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簡化經貿人員出國審批手續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我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增強國際競爭能力,發展外向型經濟,經研究,現就簡化經貿人員出國審批手續的問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簡化經貿人員出國審批手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10-27
- 生效日期:1998-11-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簡化經貿人員出國審批手續的通知
(1998年10月27日閩政辦〔1998〕208號)
具體內容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我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增強國際競爭能力,發展外向型經濟,經研究,現就簡化經貿人員出國審批手續的問題通知如下: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我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增強國際競爭能力,發展外向型經濟,經研究,現就簡化經貿人員出國審批手續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經省外辦審核、省政府審定並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可在其業務範圍內,自行審批本企業(不包括正、副職領導)及直屬單位人員的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事項(不包括在外國企業中兼職的卸任外國政要):
1、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年出口創匯額逾1000萬美元的國有工業企業和國有股本逾50%的國有控股的股份制工業企業;
2、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連續兩年出口創匯額逾1億美元,具有相當規模的國有外貿、商業、物資企業集團公司;
3、取得對外承包工程和(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五年以上,連續兩年年營業額逾5000萬美元或取得對外承包工程和(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五年以上,連續兩年外派的持用因公普通護照的勞務人員逾500名、營業額逾2000萬美元的國有外經企業。
1、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年出口創匯額逾1000萬美元的國有工業企業和國有股本逾50%的國有控股的股份制工業企業;
2、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連續兩年出口創匯額逾1億美元,具有相當規模的國有外貿、商業、物資企業集團公司;
3、取得對外承包工程和(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五年以上,連續兩年年營業額逾5000萬美元或取得對外承包工程和(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五年以上,連續兩年外派的持用因公普通護照的勞務人員逾500名、營業額逾2000萬美元的國有外經企業。
二、下列企業按以下標準辦理多次往返香港簽註:
1、省科委頒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可申辦3本。
2、國家旅遊局評定的國際旅行社、四星級及四星級以上的旅遊涉外飯店,可憑有效批件申辦3本。
3、經外經貿部批准享有開展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企業可申辦3本。
4、金融、保險系統根據涉外企業務需要,每個單位可申辦3本。
5、各類外貿專業公司、工貿公司、自營進出口企業,憑有效批文可申辦1本;出口4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2本;出口800萬美元可申辦3本;出口800萬美元以上按每增加800萬美元遞增1本;超過1億美元的,每增加1500萬美元申辦1本。
6、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人員):
(1)沿海地區:出口2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1本;出口8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2本;出口24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3本。
(2)山區:出口1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1本;出口600萬以上可申辦2本;出口2000萬以上可申辦3本。
7、出口供貨企業(不包括私營、個體企業)年供貨值達25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1本,對經國務院機電辦和經貿部批准的機電出口基地企業,年供貨值達1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1本;年供貨值達8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2本;年供貨值達24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3本。
8、年上繳稅收1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不包括私營、個體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審批機關,給予適當數量的多次往返香港簽注指標。
9、個別企業(不包括私營、個體企業)為開拓業務,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審批機關申報適當的多次往返香港簽注指標。
1、省科委頒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可申辦3本。
2、國家旅遊局評定的國際旅行社、四星級及四星級以上的旅遊涉外飯店,可憑有效批件申辦3本。
3、經外經貿部批准享有開展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企業可申辦3本。
4、金融、保險系統根據涉外企業務需要,每個單位可申辦3本。
5、各類外貿專業公司、工貿公司、自營進出口企業,憑有效批文可申辦1本;出口4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2本;出口800萬美元可申辦3本;出口800萬美元以上按每增加800萬美元遞增1本;超過1億美元的,每增加1500萬美元申辦1本。
6、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人員):
(1)沿海地區:出口2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1本;出口8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2本;出口24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3本。
(2)山區:出口1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1本;出口600萬以上可申辦2本;出口2000萬以上可申辦3本。
7、出口供貨企業(不包括私營、個體企業)年供貨值達25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1本,對經國務院機電辦和經貿部批准的機電出口基地企業,年供貨值達1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1本;年供貨值達8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2本;年供貨值達2400萬美元以上可申辦3本。
8、年上繳稅收1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不包括私營、個體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審批機關,給予適當數量的多次往返香港簽注指標。
9、個別企業(不包括私營、個體企業)為開拓業務,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審批機關申報適當的多次往返香港簽注指標。
三、續辦多次往返簽注審批手續,各地、市處級以下(含處級)人員由各地、市負責審批,新辦或更換人員和副地、廳級以上領導續辦多次往返香港簽注的審批手續,仍由省外辦辦理。
四、持多次往返香港簽注赴港的副地、廳級以上領導在辦理赴港審批手續時,要提供翔實的赴港申請報告及地廳級領導出訪簡況表,可免予提供邀請函,赴港的次數可不計入年度出訪次數。
五、符合申辦一次審批,一年有效多次出國(赴港澳)簡化審批手續條件的企業,除增加國有股本逾50%的股份制企業外,其它企業仍按閩政辦〔1994〕55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自十一月一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