程維護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於1987-05-1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龍江北溪引水廈門段工程維護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7-05-11
  • 生效日期:1987-05-11
  • 發布文號:廈府[1987]綜174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7]綜174號
【發布日期】1987-05-11
【生效日期】1987-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九龍江北溪引水廈門段工程維護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5月11日廈府〔1987〕綜174號)
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是我省一項重要水利工程,是我市工農業生產和城鄉人民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之一,是特區建設的重要基礎設施。為了管好、用好工程,充分發揮效益,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維護管理水電工程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北引廈門段工程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檔案全文

一、全市各單位和個人都要以國家、社會利益為重,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水利工程的法律、法令和規章制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應嚴格維護工程的安全,嚴禁任何損壞或危及工程的行為。
二、工程明渠兩岸的管護範圍:島外的東埔村至前場村段,渠岸頂寬按水流方向,左岸2米,右岸4米;錦園村至杏林堤頭,左岸4米,右岸2米;杏林堤頭至集美提水站左岸4米,右岸寬至公路坡腳。島內渠岸頂寬左右各2米。島內、外渠道填方地段除按渠頂規定寬度外,應延長到外坡腳外0.5米。在上述保護範圍內,禁止開荒種植、挖土、打石頭、掏沙、堆放物資、搭蓋房屋、以及禽畜欄柵、廁所、糞坑、埋設電桿管道等。
禁止向渠道傾倒垃圾、廢渣、沙石;禁止向渠道超標準排污造成水質污染;禁止在渠道內放養禽畜,掛網捕魚、炸魚、電魚、毒魚。
三、工程的暗涵、隧洞、渡槽的管護範圍。在工程邊線10米內禁止搭蓋房屋、渡槽和空心渠。蓋板上禁止一切車輛通行和種植農作物、堆放物資。在工程邊線外100米內禁止爆炸、禁止傾倒垃圾。非管理人員禁止進入暗涵、隧道、渡槽。
四、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北引管理所的安排,統一調度,事先要提出用水申請,並按規定繳納水費。各單位和個人如需在渠道上增設抽水站、阻、放水建築等,應事先經北引管理所批准,否則管理部門有權制止、拆除。
五、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阻撓水利管理人員執行公務,不得擅自啟閉水利閘門和放水門。
六、對積極貫徹執行本規定,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北引管理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機關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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