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慈善總會

福建省慈善總會於2002年8月22日正式成立,為民間非營利慈善性社團組織、社會團體法人,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慈善總會
  • 主管單位:福建省民政廳
  • 屬性:非營利慈善性社團組織
  • 成立時間:2002年8月22日
基本簡介,總會章程,現任領導,

基本簡介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納義舉,廣播善心,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協助政府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是: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多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提供物資扶助和精神撫慰。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開展扶老、撫孤、幫殘、助學、救難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參與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救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加強同世界各國及國際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組織慈善宣傳,增強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等。
省慈善總會內設一室三部,即辦公室、項目部、資金募集管理部和網路信息宣傳部。辦公室:主要負責綜合協調、文秘、宣傳、督查、來信來訪、後勤保障等工作。項目部:主要負責資助項目的物色、考察、篩選,並負責具體實施和驗收工作。資金募集管理部:主要負責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募集慈善資金,接受國內外有關機構和個人捐贈。網路信息宣傳部:組織網路慈善信息宣傳、信息報導和負責各類宣傳資料和宣傳報導的收集工作,同時開展網路眾籌等。省慈善總會現在工作人員18人,其中離退休反聘機關幹部12人,專職工作人員6人。6名專職工作人員中,自收自支事業編制3人,均為高等院校畢業大學生,2人為本科學歷,1人為大專學歷,現3人均為9級職員。另聘請3人,從事財務及藥品發放工作等。

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福建省慈善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為“FPCF”)。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致力於慈善事業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行業性、樞紐型慈善組織,發揮全省慈善行業牽頭示範作用。本會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慈善事業的決策部署,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慈善文化,傳播慈善理念;籌募慈善款物,幫扶困難民眾;踐行依法治善,推動行業自律;廣聚慈善力量,促進行業發展。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並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白馬北路13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弘揚慈善文化,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知識,最佳化慈善環境;
(二)推動我省慈善智庫建設,開展慈善政策理論研究,總結推廣慈善工作經驗,協助相關部門制訂和完善慈善政策法規,依法接受相關部門委託開展慈善行業培訓、統計、評估、表彰等工作;
(三)依法依規募集、管理、處置符合本會宗旨的慈善款物,依法依規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開展扶弱、濟困、敬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領域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各類慈善項目、信託、活動、服務,依法資助和興辦各類慈善實體;
(五)參與和推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事業,改善生態環境、社會福利、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維護會員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係,促進會員單位之間交流合作;
(七)推動制訂和實施地方慈善行業標準,促進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推進慈善行業信息依法公開,維護慈善行業秩序;
(八)推動建立慈善組織與政府、企業、媒體、學界等領域的合作夥伴關係,促進慈善行業跨界合作;
(九)加強省內慈善組織與省外及港澳台海外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學習推廣先進經驗、技術和優秀服務項目;
(十)承辦政府和相關部門(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參加本會,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慈善事業,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報本會有關職能部門審核,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本會有關職能部門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
(五)積極支持本會有關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註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各類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線上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線上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一般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者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代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全面領導本會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或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會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六)組織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報告,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七)組織起草本會各項管理制度,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5至7名,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至2名,監事3至4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奉獻精神、熱心本會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於1/3。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監事會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依照本會章程相關規定的程式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有權提出諮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五)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重要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於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式或違背本會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四)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五)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檔案;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1/3以上會員或者2/3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本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 由榮譽主任、主任、副主任、成員組成,專家諮詢委員會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聘任。專家委員會的職責:
(一)了解掌握國內外慈善領域理論研究成果與實踐發展動態,及時提供信息與工作意見建議;
(二)開展理論政策研究,承擔本會有關課題項目的調查研究,對慈善事業發展提出意見建議;
(三)為本會財會、法務和金融等方面提供諮詢服務;
(四)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慈善事業;
(五)承擔本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黨建
第四十一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建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黨員和民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四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六條 本會支持社會組織黨組織領導班子與管理班子成員雙向進入,確保本會黨組織把關決策和會長辦公會研究的政治一致性。
第四十七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金、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金、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事業單位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會慈善項目管理規定:本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人數的2/3。
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資料和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8月22日本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現任領導

會 長:雷春美
常務副會長:陳則生
副 會 長:余 軍、陳 雄、陳永正、翁雄宇、趙榮生、林 曉、廖長桂、沈錦文
秘 書 長:廖長桂(兼)
法定代表人:沈錦文(兼)
監事長:林志坤
副監事長:吳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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